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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办

教务办管理规章制度

2021年06月04日 20:02  点击:[]

目录

综合类:

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2.湖南师范大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

3.湖南师范大学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条例

4.湖南师范大学医学院教学组织管理规定(试行)

5.湖南师范大学医学院关于教学、科研改革研讨会议的管理规定

学籍与学位授予:

6.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7.湖南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修订稿)

8.湖南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

9.湖南师范大学本科“世承班”导师管理暂行办法

10.湖南师范大学医学院本科“世承班”工作方案

11.湖南师范大学医学院关于在籍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方案

12.湖南师范大学医学院学生转专业后的教学管理

13.湖南师范大学医学院关于“卓越医生班”管理办法(试行)

14.湖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及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15.湖南师范大学医学院关于课程重(补)修实施细则(修订稿)

16.湖南师范大学关于校选课管理的若干规定

17.湖南师范大学学习优秀奖条例

18.医学院关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

19.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证、校徽和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管理办法

20.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条例

2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

教学计划与教学质量:

22.湖南师范大学关于调课、停课的管理办法

23.湖南师范大学调课申请表

24.湖南师范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实施办(试行)

25.湖南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培训工作条例

26.湖南师范大学医学院教学管理干部听课制度

27.湖南师范大学医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28.湖南师范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教学管理人员评价表

29湖南师范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考核督导与同行用表

30.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实施办法

3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处理条例

教学建设与改革:

32.湖南师范大学一流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33.湖南师范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34.湖南师范大学精品课程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35.湖南师范大学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与应用管理办法

36.湖南师范大学青年教师课堂教学竞赛医学院竞赛工作实施办法

37.湖南师范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38.湖南师范大学教学优秀奖评选条例(修订稿)

教学考核:

39.湖南师范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40.湖南师范大学课程考核命题格式及注意事项

41.湖南师范大学课程考核命题工作保密承诺书

42.课程考核命题审定单

43.湖南师范大学课程考核制卷工作保密承诺书

44.湖南师范大学医学院监考工作管理办法

45.湖南师范大学医学院监考人员职责

46.湖南师范大学医学院考场规则

47.湖南师范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

48.湖南师范大学课程考核缓考申请表

49.湖南师范大学课程考核成绩查询及更正申请报告单

50.湖南师范大学学生考核违规处理办法

51.湖南师范大学学生考核舞弊处理情况登记表

综合类

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校行发教务字〔2014〕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科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主体和基础,为提高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师教学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推进教学改革,全面提升我校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教学工作人员应以育人为本,具有高尚师德、优良教风和敬业精神,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教师的主要精力应投入到教学工作中,要关心爱护学生,教学相长。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教学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校、院(部)各级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章教学管理机构

第四条本科教学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学校党政一把手是学校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本科教学工作;院(部)党政一把手是院(部)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主任)全面负责本院(部)的本科教学工作。

第五条教务处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主管机构,贯彻学校办学理念,行使学校教学管理职能,负责组织全校教学建设与管理、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等。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管理体系,保证教学工作的有序运行,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院(部)是学校本科教学的主体,贯彻落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按照学校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本科教学与管理工作,负责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制定与实施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写教学文件,组织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课程考核、质量监控,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保障教学秩序。

第七条校院(部)两级教学委员会分别对学校和院(部)本科人才培养工作和本科教学管理工作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评议、指导、监督、咨询、调研。

第三章人才培养方案

第八条人才培养方案是安排教学任务的依据。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具体情况提出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及修订的指导性意见,院(部)根据本专业特点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工作。

第九条人才培养方案由学校教学委员会审定,学校校长办公会决定。人才培养方案一经审定,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在执行过程中,如确需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由院(部)在每学期教学任务下达前提出调整意见和论证报告,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条各专业必须对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制订编写课程教学大纲、实验大纲、考试大纲、实习大纲和课程简介(简称“四纲一介”)。 “四纲一介”由课程负责人和主讲教师组织制订,报院(部)教学委员会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教学日历是教师实施课程教学的具体计划。所有课程的主讲教师授课前均应根据教学大纲填写教学日历,内容包括课程进度、作业、测验、课堂讨论、实验等教学环节的具体安排。教学日历一式四份,经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后,一份自存,一份交所在系(室),一份交所在院(部),一份交学生代表。

第四章任课教师

第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的相关规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或符合高校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方有资格从事教学工作。来校兼职的外聘教师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本科课程的主讲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务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具备独立讲授课程的能力和水平,特殊情况应报教务处审批。一门课程由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必须确定课程负责人,对本门课程提出统一要求,并负责本课程的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院(部)及系(教研室)负有培养教师的责任。新进青年教师原则上配备指导教师,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经过跟班听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辅助工作锻炼,并通过院(部)组织考核之后才能取得授课资格;教师新开一门课程需通过院(部)组织的试讲之后方可开课。考核、试讲情况应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 所有教师必须为本科生上课,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学校鼓励院士和知名教授为本科生讲授基础课或开设专题讲座。

第十六条对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的教师,经学校教学督导或同行专家确认教学质量确有问题的,暂停其课程主讲资格,督促其进行改进提高,经院(部)组织考核合格后才能重新获得课程主讲资格。

第五章教材选用

第十七条教材作为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进行教学的基本依据,是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学校加强教材监管,严格规范教材选用、征订程序,确保高质量教材进课堂。

第十八条院(部)是教材选用的责任单位,院(部)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主任)是教材选用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教材服务中心根据院(部)提供的教材选用信息负责教材的征订与发放;教务处负责对教材选用、征订环节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选用的教材必须符合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富有启发性,能够使学生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优先选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重点编写教材”、近五年国家级规划教材、近三年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或其他高校公认共选的高水平教材。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安排,每年分春、秋两季征订教材。具体程序为:教材中心发布征订通知——任课教师提出教材选用建议——系(教研室)集体讨论——院(部)教学委员会审定——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主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将教材选用信息报教材服务中心征订,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共必修课教材由任课教师所在院(部)向教材服务中心提供信息齐全的教材征订计划表,各院(部)向教材服务中心提交本单位开设的公共必修课课程名称及年级、专业、学生人数,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教材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更换。如因专业调整、课程合并等原因确须更换教材的,由系(教研室)提出申请,依照教材选用与征订程序更换教材。

第六章课堂教学

第二十三条课堂教学包括备课、课堂讲授、习题课和课堂讨论、课外作业、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各院(部)要高度重视并对课堂教学各环节严格把关。

第二十四条教师的教学工作任务由教师所在院(部)下达,无特殊原因,教师必须接受并承担教学任务。教师要以高度的责任感,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基本要求、教学进度进行教学,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水平。

第二十五条教师在开课前要熟悉教学大纲,熟练地掌握课程内容,熟悉重点和难点,合理采用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了解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掌握所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认真编写教学日历并交系(教研室)审定。

第二十六条备课。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准备授课内容,认真研究教材、参考文献或资料,结合学生实际写出教案。要根据学科前沿的发展,不断更新教案内容。同一门课程有2名以上教师讲授时,系(教研室)应坚持集体备课制度,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共同进行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课堂讲授。教师要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实行与之相适应的教学方法,坚持科学性和思想性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做到内容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逻辑严密、重点突出、难点突破、语言精炼、板书工整。开课第一周,任课教师应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教学方案和考核方式,使学生明确每个章节所要解决的问题,或某些重要原理和基本概念在本课程中的作用,引导学生积极思维,提高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第二十八条习题课与课堂讨论。教师应根据教学要求,制定习题课和课堂讨论计划,列入教学日历,提前布置,让学生做好准备。习题课一般包括帮助学生消化理论、掌握技巧、巩固知识等方面的内容;课堂讨论的内容一般为本课程的核心问题、前沿问题、疑难问题,或对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进一步理解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辅导答疑。教师要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辅导答疑,辅导答疑可采取个别答疑或集体答疑形式,对普遍反映的疑难问题进行集体答疑,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和全面掌握课堂讲授内容。

第三十条课外作业。教师必须根据教学要求布置作业,作业的形式可以多样。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及时,原则上应全部批改。作业完成情况是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采用多媒体辅助教学的教师,要根据教学内容精心设计多媒体课件,避免与教案的简单重复,多媒体课件要内容科学准确,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有利于学生理解掌握知识。教师要熟悉多媒体教室的设备、软件性质、操作方法;课前要调试设备,保证多媒体课件正常运行;在出现停电、设备故障等情况时,应能照常上课。

第三十二条采用双语教学的教师,应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对拟采用双语教学的课程进行可行性论证分析,经院(部)审核之后方可开课。双语教学必须在遵守常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进行,应与学生的外语水平和实际能力相结合,注重课堂教学的实际效果,处理好双语课程与其他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要及时听取和反馈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力求教与学两方面协调一致,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双语教学课程原则上在高年级开设,一般不在一年级开设。

第三十三条教师原则上应站立讲课,仪表端庄、行为规范文明,使用普通话,关闭一切通讯工具;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做到按时上下课,不自行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因特殊原因需异动的,须按照《湖南师范大学关于调课、停课的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教师要重视教学方法及手段的研究、改革与创新,及时将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运用到课堂教学内容中。

第三十五条教师要检查学生到课情况,维持课堂秩序,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上课期间,教师与学生都不能随意走出课堂。

第七章实践教学

第三十六条实验教学

1.实验教学是指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教学以及理论课教学中按教学大纲要求安排的实验教学环节。

2.实验教学必须有完整的实验教学大纲,并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实施,不得随意减少或增加、提前或拖延、更改或撤销。新开或更改实验项目必须充分论证,院(部)教学委员会审定后方可实施,并报教务处备案。

3.教学实验原则上应有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适合学生使用的实验教材,应逐步增加综合性、设计性、研究创新性实验内容,注重将新的科研成果充实到实验教学中,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4.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确保实验仪器设备完好、实验材料齐备,并进行预做。初次指导实验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经过试做、试讲,经实验室主任和相关的教师审定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指导。

5.实验前,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讲清实验目的、内容、要求、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先行示教;实验中,应随时指导学生进行正确操作、解答实验现象及疑难问题,审核学生的实验结果,对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纠正或重做;实验后,指导学生撰写实验报告,进行实验工作小结。

6.实验考核应以考核学生的实验操作技能、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主。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成绩,应根据学生每次实验的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未独立设课的实验成绩,应按照实验成绩占总成绩不低于10%的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实验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所属理论课程的考核,实验报告交教务办存档。

7.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定期开展实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研究,开展实验教学改革。

第三十七条课程设计

1.课程设计是学生综合运用本课程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掌握科学设计方法,提高表达设计思想和设计能力的实践教学环节。

2.系(教研室)或课程负责人应组织教师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编写设计任务书,准备优秀课程设计范例及相关参考资料。课程设计选题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难度和工作量适当。

3.在课程设计过程中,教师要对学生的基本训练严格要求,强化过程管理,跟踪指导、及时答疑,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注重培养学生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课程设计完成后要进行答辩或质疑,老师根据学生答辩或质疑情况,结合平时设计情况评定成绩。

第三十八条实习教学

1.实习教学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专业技能、生产操作技能和运用理论知识观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教学环节。实习包括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

2、学院应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认真制订年度实习计划,落实实习单位,选派指导教师,保证实习质量,不得放任自流。

3.实习指导老师必须由教学经验丰富,对实习环节熟悉、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指导教师应提前深入实习单位了解和熟悉情况,制订实习实施计划。在实习期间,不得随意离开实习场所。对于初次承担指导实习任务的教师,学院应指定专人进行培训,保证实习指导质量。

4.实习前,学院要召开实习动员会。指导教师要组织学生学习实习大纲,介绍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的和任务;组织学生学习国家相关政策、法纪法规以及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实习单位的岗位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5.实习过程中,指导教师要认真指导、严格要求、以身作则、教书育人,指导学生完成实习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生活管理,协调实习单位关系,定期向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负责人汇报学生实习情况;学院要组织实习检查,了解实习情况,解决实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6.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要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报告,做好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等工作。学院要做好实习工作总结,召开实习报告会,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制定改进措施。

第三十九条毕业论文(设计)

1.毕业论文(设计)是人才培养的综合性教学环节。除临床医学、护理学专业外,其余专业的学生都要在毕业前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工作。

2.学院应按照学校有关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相关文件及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组织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审查毕业论文(设计)选题,遴选指导教师,协调处理毕业论文(设计)中的有关问题,组织答辩和成绩评定,向学校推荐“优秀毕业论文(设计)”。

3.指导教师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原则上符合条件的指导教师均应承担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任务,但每届指导学生不超过10名。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选题、开题,审核开题报告,在撰写(设计)过程中,指导学生查阅文献、调研、实验等,定期检查进展情况,进行现场指导与答疑,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审核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撰写毕业论文(设计)的评语。

