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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规

湖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015年11月25日 11:42 佚名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调动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湘教通[2014]460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是指我校承担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政府间国际合作科研项目和社会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等各类项目所获得的经费及学校安排的各类科研经费。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政府间国际合作科研项目经费简称纵向经费;社会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经费简称横向经费。学校安排的各类科研经费及配套经费简称校拨经费,校拨经费按纵向经费管理。

第三条我校科研人员以湖南师范大学名义或者利用学校条件获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立项,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防止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 职责及权限

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法人责任。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财务和科研的副校长在各自职务权责范围内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管理责任,分别负责自然科学类和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和过程管理,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经费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财务处对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管理责任,为科研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提供相关指导,参与编制经费预算,审查项目经费决算,监督、指导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合法、合规、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第七条审计处、监察处依法对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费决算进行监督、审核。

第八条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为项目研究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展。

第九条科研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和项目经费预算使用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与结账手续,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科研经费预算(合同)是科研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在申报科研项目时,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按照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批准的预算(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合同)等。

第十二条项目经费预算(合同)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原因等影响经费预算(合同)执行的重大事项,需对项目经费预算(合同)进行调整以及预算(合同)科目间调整超过规定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批准。

第十三条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和财务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经费预算(合同),并按要求进行报批和归档。

第四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各类科研经费必须转入学校财务处科研账户,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立项编号并发给科研经费登记本。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和财务处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数据采集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购置应当在项目经费预算中单独列示,并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采购和管理。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五、燃料动力和能源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六、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租车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七、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八、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各项目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因项目研究确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在项目经费预算中单独列示,并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九、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印刷费、图书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横向项目经费可开支项目组成员假期或非正常上班时间的加班劳务费。一般情况下,劳务费的开支按批准的项目计划书或项目合同书的预算执行(具体额度标准见下表)。劳务费须发放到相关人员的银行账号,不得代领。

湖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劳务费额度标准

项 目 类 别

劳务费额度标准

纵向

973计划、863计划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规划项目

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其他项目及社科类其他项目

≤10%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15%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项目

≤10%

列入政府其他科技计划项目

≤15%

校拨经费项目

≤10%

横向

各类横向项目

按合同或预算执行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和要求的项目按其规定办理,如国家规定作了修订,则按修订的规定办理。

十一、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十二、其他科研业务费

1、实验室改装费:是指为顺利完成研究项目,对现有实验室进行小规模改装所发生的费用。实验室改装费可在横向科研经费中列支,纵向科研项目按预算批复执行,改装费支出应经固定资产管理处及后勤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

2、国内学术交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因学术交流所产生的有关费用,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准的经费预算开支,并实行总额控制,不得超出项目经费预算。

3、车辆维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使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过路费、停车费等可在科研经费中报销,纵向科研经费不得超项目预算报销;维修费、保险费等可在横向科研经费中报销。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交通事故的赔款及因私用车的各项费用不得报销。

4、科研用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办公用品、消耗性物料等费用。严格控制科研用品支出,不得超出预算总额。

以上经费支出均按该项目预算计划开支。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六条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所在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所在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一、间接费用提取方法: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由学校和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二、设备、房屋及水电等消耗费用:是指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使用现有仪器设施设备、房屋、水、电、气、暖等消耗所产生的费用。学校按自然科学类项目总经费的3%、社会科学类项目总经费的1%统一收取水电费(燃料动力和能源费),返回项目所在二级单位管理。没有实行间接费用预算的项目从直接费用中收取。

三、绩效支出:是指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提高项目科研工作绩效、体现科研人员价值从项目经费中安排的相关支出。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从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四、横向项目的绩效支出按合同或预算执行,最高不超过总经费的50%。地方政府委托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类项目的绩效支出按预算执行,最高不超过总经费的40%。

五、管理费:是指学校根据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规定对项目经费按一定比例核定的用于科研管理的补充经费,如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学校按到账经费总额5%的比例提取。国家或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和要求的项目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科研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科研人员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使用假发票,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项目经费预算(合同)严格管理、使用项目经费。项目所发生的一切支出费用,凭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审核并签字,财务处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报销。购买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含1000元,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需先到学校固定资产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需办理固定资产管理登记。

第十九条 加强科研经费转拨管理。经费转拨应为项目研究需要,在项目计划中有明确任务分工,并在项目经费预算中已有列支。经费转拨严格按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或项目合同书执行,项目负责人提出转拨申请后,分别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和财务处审批。转拨经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由分管财务、科研的副校长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项目负责人应如实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它必要的资料。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规范校内转拨,科研协作经费校内转拨仅限于横向与横向等同类科研项目的转拨,纵向转拨严格按预算管理。按预算计划转拨外单位的科研经费学校不提取管理费等。

第二十条为保证科研工作的连续性,项目负责人在调离我校后,凡在我校期间申请的科研经费不允许带走,由项目负责人继续使用或者更换项目负责人继续使用(更换项目负责人需报主管部门同意备案)。项目负责人出国三个月以上,项目经费原则上停止使用。如仍需使用,项目负责人应在出国前向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提交“项目经费代管说明”,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免税的科技服务收入,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协助财务处办理免税手续;属征税的科研经费,由财务处按国家规定在其科研经费中代扣税款,统一上缴税务部门。

第五章 决算与结账管理

第二十二条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每年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并列出当年结题项目,通知项目负责人按研究计划(合同)约定时间按时结题。

第二十三条科研项目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从时效性和均衡性方面,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余结存。对于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项目尚有应付未付账款的,应在经费结题前全部处理完毕。

第二十四条科研项目完成验收、鉴定、结题后必须进行财务结算,项目负责人应在财务处的协助下清理账目,根据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和财务处、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项目负责人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已办理结题手续或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及时办理经费结账手续。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应及时将已结题、验收项目的有关信息通知财务处,财务处据此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其中国家“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在项目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经费结账手续。其他项目原则上应在六个月内办理经费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项目,财务处将根据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的通知冻结项目经费的使用,待办理完结账手续后,才能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对于完成研究并通过鉴定准予结题的各类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处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预留经费的拨付工作。预留经费到账后,各项目负责人可继续使用,并应在六个月内办理经费结账手续。

第二十七条项目结题后,如留有结余经费,其结余经费全部转入“湖南师范大学科研发展基金”(以下简称“科研发展基金”)。

第二十八条“科研发展基金”的管理:

一、学校设立“科研发展基金”,为每位有结余经费且符合进入“科研发展基金”条件的项目负责人单独设立一个账号,将其所有项目结余经费全部转入该账号,同时终止原项目经费账号的使用,经费仍由项目负责人支配。“科研发展基金”用于基础研究或部分应用研究项目的补贴、预研和启动。

二、如项目负责人有若干个项目结题,可将几个项目的结余经费合并转入“科研发展基金”该项目负责人的名下,合并本着横向项目与横向项目合并,纵向项目与纵向项目合并的原则。

三、对于已经转入“科研发展基金”的结余经费,项目负责人须重新编制经费支出预算,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详见第四章。新的支出预算须报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审批。财务处按照批复后的经费预算进行支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受资助项目因故中止或撤销,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书面通知财务处,财务处要及时清理账目,停止开支。经费登记本由项目负责人交回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按项目来源单位要求收回或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另行安排,未拨经费则停止拨款。

第三十条对无故延期和不按合同执行,项目负责人既不说明原因,又不能提出解决办法的项目,学校有权暂停或终止该项目的经费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学校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套取、挤占科研经费、科研经费不入账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国家、省、学校相关政策有变化的,按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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