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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规

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5年11月25日 11:24 佚名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类在籍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新生需持《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效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事先向研究生处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包括政治,业务,健康等方面).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我校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经研究生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工作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申请入学者,经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生源所在地,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者退回原工作单位:

(1)入学后健康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

(2)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者;

(3)报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严重违规违纪或作弊等行为者;

(4)入学前隐瞒或录取后发现有严重政治,经济,学术或品德问题者;

(5)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而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6)未经学校批准,拒绝交纳或不能足额交纳学校规定的各项费用者.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在籍研究生应当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事先请假并出具必要的证明材料;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如期注册者,按旷课论处.

第八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注册前,在籍研究生须先到财务处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规定的费用,到所在院(系,所)注册时应出示有关收据;凡未交清规定费用者,各院(系,所)不予注册.

经各学院(系,所)及研究生处确认,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纪律

第九条研究生应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以及研究生处或所在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由学校决定,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合格,交纳相关费用后重修.

第十一条研究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三条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要求参加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活动记录归入本人档案.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或请假逾期者一律按旷课论处.

请假一天以内者,经导师签字同意,由各院研究生工作秘书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经导师签字同意,由各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批准;请假一周以上者,经导师签字同意,由各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批准,报研究生处分管处长审核.

第十四条研究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离返校.因故需要提早离校或推迟返校者,需先请假获得批准,否则作旷课处理.

第十五条为了保证研究生的正常学习,研究生所学课程累计缺课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本课程应予以重修,否则不承认其成绩.课程免修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公共课及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的活动,由研究生处组织考勤,专业课及其他日常考勤,由各学院负责.

第四章 转学,转专业与更换导师

第十七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八条转学办理

研究生转入我校,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导师同意接收和转入院(系,所)考核同意后,经研究生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报省级教育厅行政部门批复后,方可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研究生转出我校,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研究生所在院(系,所)及导师同意后,经研究生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复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研究生跨省转学,需分别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经批准由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研究生,一般只能转入相应专业和年级学习.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学习时间超过一年者;

(二)应予退学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或更换导师.

(一)导师因故不能继续履行指导职责,且原专业无法调整安排者;

(二)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确有特长,经考核证实,转专业与更换导师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四)其它特殊原因者.

第二十一条转专业办理 :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位点及学院同意,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和学位点接收导师同意,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分管校长审批.所转专业原则上应在一级学科内进行.课程修读必须严格按照所转专业培养方案执行.委培生转专业须征得原单位同意.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或更换导师:

(一)入学时间超过一年者;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三)应予以退学者;

(四)无正当理由者.

在校研究生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二十三条转学,转专业或更换导师的申请,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在籍研究生因特殊情况(因病,因孕或创业等),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核,研究生处批准,可以申请休学.休学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第二十六条因病休学期满的研究生申请复学,须持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方准许复学.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期满前一个月持本人书面复学申请到学院及研究生处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七)受到勒令退学以上处分者.

第三十条对于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系,所)提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研究生处审核,由学生本人提出的退学申请,报分管校长审批,校长批准;凡劝退的学生,需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并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研究生本人,不能直接送达的须在校内公告.

第三十一条受到退学处理的研究生,在收到学校出具的退学决定书两周内办理有关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原单位或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对退学处理有异议者,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可以实行弹性学制,分阶段完成学业.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含休学时间);在职委托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至少需要4年(均从2004级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凡具有我校学籍,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湖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完成学位论文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研究生结业后,不再具有我校学籍,不得继续在学校参加教学活动,学校不再向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在校学习期满一学年以上受到退学处理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不满一年,受到退学处理者,可出具在校学习的成绩单或证明书.

第三十七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及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宣布其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原导师签字,所在院(系,所)分管院长核实,研究生处分管处长审核,,分管校长审批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具备以下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可按学校规定申请提前毕业:

(一)已按规定的培养方案修完课程,且成绩优良者;

(二)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教学实践以及其他实践环节者;

(三)科研能力强,科研成果突出者.文科硕士要求答辩前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3篇(含3篇)以上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论文,其中有1篇校定A类或2篇校定B类,或1本学术专著(独著);理科硕士要求答辩前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2篇(含2篇)以上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论文,其中有1篇校定A类论文或被SCI,EI,ISTP收录的论文.所发表论文硕士生应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硕士生为第二作者,且以湖南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四十一条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于每学期开学后一月内提出申请,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条暂不受理博士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提前毕业申请.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原《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湖 南 师 范 大 学

二00六年元月一日

上一条:湖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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