4.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后必须进行答辩。各专业应成立答辩小组,负责本专业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和成绩评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结束后两周内,学院要认真做好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收集好毕业论文(设计)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八章课程考核

第四十条课程考核是检查学生课程学习掌握程度、衡量教师教学效果的主要形式,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的复习、巩固和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和技能,并评定成绩的必要手段。院(部)成立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主任)任组长的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课程考核工作。

第四十一条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原则上必修课程都必须考试。考核方式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闭卷与开卷相结合、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理论考核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等形式。具体考核类型和考核方式按照课程考试大纲要求进行,并由任课教师告知学生。

第四十二条院(部)应认真组织教师命题、指定专人审核,采取征集试题、协作命题、交叉命题等方式推进考教分离。教师必须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及命题格式要求进行命题,试题难易适中,题量适度,有一定的广度、深度和区分度。同一门课程命题在近5年考题的重复率不得超过20%。有条件的课程应逐步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暂不能建立试题(卷)库的课程每次考试必须命制难易度相当的试题3套以上。

第四十三条命题教师必须填写命题双向细目表、制定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签订命题保密承诺书。命题资料及试题的存储载体必须妥善保管,严禁将所命试题与其它课件等文档混存。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有意或无意地泄漏试题内容。

第四十四条试卷的印制应做到清晰、无遗漏。印制中出现的废卷及版纸等必须当场销毁,参与印制试卷的人员必须签订制卷保密承诺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卷内容。印制好的试卷进行装袋密封存入专用保密柜保管。

第四十五条任课教师对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要进行资格审查,对不具备考核资格的学生,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四十六条学院根据学校统一安排组织考试,每次考试前两周将考试安排报教务处审批。考试安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为个别学生单独组织课程考试。

第四十七条考场要宽敞、明亮、安静、卫生,安排要合理,按照封闭式、标准化要求布置,实行对号入座。每个考场至少安排2名监考老师,且每15名左右考生必须配备1名监考老师。

第四十八条教师必须承担监考任务,学院要选派在职的教职员工且无直系亲属参考的人员担任监考老师,监考老师必须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第四十九条试卷评阅工作必须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采取密封和集体流水作业的方式进行,按照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评阅,并安排专人复查,不得随意变更评分标准。记分必须字迹工整、准确、规范。

第五十条课程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构成。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前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录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课程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对成绩有疑问,可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按照程序申请复查(遇假期则顺延),成绩复查由任课教师和教务办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第五十一条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对命题、阅卷、成绩分布等考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通过对试卷和考试情况的分析,评价课程教学效果,提出教改意见。所有试卷等考试材料交院(部)保存至最长学习时限期满。

第九章教学信息化建设与管理

第五十二条院(部)要高度重视教学信息化建设,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教学模式,共建共享优势专业、精品开放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五十三条院(部)要组织对师生进行网络化管理与教学信息技术培训,明确专人负责管理维护教务管理系统,指导师生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完成学生选课、评价及成绩录入等日常教学管理。

第五十四条教师要加强现代信息技术的学习和运用,依托网络教学资源平台,积极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改革,促进信息技术与课堂教学的深度融合。

第五十五条教学管理人员要做好教务管理系统中教学计划录入,教学任务下达,网上排课,师生基本信息等相关数据的维护与更新,确保信息准确。

第十章教学档案

第五十六条教学档案是指学校在本科教学及教学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载体等不同形式的原始记录。

第五十七条教学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综合管理、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课堂教学与实践、学籍学历学位信息、学生成绩、考试试卷、毕业论文等。归档的材料必须系统、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校院(部)两级都要重视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与保管工作,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根据学校要求和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档案材料送交档案管理部门,档案保管做到集中、妥善、安全。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对违反教学工作规范并造成教学事故者,按照《湖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本规范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师范大学教学工作规范》废止。

第六十一条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四年六月


湖南师范大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湖南省建立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师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坚持师德建设的基本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教师,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

第三条落实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将师德建设贯穿于教师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全过程。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人才项目遴选和奖惩等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成立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思想政治工作、人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研究生院、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教师教育学院(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学生工作部(处)、工会、团委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教师、学生代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五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负责学校师德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宣传教育、检查评估等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涉嫌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校师德建设和监督的日常工作。

各学院成立师德建设与监督小组,负责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日常工作,落实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交办的事项。各学院师德建设与监督小组组长由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章 师德教育与宣传

第六条强化师德教育,引导教师树立崇高理想。将树立高尚师德摆在高校教师培养首位,贯穿高校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将师德教育作为优秀教师团队培养,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培育的重要内容。重点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重视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七条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作用。进一步加强教师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教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把好教师政治关、师德关,充分发挥教师党员在教书育人中的引领示范作用。

第八条加强教师教学规范教育。加强教师对教学管理制度的学习,提高教师认真履行教学职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第九条加强教师学术道德教育。组织开展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的教育学习,引导教师在科研活动中坚持实事求是、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条做好新教师入职教育。在新教师岗前培训中开设理想信念、师德师风、校史校情等专题教育,推进新教师助教制度,通过教学名师的传帮带,发挥优秀教师的师德榜样影响力。

第十一条做好教师发展培训。完善以思想政治教育为先导、以提高师德修养为核心、以提高综合素养为目标的教师发展培训体系建设。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切实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教学能力,营造崇德向善的育人环境。

第十二条做好海外留学归国教师教育工作。通过讲座、考察、调研等形式,帮助海外留学归国教师加深对中国国情、社情和民情的认识与了解,增强使命感与责任感。

第十三条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明确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强化研究生导师基本素质要求,健全研究生导师评价激励机制,造就一支高水平的研究生导师队伍。

第十四条开展教师社会实践活动。鼓励广大教师参与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挂职锻炼、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切实增强实践教育和自我教育效果。

第十五条推行教师荣退制度,组织荣退教师座谈会,营造尊师重教的校园文化。

第十六条表彰师德先进典型。通过“三育人”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十佳师德标兵”、“十佳青年教工”、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等评选表彰工作,对师德表现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弘扬先进模范的引领示范作用,营造修身育人的浓厚氛围。

第十七条加强师德宣传。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师德宣传制度化、常态化,将师德宣传作为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培育良好师德师风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把学校师德重大典型、全国教书育人楷模、一线优秀教师等请进课堂,用他们的感人事迹诠释师德内涵。充分利用教师节等重大节庆日、纪念日契机,通过多种形式集中宣传学校优秀教师的典型事迹,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十八条倡导师德教育宣传与理论研究相结合。组织开展师德建设课题研究。

第三章 师德考核与监督

第十九条建立新进教师师德考察机制。各学院师德建设与监督小组协助本单位党组织对新进教师进行师德审查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聘用或引进。

第二十条建立师德考核评估机制。强化人才引进、职称评审、岗位聘任、人才项目遴选、干部选拔、评优评奖、绩效考核等环节师德审核把关。

第二十一条师德考核结合年度考核进行,教师党员的师德考核要征求所在基层党支部意见。考核标准以《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基本依据。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师德考核结果通知单位和教师本人,考核结果拟定为不合格的应当向教师说明理由。拟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教师,可于接到考核通知30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制定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建立失范行为惩处机制。按照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湖南师范大学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执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制”。在教师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研究生导师遴选、人才项目评审及干部选拔等方面,设立师德评估环节,师德不合格者不得聘用和录选,师德优秀者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第二十五条强化师德监督。建立师德建设年度评议、师德状况调研、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机制。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师范大学全体教职工。

第二十七条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师德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湖南师范大学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高校立身之本在于立德树人,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牢牢抓住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这个核心点,紧紧依靠全校教职工的共同努力,持久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以下简称“三育人”)工作,实现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目标。

第二条为深入贯彻《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的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促进“三育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增强“三育人”工作的自觉性、科学性和实效性,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教书育人

第三条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教书育人的主要承担者,要在教学过程中努力培养学生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认真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

第四条教师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积极学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主动担负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

第五条教师要为人师表,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培养学生爱国主义情怀、集体主义观念、社会主义信念,以及科学精神、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引导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六条教师要把主要精力投入教学,乐于教学、勤于教学、善于教学。认真研究教育教学规律,善于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寓理想信念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于教学活动之中;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调动和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自觉性,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培养正确的学习态度,培养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要在课堂教学、科学研究、作业批改、实验实习、考试考查、毕业论文(设计)等各项教学环节中,严格教学要求,客观评价学生。

第七条教师要认真研究学生的思想和心理发展规律,全面关心学生成长。要积极担任班主任和学生导师,加强课堂外的师生交流,乐于参与学生的集体活动,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态,及时发现问题并给予指导帮助,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做学生的良师益友;研究生导师要全面履行导师职责,既指导研究生专业学习,又发挥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首要责任人作用。

第三章管理育人

第八条高校管理干部对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有着重要的作用,全体管理工作者要将育人作为本职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育人工作贯穿到管理工作之中,认真履行管理育人职责。

第九条管理干部要自觉践行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和“三严三实”的要求,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熟练掌握管理科学知识,积极探索管理规律,不断改进管理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条管理干部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讲求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依法管理,在评先评优中做到公平公正。改进工作方式和作风,做到文明、礼貌、准确、高效,提高办事效率,创建良好的管理秩序。

第十一条管理干部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制度,加强学生法制观念教育,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要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以身作则,无私奉献,时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努力树立良好的公仆形象。

第十二条管理干部要关心爱护学生,平易近人,与学生交朋友,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学习、生活方面的问题,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严格要求学生,对违法乱纪的学生,既要耐心批评教导,又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积极开展与学生及学生集体结对联系活动,引导学生思想政治进步,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四章服务育人

第十三条高校除教师、管理干部以外在服务岗位的其他职工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重要力量,广大职工要增强服务意识,努力为教学科研服务,自觉地为学生服务,勤勤恳恳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履行服务育人职责。

第十四条服务人员要不断提高政治、文化、业务素质和个人修养,树立服务育人观念,热爱本职工作,寓育人于服务中,当好“不上讲台的教师”。

第十五条服务人员要强化服务意识,文明服务、礼貌待人,爱护公物、勤俭节约,兢兢业业,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本职工作,为学生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的条件和氛围,并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学生的成长起潜移默化的作用。

第十六条服务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用优良的思想和作风影响学生,促进校风建设。

第十七条服务人员要积极关心学生、帮助学生、爱护学生,以美德感染学生。对学生中不良的思想和行为,要敢于实事求是地批评教育。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学校成立“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宣传部,负责“三育人”工作的规划决策、组织实施、检查监督、总结表彰等。全校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三育人”工作的重要性,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水平,从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确保“三育人”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共同创造良好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十九条各学院要把育人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善育人的教师和干部职工队伍。经常了解和研究“三育人”的情况和问题,努力改进工作方式,通过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带动“三育人”工作深入开展。积极主动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经常深入课堂、宿舍,全面关心学生成长。加强学生专业实践、道德实践基地建设,组织引导学生开展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学生在学思践悟中做到知行合一。

第二十条各管理部门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注重管理育人规律研究,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管理育人的水平,促使广大干部成为懂理论、会管理、善育人的行家。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管理育人的新途径新方法,统筹推进校园文化和文明校园建设,推进“互联网+思想政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文化育人、网络育人环境。

第二十一条各服务部门要强化服务队伍建设,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升队伍的业务技能和道德水平。准确把握学生的需求,真诚关心、帮助学生,在提升服务质量中发挥育人作用。有条件的单位要为学生提供公益劳动的机会,开辟勤工助学项目和场所,让学生在劳动中受到教育,培养和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

第六章考核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年度考核中如实记载“三育人”情况,并进入人事档案,作为评优、晋职、晋级等的重要依据。各单位“三育人”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二级党组织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责任述职和教工党支部书记“双述双评”内容。

第二十三条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三育人”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举行表彰会,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和面向基层的原则,实行差额评选,确保质量,宁缺毋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南师范大学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由“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湖南师范大学医学院本科教学组织管理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加强教学组织管理工作,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具有创新精神和能力的新世纪医学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总结我院以往规章制度执行中的经验,特制定教学组织管理规定。

一、教学管理组织机构

教学管理工作中的总体目标是:突出教学工作中心地位、重视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建设和提高教学质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形成良好的教风、学风和院风,具有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培养计划和实现这一计划的教学条件和良好的教学秩序,具有规范化、科学化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较先进的教学管理手段,建立起对教学全过程和目标进行质量监控,信息反馈和分析调节的体系。

1、我院教学管理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系,在院长的领导下,逐级分工,各负其责。

2、我院的教学工作,由院长全面负责。主管教学副院长,协助院长主持教学方面的经常性工作。

教务办是学校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学校及学院教学工作的决策,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的评价检查。

3、各系在院长及主管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负责所属教研室、实验室的教学管理、专业建设和教改工作。各系还具有管理有关专业学生工作的所属科研室的功能和职责。

各系及附属医院的教学工作由系主任及附属医院院长全面负责教学管理工作。各系应聘工作能力较强,并熟悉教学管理工作的同志担任教学秘书,附属医院在医务科聘任教学秘书,协助做好教学管理工作。

4、教研室是直接进行教学工作、开展教学改革与建设、教学研究与科学研究以及承担师资培养任务的基层教学组织。

5、重视专家教授对教学管理及教学改革的意见。各级教师在业务上接受高一级职称或同行专家的指导。

二、教学计划

教学计划是体现党的教育方针,实现培养目标、指导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组织和管理教学的重要依据。

1、各专业教学计划的制定必须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突出素质教育和专业特点、符合高等医学专门人才的培养规律,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实用型医学人才的需求,体现改革精神,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各专业教学计划的制定与修改,由教务办组织各系根据培养目标,结合湖南实际情况,参考兄弟院校有关资料,并借鉴国内外医学院校教改经验,组织有关专家论证,报送学院领导、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2、教学计划应具有一定的严肃性的连续性,各有关单位和教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由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办同意,报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执行。

三、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规定,某一门课程教学内容的指导性教学文件,是制定授课计划及组织考试(考查)的主要依据。

1、教学大纲的制定由教务办下达任务,系、教研室认真组织人员编写、审阅,报学院及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2、教学大纲应包括该门课程的目的、任务、各章节的知识范围、讲授、实验、讨论、学习(见习)等教学时数的分配和教学方法安排。必须分清重点、难点及掌握、熟悉、了解的范围。特别是强调各专业基本操作技能内容的培训,并注明各专业的基本操作技能内容和培训时间。

3、各任课教师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教学大纲经组织教学,在完成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阐明自己的学术观点,允许有一定的灵活性,但要经教研室集体讨论通过。需要较大幅度修改教学大纲时,由教研室提出书面申请,教务办批准后执行。

四、教学任务下达及反馈

1、根据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的要求,每学期第十周左右由教务办组织下达下一学期全院性教学任务。下达程序为:由学院发下达教学任务文件,教务办编制下学期教学任务总表并制定各系、教研室教学任务表一式叁份,各系、教研室主任按规定时间到教务办,对教学计划、教学任务总表核实无误后签名领取。

2、各教研室领取教学任务后要认真讨论,明确职责,勇挑重担。根据课时数分配理论讲授与实验操作课时,教研室主任签字领取任务后两周内应将教学任务表一份反馈到教务办。

3、对于不能承担的课程,写出书面报告注明课程名称、授课对象、课时时数、并提出处理办法,与反馈教学任务表一并交教务办。

五、教学日志(授课计划)

教学日志(授课计划)是教师根据学院下面的教学任务,按教学大纲的要求,按周次排授课、实验、实习的内容、方式和进度的具体安排,是规范教学、保证良好教学秩序的基本文件,是计算教学工作量的主要依据。

1、各门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及校历的安排,由主讲教师具体填写。必须要求写明每次课的授课或实验、实习内容,授课或实验(实习、讨论、自学)时数及班次、授课教师及其职称。

2、教学日志(授课计划)一式五分经教研室主任、系主任、学院领导审核后批准,返回给教研室、系、教师本人及学生所在班级各一份,教务办留存一份。

3、教师应严格按教学日志(授课计划)教学。教研室应对教师执行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的情况及时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教务办不定期进行抽查。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授课计划时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批准后执行,并交教务办备案。

六、课表编排

1、教务办在接到教学任务反馈后,编制出下学期全院总课表的草表,经核实无误后报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执行。

2、教研室主任在第十八周对课表并签名。第二十周教务办将课表发至各系、教研室。

3、课表一经排定,原则上不再更改,任课教师应按时上、下课。有特殊情况按照调课手续办理,在排课上有教学上的特殊要求,应在教学任务表备注栏中注明。

七、备课

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在于教师认真备课。教师必须按教学大纲的要求,深入钻研教材,确定讲授的重点与难点、深度和广度,结合学科技术的新成就和发展动态进行科学性、逻辑性地处理,写好教案,备好教具。应鼓励教师在执行统一的教学大纲基础上大胆创新,在教学工作中形成教师自己的特点和风格。各系须在个人备课的基础上坚持集体备课制度,剖析教材,讨论重点与难点、深度与广度,研究教学方法,集思广益,取长补短,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和充分做好课前准备,并做好以下几点:

1、了解任课班级学生的学习状况和知识基础,特别是对基础较差的学生要有针对性的措施,因材施教;

2、根据学院编写教案的规定,按授课计划每两学时(或三学时)写一个教案,应准确把握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学生实际,确定重点难点及处理方法;

3、广泛收集有关资料,了解临床实践中本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积极进行教学内容的更新补充,理论联系实际,设计好教学中的各个环节;

4、同专业、同年级、同课程的任课教师应统一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

5、教案应填写完整,教师备课笔记的内容应根据各专业各课程的特点详细编写,并不断更新和补充;

6、初次上课或上新课的教师,在上课前必须写出该课程的完整教案,经教研室主任审阅批准后,才能正式授课;

7、教师讲授曾经讲过的课程时,要认真总结过去上课的经验和不足,必须重新备课,补充和完善教案的内容,并最少储备两周以上的教案;

8、处理好与先行课和后续课程的衔接;

充分做好课前准备,对教学环境、电教设备、教学模型挂图、教学仪器等硬件在授课前要逐一检查和落实;对于实验(实习)课以及操作性较强的教学内容,应在课前进行实验预示,并做好实验材料,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

八、教案

为了更好地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执行教学大纲的要求,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精心设计和组织好每一间节及每课时单元的授课内容和进程,切实提高教学质量,每一位任课教师均须认真编写所任课程的教案。借鉴外校的先进经验,特提出课程教案编写的基本要求。

一、教案编写的原则

1、教案是教师以章节或课时为单位编写的教学具体方案,是上课的重要依据,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必要措施。一般包括班级、学科名称、课时的教学目的、课程的类型、课程的进程(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时间分配、作业或实验报告)、教具等。

2、编写教案应以课程的教学大纲为依据,在深入钻研教材,了解学生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每门课程的内容和特点,结合教师多年积累和教学经验和形成的教学风格,充分发挥教师个性、特点和才华,编写出具有自身特色的教案。

3、教案既不同于教学大纲,也不等同于讲稿。教学大纲是对课程教学的总体要求,而教案则是实现教学大纲的具体细化并精心设计的授课框架。讲稿是丰富和内化教案中的具体要求并实现这些设想的实质内容和书面台词,要充分考虑如何实现教案中所要求达到教学的目的和效果。

二、教案编写的形式和内容

1、课程名称,适用专业、年级、学年、学期、任课教师,编写时间。

2、教案可以章为单位编写,然后可按每一章中各节的教学内容和学时分配编写每课时单元(按教学日历或2学时,或3学时)的授课教案。

三、每章教案编写的具体内容

1、本章的教学目标及基本要求;

2、本章各节教学内容(列出节名)及学时分配;

3、本章教学内容的重点和难点;

4、本章教学内容的深化和拓宽;

5、本章教学方式(手段)及教学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6、本章的主要参考书目;

7、本章的思考题和习题等。

四、每课时单元授课教案编写的具体内容

1、本单元教学内容(具体到知识点);

2、本单元的教学方式(手段);

3、本单元师生活动设计;

4、本单元的讲课提纲、板书设计(或多媒体教学);

5、本单元的作业布置等。

五、由于课程类别、教学内容的差异,教案书写的具体格式不作统一的规定,但必须包含上述主要内容。

九、作业(实验报告)要求

为配合课堂讲授,帮助学生消化、巩固和深化所学知识,进一步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运用、表达能力,培养学生掌握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运用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任课教师都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与特点,每门课程均应依据其性质布置一定的作业(或实验报告)。

1、作业(实验报告)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能力;既要促使学生勤写多练,又要防止负担过重。

2、批改作业(实验报告)要认真、仔细、确保质量。批改的作业(实验报告)教学必须进行作业批改登记,对不合要求的作业(实验报告)应退给学生重做,对作业(实验报告)中出现的问题,要有专门记录,收放备课笔记。

3、学生的平时测验与作业(实验报告),应作为学生修读课程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占课程学习总成绩的10%。对无故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超过作业(实验报告)布置量的1/3以上者,教师应在期终考试前两周督促补交,否则应取消其考试资格。

4、系(教研室)主任在期中的期末应抽查学生的作业(实验报告)本,以了解本系教师批改作业(实验报告)的情况,并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内容之一。

十、课堂讲授

课堂讲授是教师向学生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开发智力的重要形式,同时也是学生获取知识、增强能力的主要环节。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应起主导作用,使学生的在规定的学时内熟练握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讲课要求做到:

1、必须按照课程的目的和要求,对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进行科学性、系统性、艺术性讲解;

2、讲课内容重点突出,讲透难点,循序渐进,主次分明,详略得当,知识容量密度适宜,基本理论阐述清楚,理论密切联系实际;

3、讲授应采取启发式,反对注入式培养,注意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发展潜力,指导学习方法;

4、语言要精炼、生动,使用普通话,阐述要清楚、做到深入浅出,通俗易懂。板书要简洁、清晰,使用规范字,布局合理。准确熟悉运用教具,积极使用现代电化教学手段,加强形象化教学;

5、教师德行应为学生表率,任课教师要教书育人,上课时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庄、庄重诚恳、亲切热情、诲人不倦。

十一、实验实习课

实验、实习课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实验、实习、加深和巩固对理论的理解,加强学生的基本方法、基本操作和基本技能的训练,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及独立工作的能力。

各专业系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实验指导和实习手册,确定实验教学的具体项目的要求,制定实验课的考核方法。

教师必须认真备课,做实验课的准备工作,重点讲清每次实验课的内容的要求,仪器设备的特性和操作规程。学生要严格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按照要求独立完成实验,并认真书写实验报告。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

某些实验学时份量较重的课程,须在实验项目考查合格后方能参加该门课程的结业考试。

十二、辅导与答疑

课外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必要补充,必须加强对学生的辅导和答疑。任课教师高精应根据各门课程学科特点,确定辅导和答疑时间、教师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安排集体或个别辅导,辅导答疑一般由主讲教师负责,要启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注意因材施教。考试前辅导答疑教师不得向学生暗示考题,也不得出复习提纲,辅导中除解答学生的疑问外,还应了解学生对本课程教学的意见和要求。

十三、调课、停课

1、课表是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内容、课表的科学性及结合学院实际的情况编排的。不得为教师提供个人方便而影响课表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任课教师或其他部门未经教务办同意,不得私自决定上课班级调课、停课。

2、因正当理由需调课时,应提前(特殊情况根据具体情况作临时应急处理)填好调课单,由教研室主任、系主任签名后报教务办办理调课手续。

3、节、假日停课由学校统一安排,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停课,由部门向教务办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务办提交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4、教师因病、事假冒不能按时上课,应于24小时前(特殊情况除外)提出,由教研室主任批准,在本室内自行调整解决时,报系主任同意,再用文字形式报教务办备案。不能在本室内自行调整解决时,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办,由教务办协调解决。

十四、任课教师

1、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各教研室应尽量安排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教学效果好、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教师担任主要课程和重要[实验性环节的教学任务。主讲教师一般应为讲师(或相当讲师职称)及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主讲教师除担任讲课外,需同时担任辅导、批改练习(或报告)指导实验,同时领导与本门课程有关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指导教师开展教学及教研活动。正、副教授均应担任主讲,特别是担任本系和外系的主讲任务。教学效果差、又无改进提高者不得担任课程的主讲。

2、助教和新担任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先经过辅导、听课、实验室等教学环节的工作。开课前,必须将试写的教案、讲稿交教研室或系主任审查,并进行试讲,确定具有开课能力者,由系主任、院教务办审查后,报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方可开课。师资紧缺时,先在教研内试讲,经集体讲评、系、教务办认定合格者,方可安排其主讲。

3、师资紧缺时,实验技术人员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经教学副院长批准可担任应用性较强课程主讲。

4、教师授课必须认真备课(见《湖南师范大学教学工作规范》内容“备课”),中级及中级以下职称教师必须有较详细、完整的教案,副高及副高以上职称教师必须有教案或讲授提纲。

5、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教学纪律和政治纪律,教书育人,爱岗敬业,相互配合,提高效率,做恪守校训的典范。

十五、教研活动

为进一步提高教学水平的和质量,深化教学改革,教研室或系必须积极开展教学专题研究活动。学院不定期举行全院性教研活动。

1、除参加全院性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工作外,每学期各教研室或系至少安排五个教学业务活动时间单元,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并做好记录或立项进行教研活动。立项研究按科研有关文件管理执行。活动内容可以包括:研究本学科或课程教学改革问题,研究或介绍教书育人的途径和方法,学习、讨论教学方法、教育理论、介绍各种教学改革经验,研究本学科或课程的基本要求,划分重点、剖析难点、分析讨论讲授方法及进行试卷、试题分析等。

2、新毕业分配来我院的教师由教研室根据本学科或课程特点制定出培养计划,写出培养计划书,确定培养目标,及时检查并记录培养进程及达标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或补充培养内容。

十六、教学档案

教学档案是广大师生在教学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由于这些材料形成周期长、数量大、规格多样,在形成过程中易于流失。为此,必须加强档案的搜集、整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科学管理。学院负责搜集、管理全院性教学档案。各系、教研室搜集归档材料的参考目录如下:

1、上级文件:党政工作文件、教学与科研文件。

2、教学文件:校历、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实习计划及大纲、实验、实习指导书、教学任务书(含实习、设计任务书)、授课计划、总课表、优秀教案。

3、规章制度:系、教研室岗位责任制度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教材:教材使用目录、自编教材、典型讲义、习题集、其他教学参考资料。

5、实验、实习:实验基本情况(含历史沿革及现状)、实验室有关规定和条例,固定资本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帐、卡,设备使用记录、预试及实验记录、仪器及试剂出入账册、维修及自制教具记录。优秀(有代表性的)毕业设计、论文、完全病历、实习巡检记录。

6、考试工作:试题、试卷库、历届试卷及标准答案、竞赛题(含模拟试题)及外校试卷,试卷分析、成绩册。

7、师资队伍:人数、职称、学历、年龄结构、担负任务等。教师考核(含听课、评课记录、教学反馈意见、教师工作量记载等)、进修及培训记载、青年教师培养计划、措施、阶段检查及总结。

8、教研室工作:教研室工作计划和总结、单项工作计划和总结(含教学经验总结、争优创优、教书育人、教师教学工作小结、实习总结、教学检查)、请示报告及批复、教研室活动记录(含会议记录)、教研活动记录(含教改、学术活动等记录)。

9、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改方案(计划)、执行记录、阶段小结、总结(或论文)

10、概况:历史沿革(含创建时间、名称、历届主任、成员异动情况等),系、教研室现状(总人数、职称、年龄结构、机构设置、担负任务)、大事记。

十七、教学质量监控

教学工作是学院经常性中心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是实现培养目标的根本保证,对教学全过程和目标进行监控,是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1、学院成立教学督导小组,教学督导小组由院长直接领导,教务办具体指导工作,聘请正、副教授组成。教学督导小组经常有计划的听课。检查教师的课堂理论教学情况和实验指导情况,每次听课或检查后立即进行课堂质量评估,考试期间进行考场巡视。

2、建立听、评课制度,详见《关于实行听课、评课制度的规定》

3、组织教学质量检查。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组织进行教学检查,对教学质量进行客观评价,召开学生座谈会,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根据检查情况分别填写学生、同行教师、院系教学管理人员对任课教师教学的评价表,存院教务办并由教务办反馈评价意见。检查(评估)后由教务办写出检查(评估)总结或报告。系、教研室每学期进行一次教学质量检查。系、教研室教学质量检查,应以配合学院教学质量检查为主,并结合多种形式。

十八、奖、罚

对于在年度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学院实行奖励。对于违犯校纪校规、出现教学责任事故、影响教学秩序及教学质量的行为或当事人,学院给予处罚。

1、对思想政治表现好、热心教学工作、敬业精神强、教学质量高、完成任务出色、工作成绩显著的教师,进行表彰和奖励。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学校制度化的奖励有:(1)一年一度的教学优秀奖,(2)两年一度的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奖,(3)一年一度的教学优秀管理奖,(4)三年一度的教学成果奖,(5)四年一度的实验技术优秀成果奖,(6)一或两年一度的实验室工作优秀奖等。学院还对获省部级以上的教学成果奖、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教学研究论文、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教师给予适当物质奖励。获教学优秀奖的教师在职称评审方面优先考虑。

2、对于违犯教学规章制度及教学规律,不履行职责,造成工作失误,影响教学秩序及教学质量的行为,如不执行教学计划、擅自改动教学计划、授课计划而影响教学组织工作,不按教学大纲及授课计划组织教学而影响教学质量;反馈不及时,无故不接受教学任务,有意沾轻怕重而造成教学组织困难;课程调度明显错误及不核对总课表而引起教学秩序混乱;无故不上课,私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早退;有病、有事不办理正常请假手续而未按时上课;不具备主讲资格又未经批准擅自上讲台,无教案或讲授提纲上讲台,授课质量及效果极差而影响教学质量又不按期改正;不参加教研活动;造成档案流失责任,出具假成绩、假证明,有意泄露考试内容等,根据情节,由教务办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后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提交院务委员会处理,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罚款、并与年度考核及职称评、聘挂钩。


湖南师范大学医学院关于教学、科研改革、研讨会议的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我院的教学改革和科研水平,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确保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促进学科建设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建立医学院教学、科研改革研讨会议的管理规定。

一、会议任务

1.教学改革研讨会:报告国内外医学教育发展趋势;总结教学经验,研究教学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或改革方案;讨论培养方案、三纲一介的修改及修订;讨论教学评估、专业认证、教学竞赛、教改课题申报及其他相关事宜。

2.科研改革研讨会:研究学院科研平台建设、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申报、科研成果申报和推广、学科建设、学位点申报、研究生培养方案修改和修订等。

二、参会人员

1.教学改革研讨会参会人员:教学委员会成员、院领导、系(中心)办主任及其他相关人员。

2.科研改革研讨会参加人员:学术委员会成员、学位点负责人、院领导、特聘教授及其他相关人员。

三、会议原则与要求

1.研究、讨论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应坚持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实事求是、畅所欲言的原则性要求;

2.坚持团结合作,沟通完善的工作方针;

3.力求提高工作效率,形成统一意见,工作部署后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四、会议召集与纪律

1.教学、科研工作会原则上每两年各召开一次,由院务会确定具体召开时间;

2.会议由分管教学和科研的副院长召集,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相关参会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应按时参加会议。

3.会议原则上在院内或附属医院召开,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会议经费,严禁在景区、会所等国家严令禁止的地方举行。

学籍与学位授予

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必须书面向学校请假,并附有关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有身心状况等原因不适宜在校学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并填写《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因病的新生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学校医院签署意见,经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般以一年为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因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或触犯国家法律且构成刑事犯罪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校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后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四周,暂缓注册期间学生可申请参加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或暂缓期满仍未办理注册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给予相应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关于学生的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按照《湖南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境外交换生的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按照教务处与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共同制定的交换生培养协议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成绩评定将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八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九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条学校将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按《湖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学生个人因故不能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学生请假须填写请假单,病假应附医院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超过三天的,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学生请假审批手续送学院教务办存档备查,并由学院教务办告知任课教师。

学生因集体活动不能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须经学生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和承担教学任务的学院教学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超过一周以上,还须由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

第三章 转专业和转学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1.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兴趣或专长,转专业更能促进其学习;

2.学生(不包括不符合招生体检条件的新生和休学的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病症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学校医院复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4.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学校审查后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

2.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含免费师范生、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学生、吐鲁番定向、内地新疆班、学校当年招生简章有明确规定不予转专业的等);

3.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间;

4.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

5.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不予转专业的。

第十五条职高对口、播音与主持艺术、运动训练、舞蹈学等单独考试、单独录取的特殊招生类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其他专业,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等专业的学生不能转入其他类专业,其他专业的学生也不能选择转入此类专业。

第十六条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经转出、转入学院同意,学校审核批准,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可转入新专业学习,学生转专业具体要求及程序按《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

5.二次转学;

6.无正当转学理由;

7.学校规定的不得转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九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公示无异议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转学具体要求及程序按《 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转学实施办法》执行。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对转专业或转学学生,接收学院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将相同或相近的课程进行学业成绩和学分认定,并报教务处审核。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四年制本科六学年,五年制本科七学年;休学创业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学习年限,四年制本科不超过八学年,五年制本科不超过九学年。

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须经学校批准,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经医院诊断,患有心理或精神疾病以及患传染性疾病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或健康的;

2.一学期因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二分之一;

3.因创业、出国(境)等原因,本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

4.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须填写《休学申请表》,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2.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和参加考试。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退役后超过两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者,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视为放弃学籍,给予退学处理。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者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者、退伍军人,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学;学生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复学资格。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六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申请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复学至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首先填写《复学申请表》,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然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给予退学处理;

3.学生在休学期间,因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或触犯国家法律且构成刑事犯罪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章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学业实行预警制度,每学年进行一次。

学生每学年获得学分与学制内学年平均应修学分之比少于1/2,由所在学院给予该学生学业警示,并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处理:

1.在规定学制内,第三次学业警示;

2.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暂缓期满仍未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九条学生因各种原因本人要求退学,可向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退学学生应当自退学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获得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四分之三者,可申请结业,学校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在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对在校学习期满一学年以上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学年退学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校进行审查通过后方可予以变更,并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凡取得辅修专业学习资格的学生,在主修专业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并修满辅修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发给辅修本科专业证书。符合辅修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辅修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发放按学校规定时间分批次办理。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并按学校有关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由所在学院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用本条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前,由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告知的有关材料,院长签署意见,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上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时,决定书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学生收到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决定书后,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学生接到决定书后,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有关手续;

2.经诊断为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患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按《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学校可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办法未尽事宜制定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与本办法一并实施。

第四十三条港澳台侨学生、国际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修订稿)

校行发教务字〔2016〕7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学校教学综合改革,促进学生自主选择、自主学习、自主发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在总结我校实施学分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学制

第二条 本科专业学制以教育部对各专业本科规定学制为准。一般本科专业学制为4学年,临床医学、预防医学本科专业学制为5学年。

第三条本科生最长学习时限(含休学时间)四年制为6学年,五年制为7学年。本科生在规定学制期满最长学习时限内继续在校就读,须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缴费标准继续缴纳学费。在最长学习时限内未能取得规定的学分,则应在最长学习时限结束时离校。

第四条 凡按照各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在最长学习时限内修满规定的学习内容和学分,并达到其他毕业条件,即可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本科生在规定学制结束之前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六条 本科生在最长学习时限内不能修满规定的学分,根据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视不同情况颁发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第三章学分计算与安排

第七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内容和难易程度的度量。原则上每门课程理论教学满16学时,同时辅以不低于16学时的课外学习内容,核计1学分。实验(实践)课满32学时计1学分。军事理论与训练、毕业论文(设计)、专业(教育)实习等集中性实践环节1周计0.5-1学分,学分最小单位为0.5学分。学生的课外创新实践活动按照《湖南师范大学课外创新实践活动记学分一览表》记学分。

第八条 学生在毕业时必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和最低总学分数,方可毕业。主修本科专业学生所修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四分之三,可向学校申请本科结业。

第四章选课

第九条 各专业课程体系及课程设置要求和学分要求统一在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学生须修满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学分。

学生修读课程为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公共选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四类。

第十条 学生选课应依据本专业教学计划,遵循课程间内在先后关系,在选课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学习能力调整选课进度,原则上每学期选修学分不低于20学分,一般不超过32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须办理选课手续后方可修读。课程一经选定,必须参加学习和考核。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能参加课程的学习与考核。

第十二条 各专业学生经批准可跨校、跨学院、跨专业选修有关课程,其中跨校选课需经教务处批准。学生选定课程后,无特殊原因不得改选,确需改选的,应在开课后两周内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三条 学生在选择课程时,可在开设同一课程的教师中选择任课教师;可以选择教学内容深的课程代替教学内容较浅的课程,但须报教务处审定。为了保证教学效果,各学院(部)根据教师的工作承受能力和教学设施条件,对教师所开课程数量及其修读学生人数进行调控。

第十四条 若一门课程的修读人数少于15人时,原则上则该课程停开,由教务处会同学院教务办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第十五条 选课程序

1.每学期第10周前,各学院(部)根据教学计划安排下学期教学任务,提出开课计划。

2.第11—12周,教务处公布下学期选课指南和选课计划。

3.第13—15周,学生根据选课指南在指导教师指导下选课。

4.第16—17周,公布各门课程最终确定的修读学生名单。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含实践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各门课程的考核应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原则上必修课程应选取考试方式。考试原则上以百分制记成绩,考查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百分制或五档等级制。五档等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所有课程不论采取何种考核方式,均需取得60分(及格)及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时,须在考前填写《湖南师范大学缓考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以缓考。一门课只允许缓考一次,缓考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核,作旷考处理,成绩记零分,取消补考资格,必须缴费重修或重选。

因考核违纪按学校有关规定课程成绩记零分者,取消补考资格,必须缴费重修或重选。

第二十条 凡考核违纪者,按照《湖南师范大学考核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六章课程免修、重修与辅修

第二十一条 因身体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修读某门课程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有关单位核实,教务处批准后,可免修相关课程。

第二十二条 入学后参加学校认定的相关考试,达到免修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开课单位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相应课程。

第二十三条 因转学、转专业、出国交换等情况可根据所修课程内容及要求,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教务处审核,进行学分认定。

第二十四条 课程免修手续必须在开课前办理。必修课程(含实践课程)未经批准,不得免修。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0分除外),可按规定报名免费补考一次,补考成绩不及格者或弃考者,必须缴费重修或重选。

第二十六条 重修人数达到15人及以上者,必须单独开班修读,15人以下者可安排跟班修读。

第二十七条 学生修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内容和最低总学分,再选修其它课程,须缴纳学费,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八条 在最长学习时限内,学生可申请暂时中断在校学习,保留学籍。恢复学习后,原来所取得的学分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 有兴趣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可自愿向学校申请修读一个辅修专业或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具体办法按照《湖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及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绩点及换算方法

第三十条 为便于学生学业成绩的统一评价、校内评优评先和国际交流,制定五档等级制与百分制、百分制与成绩绩点的换算办法,具体换算方法如下:

1.五档等级制与百分制及成绩绩点换算方法为:

等级

分数

绩点

优秀

95

4.5

良好

85

3.5

中等

75

2.5

及格

65

1.5

不及格

59-0

0

2.百分制成绩与绩点换算方法为:

分数

绩点

100-95

5.0

94-90

4.5

89-85

4.0

84-80

3.5

79-75

3.0

74-70

2.5

69-65

2.0

64-60

1.5

59—0

0

3.学生学习期间的平均成绩为学习期间应修读课程成绩(百分制)与课程学分乘积之和除以应修读的学分总数。计算公式为:

平均成绩=Σ(课程成绩×课程学分)/学分总数

学习期间平均绩点为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为: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

第八章交费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多修、重修、重选、辅修等应缴纳相关学费,缴纳标准按《湖南师范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来华留学本科学历生、港澳台本科学历生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规定未尽事宜可制订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与本规定一并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2016级开始全面施行。原有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6年9月1日

湖南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

校行发教务字〔2008〕26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湖南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规定如下。

第一条根据我校目前专业设置情况,我校学士学位学科门类暂定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理学、工学和医学等十类。

第二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并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未受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

4.非外国语专业(除艺术类、体育类、职高对口类各专业)本科学生需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学校学士学位英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5.非外国语专业第一外语为非英语语言的本科学生,参照第二条第4款执行。

6.英语专业本科学生需参加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或学校相应学士学位英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7.非英语的外国语专业本科学生需参加全国高等学校相应语种专业过级考试(日语为一级、俄语为四级)或第二外语的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或学校相应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8.学校每年四月份为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班学生及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的毕(结)业生组织一次学士学位外语考试。

第三条港澳台侨及来华留学本科学生,参照本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文艺、体育特长本科学生,参照《湖南师范大学特长生学分管理办法》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因学业成绩不合格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时限内达到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因受处分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毕业(自毕业证书颁发之日算起)一年以后,五年以内,在中学任教期间获县(市)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者,或两次获得校级优秀教师称号者,或在工作岗位上获得相应级别奖励者,可持相关材料,于每年十一月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评定通过后,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1.各学院对本科学生逐个审核其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经学院学位委员会讨论后,向教务处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缓授学士学位与不授学士学位的名单及其原因。

2.教务处复核各学院提交的学生名单及材料,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3.学校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4.学校将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校核实后可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本规定从2006级起开始执行,2005级及以前各年级学生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湖南师范大学本科“世承班”导师管理暂行办法

校行发教务字〔2018〕47号

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完善本科“世承班”导师制建设,推进优生优培和个性化培养模式,充分发挥导师在学生学习过程中的指导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遴选与聘任条件

第一条本科“世承班”导师应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热心本科人才培养。

第二条导师由学校聘任,原则上为学校特聘教授、入选“世承人才”计划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任教师担任。在特定学科适当放宽聘任条件,鼓励优秀教师申报。

第三条导师和学生实行双向选择,原则上每位导师指导同一届学生不超过2名。

第二章工作职责与要求

第四条根据学生特点,按照因材施教、优生优培和个性化培养的理念,在思想、学业、科研、实践、创新等方面给予学生指导,制订执行个性化学习计划,并记入学生档案(附件1),对其进行跟踪和管理,对实施效果进行定期的评估、反馈。

第五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关心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学习生活,注重人文关怀,指导学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进一步提升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和社会责任感。

第六条不断优化学生培养条件,为学生的实践、创新活动等提供相应平台和一定的经费资助,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具有深厚的人文与科学素养、扎实的专业基础、开阔的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

第七条定期与学生当面沟通交流,听取学生的科研学习等情况汇报。指导本科“世承班”学生提前选择科研方向,鼓励学生进行课题研究,组织学生开展学术专题研讨、参与相关学术交流,积极为学生从事创造性科学研究、发表科研成果创造有利条件,并形成相关成果,帮助学生打下适应时代社会需求的知识能力基础。

第八条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阶段性考核,注意发现优秀人才,宽容奇才、偏才,对表现优秀的学生应提出进一步重点培养的建议;对经教育无效且不宜继续培养的学生,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积极承担“世承班”相应教学任务,及时发现和解决培养工作中的问题,对办好“世承班”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导师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导师由学校统一聘任管理,按学校指导硕士研究生标准计算工作量,在本科教学绩效中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完善评价考核机制,突出教育教学业绩评价。任期结束后,导师提交培养总结,学校组织考核,对鉴定优秀的导师进行奖励,在本科教学绩效中予以体现。

第十二条落实督导检查,对违反师德行为、未能履行工作职责的导师,学校本科“世承班”工作小组视情况采取约谈、辞退等处理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师范大学

2018年6月27日

湖南师范大学医学院本科“世承班”工作方案

根据学校《湖南师范大学本科“世承班”实施办法》及《关于做好2020年本科“世承班”相关工作的通知》(处发〔2020〕59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世承班”选拔细则。

一、学院成立选拔推荐工作小组。

组长:何祖平

成员:杨小平余 星张坚松陈松

秘书:伍思蓉

“世承班”原则上每届运行2年,由教务处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学生选拔、导师评聘、课程开设、活动组织、质量监控等。

二、学生选拔

1.学校每年面向全校大二年级在校本科生选拔100人左右。

2、选拔条件

(1)申报学生需身心健康、品学兼优,有较强的科研潜力。

(2)申报学生按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计算排名,排名前10%,或具有特殊才能和专长且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25%。

(3)优先考虑中国语言文学、历史学国家文科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基地、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3个国家级人才培养基地,以及英语创意写作班、全媒体新闻学实验班、周光召班等拔尖人才培养创新班的学生。

3、学生自愿申请:符合选拔条件的学生需如实、完整填写《湖南师范大学本科“世承班”学生申请表》(附件4),附带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教务办完成报名工作。

4、学院审核推荐:选拔推荐工作小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核,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和选拔办法执行,并将上报推荐名单进行院内公示。

(三)考核与评价

1.每学年学校对入选学生进行年度综合测评,并给予相应评价。对于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学生,将予以淘汰。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学校相关决定公布之日起取消“世承班”培养资格:

(1)课程成绩未达到相关要求(原班级课程成绩有2次及以上补考、重修记录者,或原班级专业成绩排名跌至前20%以下者);

(2)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

(3)休学、延长学习年限或退学;

(4)自愿申请退出;

(5)其他经学校认定为不适合继续参加“世承班”。

2.两年内顺利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要求的课程及“世承班”相应课程,思想政治表现合格,在导师指导下参加一项科研文化活动或社会调查,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经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发放其湖南师范大学“世承班”结业证书。

(1)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论文、作品;

(2)在学科专业、科技文化竞赛中获校级一等奖及以上;

(3)获得授权专利;

(4)其他形式的高水平创作成果等。

具体以当年的学校的相关文件规定调整工作方案。

湖南师范大学医学院

2020年9月15日



湖南师范大学医学院关于在籍本科学生

转专业工作方案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号令)、《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校行发教务字[2017]84号)和《关于做好2020年在籍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校行发教务字[2020]52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制定2020年医学院在籍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方案,并经医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一、申请转专业的条件

㈠、允许申请转专业的条件

参照学校《关于做好2020年在籍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校行发教务字[2020]52号)文件要求,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申请转专业:

1.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专长或兴趣,转专业更能促进其学习者;

2.学生(不包括不符合招生体检条件的新生和休学的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病症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学校医院复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

2.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含免费师范生、吐鲁番定向、内地新疆班、学校当年招生简章有明确规定不予转专业的等);

3.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间;

4.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

5.职高对口、播音与主持艺术、运动训练、舞蹈学等单独考试、单独录取的特殊招生类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其他专业,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等专业的学生不能转入其他类专业,其他专业的学生也不能选择转入此类专业;

6.其他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不予转专业的。

二、医学院各专业转出条件

1.一年级各专业学生在符合学校要求且高考英语成绩不低于110分的前提下,根据申请学生高考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高考总分相同则按英语成绩排名)。省外学生高考总分不同于湖南省高考总分,则折算成湖南省高考成绩,计算公式:省外高考成绩÷所在省份高考一本分数线×湖南省高考一本分数线。

2.二年级各专业学生根据第一学年成绩加权平均分按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

三、转入医学院各专业条件和实施办法

⒈一年级学生转入医学专业,英语高考成绩不得低于110分;二年级转入医学院各专业学生均需降一年级,且必须通过国家英语四级水平考试(425分以上)。

2.对转入医学院各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采取闭卷考试考核形式,满分100分,时间90分钟,考试内容涵盖数学、英语及专业相关的基础知识。

3.根据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原则确定转入名单。考核成绩低于60分不允许转入我院相关专业。

四、名额分配

为确保专业办学稳定,各专业转出和转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学院该专业当年招生人数的20%。学院需结合各专业的教学资源、师资力量及学生需求等情况,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实施方案,方案中需明确各专业可允许转出和转入名额、转入条件、考核形式、内容、时间和地点。

对于往年申请报名转入人数较多的专业,转入学院在制定转专业实施方案时,可以结合该专业招生录取分数线、培养要求及特点,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设置报名条件及要求,具体内容由转入学院确定,报教务处审定后公布。转出学院在限额条件下,应尊重学生兴趣专长和学习诉求,教育引导学生理性选择专业,避免盲目跟风转专业。

五、时间安排

1.学生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具体时间以每年学校文件通知为准)采取线上报名、线下确认的方式,登陆教务管理系统进行转专业申请网上报名,打印《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家长同意转专业证明,一年级学生附高考成绩单等材料交至医学院教务办公室(220)。

2.资格审查将通过的名单在学院网站(或公示栏)上进行公示。

3.通过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将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进行转专业笔试考试。请参考学生带好学生证参加考试。

以当年的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再调整工作方案。

湖南师范大学医学院

2021年3月

湖南师范大学医学院学生转专业后的教学管理


1、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完成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方能毕业和获得学士学位。

2、学生转专业后,原专业已修课程的名称、课程性质、学分若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名称、课程性质、学分一致或高于的,办理相关手续(另行通知)可以认定获得成绩和学分;其他低于转入专业的课程必须跟下一年级补修;其他与转入专业无关的课程作为公共选修课的学分。

3、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在转学通知下发后一周内办理报到手续。

4、需跟下一年级补修的课程,在每学期第一周到医学院教务办申请跟班,届时跟班参加期末考试。

5、一本转专业学生推免及毕业审核课程计算范围,是按转入后的专业培养方案课程代码统计。

6、学生查看教务系统,凡在教务管理系统--计划完成情况中备注了“计划外课程”均为非本专业培养方案课程,不计算在本专业推免课程内;计划外课程也不计算在毕业审核课程内。

医学院教务办

2021年3月5日

湖南师范大学医学院

湖南师范大学医学院“卓越医生班”管理办法(修改稿)


经教育部、卫生部批准,我校成为全国首批实施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试点高校(教育部卫生部教高函【2012】20号文件)。为落实好该项目,适应世界医学教育发展和国内卫生服务需求,逐步推行医学教育国际标准化,培养能参与国际竞争、引领未来的卓越医学人才,我院已经开办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试点项目改革班(以下简称“卓越医生班”)。为规范该班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管理及组织实施

在学校的指导下,学院负责“卓越医生班”培养方案的制订、实施、以及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通过学院教学委员会及聘请的相关专家讨论,明确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项目指导思想,研究制定总体培养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对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卓越医生班实行班导师制,聘请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优秀骨干教育担任班导师,负责指导“卓越医生班”专业学习,组织相关学习、科研、临床实践活动等。

二、培养模式

强化医学生医德素养和临床实践能力的培养;改革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推进医学基础与临床课程的整合;创新教育教学方法,积极开展以学生为中心和自主学习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方式和教学方法改革,推行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小班式教学、小班讨论;完善评价考试方法,建立形成性和终结性相结合的全过程评定体系;加强医教结合,强化临床实践教学环节,严格临床实习过程管理,实现早临床、多临床、反复临床,培养医学生关爱病人、尊重生命的职业操守和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生源选拔

面向临床医学专业选拔,要求无不及格科目,无违纪违规情况,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名,年级排名前60名且愿意参加改革试点的学生,通过本人报名,聘请专家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思维能力、创新意识等方面进行考核。选拔30人组成卓越医生班。

考核方式:

选拔小组由学院领导、教务办、学工办共同组成;评委专家组的成员:院长、书记、主管副院长、副书记、卓越医生计划项目负责人、临床附属医院专家等。

考评总分组成:

高考成绩占25%、第一学期期末加权平均分占25%、专家面试评分占50%,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五、转出和转入机制

㈠ 转出机制

转出分别在第4、6学期初进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转出“卓越医生班”:

1、专业必修课1门不及格,或累积2门不及格。

2、第3或第5学期综合成绩排名班上最后1名,且全年级排名后50%。

3、受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4、主动申请转出者。

㈡ 转入在第4、6学期初进入。从临床专业平行班学生中择优选拔。原则如下:

1、学生自愿申请。

2、无不及格及受过处分情况。

3、按照转出人数等额转入。

4、根据第3或第5学期综合成绩排名从高到低,按1∶3比例面试,根据考评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分确定转入名单。

考核方式:

选拔小组由学院领导、教务办、学工办共同组成;评委专家组的成员:院长、书记、主管副院长、副书记、卓越医生计划项目负责人考评总分组成:

第3或第5学期综合成绩排名占25%、四六级评分占25%、专家面试评分占50%,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六、保障和激励机制

1、前期教学在医学院进行,后期临床教学在第一附属医院进行。

2、开展创新、实践、竞赛活动或获得省级以上荣誉,可申请获得一定的经费支持或奖励。

3、在班级平均成绩高于本专业平均成绩前提下,卓越医生班奖学金名额上浮不低于20%。其它各类奖励评选根据具体情况适度倾斜。

湖南师范大学医学院

2021年3月

湖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及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

管理暂行办法

校行发教务字〔2016〕7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湖南省高等教育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我校《关于制定2016版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拓宽学生知识面,适应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促进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进一步完善我校主辅修制,推行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辅修专业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籍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主修本科专业的同时,辅修本校另外一个本科专业。本办法所称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以下简称“辅修学位”)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籍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主修一个学科门类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辅修本校另一个学科门类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开办资格与备案

第三条有一届及以上本科毕业生且教学资源充足、教学质量优良的本科专业具备开办辅修专业教育资格。有三届及以上本科毕业生且教学资源充足、教学质量优良的本科专业具备开办辅修学位教育资格。

第四条辅修专业/辅修学位教育的开办资格认定工作由学院申报,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审定。辅修学位教育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辅修资格与申报程序

第五条有兴趣且学有余力的学生,从一年级第二学期起可向学校申请修读一个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申请时间要求在本科第一学年或第二学年。

第六条学生不能辅修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等有行业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和学位。

第七条学院应根据学生辅修需求、师资力量及教学资源,确定开办专业和可接收名额,制定学生申报的基本条件和遴选办法,报教务处审核后公布。

第八条申请辅修专业/辅修学位的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提出申请,填写《修读辅修专业/辅修学位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开办学院审核接收,教务处审核汇总名单后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九条辅修专业/辅修学位的教学工作纳入教务处统一管理,开办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开办学院负责辅修专业/辅修学位的教学过程组织及管理,包括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的制订,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安排,课程教学质量监控及评价,学生成绩管理,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授予资格初审,档案归档等。

第十一条辅修专业/辅修学位实行学分制管理。辅修专业课程包括该专业作为主修专业的全部专业核心课程,学分总数不少于30学分。辅修学位课程包括该专业作为主修专业的全部专业核心课程及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学分总数不少于50学分。修读时限不能超过其主修专业的最长学习时限。

第十二条修读人数在30人及以上者,须单独编班上课,上课时间尽量避免与学生主修专业授课时间冲突。教学安排如与主修专业有冲突,学生应优先修读主修专业课程。

第十三条辅修专业/辅修学位课程考试尽量与该专业课程考试同卷同堂进行。当条件不允许时,需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单独考试。辅修专业/辅修学位课程考试需在考核方式和难度上保持与主修专业课程考试同一标准。

第十四条当辅修专业/辅修学位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的内容和要求一致或低于时,学生可自愿提出免修申请,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免修相应的课程学分。

第十五条学生辅修专业/辅修学位课程考核不及格的(零分除外),可以参加补考,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可参加重修。需重修的学生在该门课程开课前向开办学院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辅修专业/辅修学位课程成绩由开办学院负责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学生修业完成后,将成绩单一式两份分别存入学校档案馆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章学业审定与学位授予

第十七条学生辅修专业/辅修学位的学业审定和学位授予资格初审工作由开办学院负责,与主修专业毕业生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同时进行。

第十八条凡取得辅修专业学习资格的学生,在主修专业最长学习时限内,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修满辅修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九条凡取得辅修学位学习资格的学生,在主修专业最长学习时限内,达到以下条件者,可发放辅修专业证书,并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一)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修满辅修学位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及学分,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

第二十条凡取得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学习资格的学生,当超过其主修专业最长学习时限时,仍未达到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要求的,由学校发给写实性辅修证明。

第二十一条辅修专业证书和辅修学位证书由学校统一制定样式,并单独发放。

第二十二条每学年学校负责将辅修学位授予信息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与备案。

第六章收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辅修专业/辅修学位的学费根据湖南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按修读学分收取。学生应在每学期注册时,统一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

第二十四条经教务处认定的免修课程学分不收取辅修学费,重修课程学分需按学校规定标准收费。

第二十五条辅修专业/辅修学位的学费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管理,按7:2:1的比例将学费划拨至开办学院、学校和教务处。

第七章监督管理及附则

第二十六条开办学院应加强对辅修专业/辅修学位的管理,确保教学质量,杜绝违规办学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同意和接收学生辅修专业/辅修学位。

第二十七条教务处负责全校辅修专业/辅修学位工作的统筹管理,并对开办学院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按规定办学、降低教学质量等违规行为,及时提出警告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直至撤销其开办资格。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试行条例》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6年9月1日

湖南师范大学医学院关于课程重(补)修实施细则(修订稿)

根据《湖南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修订稿)》(校行发教务字〔2016〕76号)和《湖南师范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校行发教务字〔2018〕39号)文件精神,为确保重(补)修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修

1、因转专业或出国交换等原因有课程未修的学生,可在不影响本学期现有课程学习的情况下,跟班补修本学期开设的该课程。

2、转专业前已修课程的实验内容和转专业后课程实验内容相近,经任课老师同意可将原实验成绩计入转专业后补修课程实验,可不另补修实验。

3、补修课程的学生跟班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

二、重修

1、重修方式包括:跟班重修、单独组班重修。

2、重修课程考核:重修单开班由开课学院单独组织考试,随其他年级跟班重修或自修的课程,考试需跟随跟读班级考试。

3、原则上同一门课程申请重修人数超过15人时可单独组班;若申请人数重修15人以下者则安排跟班修读。

4、重修课程实验考核已及格的,可直接重修理论,原实验成绩计入重修考试成绩。实验课考核不及格的需跟班重修。

5、单独开班课程重修计划由任课教师制定,包括理论课面授课时和自学学时,总和为原理论课教学时,面授内容主要为重点和难点知识,理论课面授课时数一般不超过该课程理论课时的65%,由任课教师报教务办确定后,再向学生公布。单独开班重修课程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周末进行。

6、学生在办理手续的同时应自行跟班学习。重修学生凡无故缺勤课时达到重修课时1/3及以上且未申请自修者,取消该学生对应课程的重修考试资格。重修课程原则上不予办理缓考。

7、重修成绩获取:跟班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与卷面成绩组成,自修课程的考核成绩以卷面成绩为准。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可根据《湖南师范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申请参加补考,补考后仍不合格的须再次重修。

8、替代课程:由于同一专业不同年级课程代码,部分高年级学生无法重修低年级课程,因此学生可经开课单位同意后修读教学内容覆盖原课程或与原课程教学内容相近的课程作为替代课程。

9、学生的补考、重修成绩均在成绩单上以最高分记载并做相应标记。

三、自修

重修、补修的学生一般应当参加重修单开班或随其他年级跟班重修学习相应课程,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重修单开班或随其他年级跟班重修学习的学生,可在缴费结束后申请自修(自修申请另行通知),经开课单位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请学生慎重考虑确定重修类别,重修课程类别(重修、重修自修)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湖南师范大学医学院

2021年3月1日

湖南师范大学关于校选课管理的若干规定

校行发教务字〔2004〕138号

校选课是为了发展学生的个性与特长,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而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任意选修课。为了加强对校选课的管理,切实提高校选课的教学质量,达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目的,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基本要求

1、申请开设校选课的教师应具备讲师及其以上职称,并在所开校选课的专业方面有所研究,学术上有一定造诣。

2、所开校选课,必须具备教学计划,指定教材或参考书,授课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7课时,不得超过36课时。

3、每学期期末,各院(部)组织教师申报下学期校选课。各院(部)教师申报的校选课,须经本院(部)教务办审查合格后方可报教务处;非教学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所申报的校选课,由教务处直接审批,授课地点由本人联系。

二、选修

1、选修对象为在校全日制本科生,每个学生每学期最多只能选修1门校选课。

2、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二个星期六为选课时间,课程一旦选定,不得更改;逾期不选者,不得补选。

3、各院(部)开出的校选课由各院(部)负责组织学生选修,并按教务处的要求,将学生名单打印件连同软盘一起交素质教育科;非教学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出的校选课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学生选修。

三、教学管理

1、校选课开出后,任课教师不得随意调课、停课。因故需要调课、停课的,各院(部)任课教师须向本院(部)教务办申请,并报教务处同意后,方可调课、停课;非教学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开校选课的调课、停课,须经教务处审批,并由本人通知相关教务部门和学生后,才能调课、停课。

2、校选课一经开出,任课教师不得无故缺课、调课、或停课,否则,作为教学事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3、任课教师必须对学生严格要求,平时要进行考勤。学生旷课三次或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

四、考核安排与成绩登记

1、校选课必须在必修课考核前结束教学,并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时间考试或考查(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16-17周周末进行)。

2、校选课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查可以结合平时听课、作业、提交论文等形式进行;考试由任课教师命题2套,并附有标准答案及评分细则、系(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的命题审定单和命题双向细目表(非教学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开校选课命题审定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考试管理科统一制卷)。

3.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各任课教师将学生成绩打印件连同软盘一起交各院(部)教务办,教务办将所有成绩汇总后,于放假之前交教务处。

五、试卷的管理

凡教学单位所开校选课,学生考试(考查)后的试卷和考查材料由各教学单位存档保存;非教学单位所开校选课,学生考试(考查)后的试卷和考查材料交教务处考试管理科统一存档保存。

六、教师工作量的计算

校选课教师的工作量纳入该教师年度工作量。工作量的计算按本院(部)教师工作量的计算办法办理。非教学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开校选课由教务处统一核定工作量,由学校发放课时酬金。

七、相关要求

1、校选课作为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学院(部)要高度重视,动员尽可能多的教师特别是高职称的教师为学生开设校选课。本学院所开的校选课门数必须能够容纳本院选课的学生数。学校将是否开出足够的校选课作为评定该院(部)教学情况的重要依据。

2、鼓励教授为学生开设校选课;凡我校在岗的副教授,每年必须开设一门校选课。是否按要求开设校选课将作为该任课教师年终考核、职称晋升、岗位津贴评定的条件之一。

3、学校定期对校选课进行评估,对教学质量高,深受学生欢迎的课程,学校给予奖励;教学质量差、对学生要求不严,不受学生欢迎的课程,不得继续开设。

八、学校逐年加大对校选课的投入力度。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湖南师范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学习优秀奖条例

校行发教务字〔2004〕137号

第一条为了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向上,切实掌握牢固坚实的基础知识,努力提高人文素质和专业水平,特设立英语学习优秀奖、计算机学习优秀奖、哲学学习优秀奖、心理学学习优秀奖、大学数学学习优秀奖、作文优秀奖和中期专业考试优秀奖。

第二条评选对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评选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校纪校规,在校期间没有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3、在校期间所有课程均无重修。

第四条英语学习优秀奖、计算机学习优秀奖、哲学学习优秀奖、心理学学习优秀奖、大学数学学习优秀奖5个奖项皆分文、理(含医、工)科,各设一等奖3名、二等奖7名、三等奖10名。

第五条外国语学院英语类专业学生不参加英语学习优秀奖评选;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与计算科学、通讯工程专业的学生不参加计算机学习优秀奖评选;《马克思主义哲学》未列入该专业公共必修课的学生不参加哲学学习优秀奖评选;《心理学》未列入该专业公共必修课的学生不参加心理学学习优秀奖评选;《高等数学》未列入该专业公共必修课的学生不参加大学数学学习优秀奖评选。这些奖项的评定,均于相应课程结束后,在该年级学生中进行。

第六条英语学习优秀奖根据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计算机学习优秀奖根据全省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成绩,哲学、心理学、大学数学学习优秀奖根据各课程结束考试成绩,文、理(含医、工)科各确定40名学生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复试,在复试的基础上,文、理(含医、工)科各取前20名。

第七条作文优秀奖在修读了大学语文公共必修课的学生中按文、理(含医、工)科各设一等奖3名、二等奖7名、三等奖10名;在汉语言文学和新闻学等专业的学生中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

1、修读了《大学语文》公共必修课的学生根据大学语文课程结束考试成绩,文、理(含医、工)科各取前40名参加学校组织的作文考试,分文、理(含医、工)科各取前20名。

2、汉语言文学和新闻学等专业的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作文考试,按成绩取前10名,但最后一名的成绩不得低于文、理(含医、工)科获奖的最后一名的成绩。

第八条中期专业考试优秀奖评选在二年级末进行,考三门专业核心课程。各专业按三门核心课程成绩的总分取前5名,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3名。

第九条在“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中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的学生,均可获得我校一等“学习优秀奖”。

第十条凡获奖者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并记入档案。奖金标准:一等奖8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300元。

第十一条以上奖项可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学习优秀奖的评选由教务处负责组织。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条例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四条本条例解释权归教务处。

湖南师范大学医学院关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


为做好我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和我校《关于做好2021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校行发教务字〔2020〕25号)精神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医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由院长、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的推荐工作小组。

二、申请条件

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综合推免的学生,按有关程序可以向所在学院提出推免申请(综合推免和专项推免只能申请其中一项)。

(一)基本条件

1.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等国家政策规定不能参加推免的学生)。

2.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

3.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专业能力。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4.品行优良,无任何违纪违法受处分记录。

5.身心健康,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6.前三年综合测评成绩均为合格。

(二)综合推免申请条件

1.成绩优良,按培养方案要求已修读的公共必修课全部通过;专业课(不含辅修)无补考或重修记录。加权平均成绩(包括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在同年级同专业全体同学中排名位居前20%。

2.外语基础好,非外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

(三)专项推免申请条件:见学校文件。

三、推荐办法

1.学院对申请推免的学生应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突出对实践和创新能力的考察,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推荐优秀的学生免试攻读研究生。

2.学院须对申请推免学生根据综合成绩(加权平均成绩*90%+综合素质测评平均成绩*5%+加分项成绩*5%)按专业排名。

3.同等条件下“世承班”、“卓越医生班”学生优先推荐。

四、加分细则:

发表论文

公开期刊论文每篇加2分,CSSCI、CSCD来源学术期刊论文每篇加5分,SCI影响因子<2分论文每篇加10分,2≤SCI影响因子<5分论文每篇加15分,SCI影响因子≥5分期刊论文每篇为加20分。

获得专利

科技发明专利加10分。(需专利授权书)

参加竞赛

个人或团体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一般竞赛三等奖加1分,二等奖加2分,一等奖加4分,特等奖加5分,全国性一般竞赛三等奖加2分,二等奖加4分,一等奖加8分,特等奖加10分,同一项目获奖不重复计分,以最高奖项为准;参加重大竞赛(申请专项推免所列竞赛)达不到申请单列指标推免生条件者,在一般性竞赛加分基础上提高2分。团体竞赛获奖加分一般是根据排名顺序从第二排名人开始,依次递减1分;对于需要全体队员通过现场团队合作参加的技能型竞赛,参赛队员视同第一加分人。

创新实验项目

主持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已结题项目校级加1分,省级加3分,国家级加5分。

注:论文、专利须本人为第一作者,湖南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且内容与专业相关。所有文章必须发表在科技类期刊。非SCI期刊的综述、病例报告、短篇报告、经验交流类文章不加分。 可申请加分项目由工作小组审核认定。个人或团体代表学校参加竞赛是指由学校或学院委派参加的竞赛,并且竞赛一般是由政府部门或专业学术委员会举办的技能竞赛、创新竞赛等。

五、学院组织学生申请报名,并根据学校文件和本院推免生工作细则,对申请推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综合评分。所有被推荐的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湖南师范大学医学院

2020年11月5日

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证、校徽和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管理办法

处发〔2013〕78号


第一条学生证是学生个人的身份证明,学生佩戴校徽是我校学生的标志,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是学生购买火车票实行优惠的凭证,每个学生应爱护、妥善保管。

第二条新生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后,由学校统一发给校徽。新生注册取得学籍后,由学校统一发给学生证,学生证须加盖学校钢印方能生效。凡符合条件的新生由学校统一发放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并将火车票学生优惠卡贴在学生证上规定位置。

第三条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时持本人的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教务办进行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第四条学生证、校徽和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只限本人使用,不许擅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更不准有弄虚作假行为,违者将按照《湖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学生应将校徽佩戴在醒目处,进出校门、教学楼、宿舍等学校公共场所,随时接受门卫的检查。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如学生证、校徽、火车票学生优惠卡遗失或损坏,须由本人申请并填写《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补办学生证、校徽、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申请表》(以下简称“补办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方可申请补办。对于损坏的学生证,补办时需交到教务处统一处理。学生补办新学生证后,如找回遗失的学生证,应将原证交到教务处统一处理。严禁学生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学生证、校徽、火车票学生优惠卡。

第六条学生证补办程序

学生证申请补办时间为每年3月、9月上旬,其余时间概不办理。学生申请补办学生证的具体程序如下:

1.学生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学校教务管理系统,提交补办申请。

2.网上申请完成后,学生本人应立即向所在学院辅导员说明情况,填写并提交《补办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原则上学生在校期间申请补办学生证次数不允许超过2次。

3.学院学工办负责人登陆教务管理系统,审核确认并打印申请补办名单,签字盖章后交教务处学籍管理科。

4.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审核学院提交的名单,打印并发放学生证。

第七条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使用、充值及补办程序

1.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仅限学生本人每学年寒暑假回家往返购买火车票使用,首次使用的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已输入乘坐次数“4”次,待使用4次后,学生以班为单位到学院教务办充值,充值时间为每年3月、9月上旬。

2.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因遗失或被损坏需补办者,须由本人填写《补办申请表》,并提交到学院学工办办理相关手续,学院学工办汇总名单后统一交到教务处办理,申请补办时间为每年9月。

第八条学生因毕业、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和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交回所在学院,再由学院交到教务处统一处理。

2013年12月20日

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条例

校行发教务字[2005]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教学工作是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对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训练,是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提高综合实践能力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既是学生学习、研究与实践成果的全面总结,又是对学生素质与能力的全面检验,是本科学生取得毕业资格和获得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加强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对于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各个环节的工作,保证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我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结合我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湖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学生,原则上要求撰写毕业论文(设计)。但临床医学、护理学等专业,不要求撰写毕业论文(设计)。要求撰写毕业论文(设计)的本科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合格,不发给本科毕业证书,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包括选题、开题、撰写、定稿、成绩评定和答辩等环节。各环节的工作必须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上一个环节的工作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不允许进入下一个环节开展工作;不允许任何一个环节的工作走过场,更不允许省略任何一个环节的工作。

第四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1、本科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和开题,应根据各学科的特点确定时间,由各院负责安排。四年制本科专业的选题和开题最迟应在第七学期结束前完成,五年制本科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和开题最迟应在第九学期结束前完成。

2、四年制本科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评阅、答辩等工作,集中安排在第八学期,五年制本科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评阅、答辩等工作,集中安排在第十学期。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实际工作时间应根据各学科的特点确定时间,由各院负责安排,但最少不得少于10周。

3、毕业论文(设计)的答辩工作,应于每年的5月20日前结束。

第五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应符合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课题涉及的知识范围和理论深度要符合学生所学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训练的实际情况,要有利于巩固、深化和扩大学生所学的知识,有利于培养学生以下几个方面能力,并根据专业要求有所侧重:

(一)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能将所学知识和技能应用于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中,对实际问题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和概括能力。

(二)应用文献资料的能力: 能独立检索文献资料,并恰当运用。

(三)外语应用能力:能运用一门外语阅读、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外文摘要。

(四)设计、策划能力: 能根据毕业论文(设计)课题要求提出研究方案,选择合适的研究方法和手段。

(五)实验、计算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能理论联系实际,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进行分析、设计和计算,并能正确使用现有软件或根据毕业论文(设计)课题要求编程计算。

(六)创新能力:鼓励提出新的见解,有一定的创新意识,能够对前人的工作有改进或突破。

(七)技术经济分析能力:能对科技项目的课题进行初步的经济分析。

(八)写作能力:能独立撰写学术论文,要求论文结构完整、用语准确规范,语言表述清晰准确,参考文献引用正确,设计图纸的绘制、论文中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参考文献著录方式等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应尽量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经济和文化建设、生产和科学研究的实际,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际价值,难度适宜、份量合理,使学生能通过努力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课题研究或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

提倡本科生参与教师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学生可以教师课题的子课题作为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

第六条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工作应在教师指导下进行。选题的基本原则为一人一题。题目选定后,各学院要将论文(设计)课题目录、学生选题表等材料存档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实行学生自选与分配相结合的办法,选题一旦确定,一般不得中途更换。若确需更换选题,须经院学术委员会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在开题报告书“指导教师意见”栏内由指导教师做出说明。选题应注意年度间题目的不断更新与题目类型的多样化。

第八条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题目确定以后,指导教师要根据课题内容、难度等制定科学合理的指导计划,对学生各阶段的工作任务进行说明、提出明确要求,按照学校要求检查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认真作好答疑和指导工作,督促学生按时地、高质量地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任务,并及时、如实填写《教师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情况登记表》。《指导教师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情况登记表》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期间由指导教师保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时由指导教师交学院教务办,由学院教务办分专业集中存档。

第九条所有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选题都必须进行开题,学生按照指导教师的要求,在论文题目所涉及的领域内,大量查阅资料,了解研究动态,设计合理的研究方案,撰写论文写作提纲,认真填写《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书》,经指导教师同意后,由系安排进行开题报告。开题报告会秘书不能由开题学生本人担任。开题报告会秘书负责记录开题报告会的全过程,开题报告会记录中必须详细记录所提问题和回答的具体内容以及参会教师对开题学生所提指导性意见,必须明确填写开题结论(“同意开题”),按实填写开题日期,所有参与开题报告会的教师由开题报告会秘书登记,但开题报告会秘书必须亲笔签名,不能打印,不允许由他人代签。开题报告中的“指导小组意见”和“学院意见”不能漏填和漏签名。开题报告通过后,进入实验研究、设计和论文写作阶段。

第十条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按照指导教师的要求和开题报告拟定的方案,完成研究工作,取得预期成果,并按《湖南师范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的要求,完成论文(设计)的初稿撰写工作。毕业论文(设计)的体例必须符合学术论文的要求,结构完整。论文(设计)中的术语、格式、图表、数据、量和单位、各种资料的引用必须规范化、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题目、中文与英文摘要、关键词、注释、参考文献必须一应俱全。毕业论文(设计)的篇幅,理科不少于10000字、文科不少于15000字,其中包括不少于1500字的文献综述;参考文献中原则上至少有1篇外文参考文献;关键词为3—5个;论文(设计)正文必须编写目录,必须标明页码;注释及参考文献必须符合学术论文的要求, 给出作者姓名、文章名或书名,标明出版社名称、出版时间或期刊名称、出版年份、卷(期)和页码。必须将所有的原始材料装订成册,具体装订顺序为论文封面、诚信声明、开题报告书、指导教师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情况登记表、评审表(含指导教师评定成绩表、评阅教师评定成绩表)、答辩记录表、目录、论文正文、附录、致谢。各院必须统一用A4纸、左侧装订,不准用活页夹,必须统一用白色铜板纸包封面,并按学校要求统一封面格式。专业名称和学科分类号必须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初稿完成后,交指导教师评阅,并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修改。毕业论文定稿后,交指导教师审阅,给出恰当的评语和成绩(应能从评阅意见推断出评定的成绩等级),然后交评阅人进行评阅,并写出具体的评阅意见。

第十二条论文评阅人不能由本论文的指导教师担任。评阅人应具有一定的专业学术水平,具有讲师(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对学生完成课题任务的情况、论文(设计)的水平、成果质量和价值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给出具体的评阅意见,评语应避免简单和空泛,不能千篇一律,更不允许简单地以“同意指导教师意见”替代。评阅人应按论文(设计)评审内涵逐项评分,客观地评定论文成绩和等级,并签名负责,应能从评阅意见推断出评定的成绩等级。对同一篇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和评阅人必须独立完成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和论文(设计)评语撰写工作,不允许相互参看已经填写好的指导教师评审表或评阅人评审表。凡被评阅人评定为成绩不合格的毕业论文(设计),必须由论文指导教师小组进行复评,决定是否进行修改或答辩。论文(设计)的评阅工作须在答辩一周之前完成。

第十三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撰写的毕业论文(设计)都必须答辩。各学院对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要严格把关。各系要在学院的统一部署下,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按专业成立若干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小组,答辩小组一般由至少3名教师组成,其中至少要有一名教授或副教授参加并主持答辩小组的工作。论文(设计)评阅人应作为答辩小组成员参加答辩。每年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之前,各院系须将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和各专业答辩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及工作安排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各院系根据专业和学科特点以及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实际情况,统一答辩要求和评分标准。答辩主要考核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观点正确与否,内容的新颖程度、实验数据和计算结果的可靠性、论述是否严谨和符合逻辑,同时也要考核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等。答辩时,所质询的问题主要应为课题中的关键问题和与课题密切相关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方法。答辩小组秘书不能由答辩学生本人担任。答辩秘书负责记录学生答辩的全过程。答辩记录中必须详细记录所提问题和回答的具体内容,按实填写答辩日期,答辩小组成员由记录人登记,但记录人必须亲笔签名,不能打印,不允许由他人代签。“答辩小组意见”一栏,必须给出具体的答辩意见和评定论文(设计)成绩等级,必须能从答辩意见推断出所评定的成绩等级,要对学生论文和答辩时回答问题的情况进行客观评价,明确答辩结论,而不能只简单地写“通过”,答辩小组负责人必须亲笔签名。

第十五条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结束后,各系对论文(设计)答辩成绩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并报学院审核,填写《湖南师范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汇总表》,报教务处备案。“学院意见”栏必须加盖学院公章。

第十六条学院要对毕业论文(设计)的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妥善保存包括开题报告及其记录、毕业论文(设计)原件、指导教师意见及评定成绩、评阅教师评阅意见及评定成绩、答辩记录、答辩小组意见及评定成绩、《指导教师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情况登记表》等材料。保存期限为5年。

第十七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纪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指导教师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开展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凡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者,一律按旷课处理。停课进行毕业论文(设计)期间,凡旷课者,按相关考勤管理制度进行纪律处分。

严禁抄袭、剽窃他人论文(设计)与成果,严禁以任何形式捏造、篡改研究数据和计算结果,上述行为,一经查实,一律以作弊论处,按照《湖南师范大学考核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指导老师

第十八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由具有讲师(工程师)以上职称(含讲师)的教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指导应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一定的科研工作水平、思想作风好、工作责任心强。为了保证论文(设计)指导质量,每位教师指导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数量,原则上文科不超过8篇,理、工、医科不超过6篇。特殊情况,须报学院批准。

第十九条指导教师职责

(1)拟定毕业论文(设计)选题。

(2)指导学生选题。在与学生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指导计划。

(3)指导学生拟定调研提纲、确定工作进度、收集参考资料、形成课题研究方案、撰写论文提纲与开题报告等。

(4)检查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在撰写过程中,指导教师每周至少与学生见面一次,抽查实验记录或工作笔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帮助学生解决遇到的困难,适时地调整与完善研究计划,以确保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5)指导学生按照《湖南师范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的要求撰写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初稿完成后,指导教师应与学生一起,充分讨论实验结果或论点,指导论文的修改、定稿工作。论文(设计)的格式、文字表述、标点符号、图表设计、数据处理、照片粘贴、中外文摘要、注释与参考文献的录著等,应符合《湖南师范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的相关规定。

(6)评审所指导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并按照论文(设计)评审表中的指标内涵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标准恰当地评定论文成绩和等级(毕业论文评定成绩用毕业论文评定成绩表,毕业设计评定成绩用毕业设计评定成绩表)。应能从评价意见推断出所评定的成绩等级。

(7)指导学生准备答辩。

(8)指导教师在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时,要特别注意不包办代替,不“抱着学生走”,而要针对性地为学生提供明确具体的指导,让学生独立开展课题研究和撰写论文;同时,也不能撒手不管,而要严格要求,具体指导,认真负责。

第四章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等级和标准

第二十条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级。实评总分90分以上记为优秀,80分以上记为良好,70分以上记为中等,60分以上记为及格,60分以下记为不及格。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评定包括指导教师评定、评阅教师评定、答辩小组评定、院学术委员会评定及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定五个环节。毕业论文(设计)的最终评定等级原则上以院学术委员会意见为准,当学校学术委员会所评定的等级与院学术委员会评定的等级不一致时,以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定的等级为准。学生答辩结束后,答辩小组要对指导教师意见及建议成绩、评阅教师意见及建议成绩、论文水平和质量、学生答辩情况等进行充分讨论,按照毕业论文(设计)评分标准评定成绩,要能从答辩小组意见推断出评定的成绩等级。所有表格中的成绩和等级一律手写,不能打印或以盖章代替,也不允许涂改。

第二十一条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及计算办法。答辩小组成员各自独立地按百分制评分,加和平均后为答辩成绩。根据答辩成绩,比照第二十条所列等级标准评定论文成绩等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入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汇总表。

第二十二条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按百分制录入教务信息系统,参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二十三条毕业论文(设计)评分标准

1、优(90-100分)

(1)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期间,工作刻苦努力,态度认真,自觉遵守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表现出色。

(2)能按时、全面、独立地完成与毕业论文(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表现出较强的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选题符合专业培养目标,体现学科、专业特点和综合训练的基本要求。

(4)论文立论正确,理论分析透彻,解决问题方案恰当,结论正确,并有一定创新性,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实用价值。

(5)论文使用的概念正确,语言表达准确,条理清楚,逻辑性强。

(6)论文结构完整,符合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用语、格式、图表、数据、量和单位、各种资料引用规范、符合标准要求。

(7)具有较强的独立查阅并运用文献资料的能力,原始数据搜集得当,实验或计算结果准确可靠。

(8)答辩时,能够简明和正确地阐述论文的主要内容,思路清晰,论点正确。回答问题准确、深入,有自己的见解,有应变能力,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2、良(80-89分)

(1)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期间,工作努力,态度认真,自觉遵守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表现良好。

(2)能按时、全面、独立地完成与毕业论文(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选题符合专业培养目标,体现学科、专业特点和教学计划的基本要求,达到综合训练的目的。

(4)论文立论正确,理论分析得当,解决问题方案实用,结论正确。

(5)论文使用的概念正确,语言表达准确,条理清楚。

(6)论文结构完整,符合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用语、格式、图表、数据、量和单位、各种资料引用规范、符合标准要求。

(7)具有一定的独立查阅文献资料并运用的能力,原始数据搜集得当,实验或计算结果准确。

(8)答辩时,能够简明和正确地阐述论文的主要内容,思路清晰,论点基本正确。回答问题准确,有应变能力,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3、中(70-79分)

(1)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期间,工作努力,态度比较认真,能够遵守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表现一般。

(2)能按时、全面、独立地完成与毕业论文(设计)有关的各项,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选题符合专业培养目标,体现学科、专业特点和教学计划的基本要求,达到毕业论文(设计)综合训练的目的。

(4)论文立论正确,理论分析无原则性错误,解决问题方案比较实用,结论正确。

(5)论文使用的概念正确,语句通顺,条理比较清楚。

(6)论文中使用的图表,设计中的图纸书写和制作时,能够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基本规范。

(7)能独立查阅并运用文献资料,原始数据搜集得当,实验或计算结果基本准确。

(8)答辩时,能够简明地阐述论文的主要内容,回答所提出的问题基本正确,但缺乏深入的分析。

4、及格(60-69分)

(1)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期间,基本遵守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表现一般。

(2)能按时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有关任务。

(3)选题符合专业培养目标,体现学科、专业特点和教学计划的基本要求,达到综合训练的目的。

(4)论文立论正确,理论分析无原则性的错误,解决问题方案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结论基本正确。

(5)论文使用的概念基本正确,语句通顺,条理比较清楚。

(6)论文中使用的图表和设计图纸的绘制基本规范,能够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7)能够查阅并运用文献资料,原始数据搜集得当,实验或计算结论基本准确。

(8)答辩时,能够阐述出论文的主要内容,主要问题能回答出,或经答辩教师启发答出,回答问题较为肤浅。

5、不及格(0-59分)

(1)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数据、图表和实验结果。

(2)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期间,有违纪违规行为,态度不积极。

(3)不能按时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有关任务,或雷同部分超过40%。

(4)论文中理论分析有原则性错误,或结论不正确。

(5)论文中使用的概念有不正确之处,栏目不齐全,书写不工整。

(6)论文中的图、表,设计图纸绘制不规范,不能正确地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7)原始数据搜集不得当,实验或计算结论不准确。

(8)答辩时,不能够正确阐述论文(设计)的主要内容,基本概念不清楚,经参加答辩的教师启发,回答仍有错误或回答不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为优秀:

①在前人工作的基础上无重大改进或独特见解,无实用价值;

②毕业论文(设计)中机械地摘抄资料;

③毕业论文(设计)中出现概念性错误;

④毕业论文(设计)书写潦草、不整洁;

⑤图表中有一处以上不符合国家规范;

⑥答辩时有一个与专题关系密切的问题回答不正确;

第二十四条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评定应严格按标准执行,同一专业、同一年级的成绩分布情况应为正态分布。

第五章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组织管理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各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由主管教学的院长负责。

第二十六条各学院(系、专业)领导要切实加强对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环节的管理。要广泛进行宣传动员,统一认识,每个指导教师和每个学生都要充分认识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重要性;要认真抓好检查监督,切实加强指导教师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评定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学院、系应成立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加强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制度化管理。根据本条例,结合学科特点,组织制定本院、系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细则。

(二)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开始以前必须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动员,组织师生学习确定本条例和相关细则,制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和工作计划。

(三)组织审查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布置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任务。

(四)定期检查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协调处理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检查工作分前、中、后三个阶段进行。

1、前期检查:着重检查各专业指导教师到岗情况,课题进行所必须的条件是否具备,课题安排是否合理,课题任务是否下达到每个学生。

2、中期检查:着重检查学风和工作进展情况,指导教师工作到位情况,论文(设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各专业中期检查必须有书面记录并报教务处备案。

3、后期检查:答辩前各专业着重对学生进行答辩资格审查。根据毕业论文(设计)的规范化要求,检查学生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组织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文字材料的形式检查和软、硬件成果的验收。

(五)组织毕业论文(设计)的评阅、答辩及成绩复查与公布;

(六)组织评选本学院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并向学校推荐;

(七)做好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和毕业论文(设计)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毕业论文(设计)总的评分要形成梯度,呈正态分布。既要防止偏严,又要防止偏松。“优秀”等级要从严掌握,一般要控制在15%以内,“不及格”等级要慎重对待,一般要控制在5%以内。不及格论文要求重新写作。

第二十九条对评为优秀和不及格或有争议的毕业论文(设计),学院要组织复议,将复议结果填写在答辩记录表中学院意见栏内,并将复议意见以纪要形式上报教务处。

第三十条学校组织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评选活动。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由个人提出申请、指导教师推荐、学院审核后,按毕业学生人数8%的比例分专业向学校推荐,各院将优秀论文(设计)统一汇总后,将光盘与打印稿交教务处教学教材研究科,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被评为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由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由学校按年度编印成册。

第三十一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各院、各专业要就本单位毕业论文(设计)的组织管理工作(包括选题工作、开题工作、中期检查、评审与答辩工作等)、论文指导工作、学风情况、论文质量(包括学术水平、写作规范、论文成绩分布情况)和教学效果等几个方面进行认真的总结,总结经验,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的措施和办法,探讨毕业论文(设计)教学工作的基本规律,以便不断提高教学工作水平和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写出相应的书面总结材料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每年都要随机抽取毕业论文(设计),组织校学术委员会专家进行评价。

第三十二条、为了提高学生计算机应用能力,减轻学生经济负担,各学院应最大可能地为学生提供计算机方面的条件,保证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

第三十三条各学院必须将论文封面、开题报告书、论文(设计)评审表、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记录表、论文正文等材料全部录入光盘。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以往规定与本条例不符者,以本条例为准。

附件: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汇总表

湖南师范大学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湖南师范大学院( 公章)专业

级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汇总表

本专业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学生数优秀等级人数

良好等级人数及格等级人数不及格等级人数

200年月日

学号

姓名

论文题目

指导

教师

论文成绩

是否推荐

到学校评优























































湖南师范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

校行发教务字[2005]92号

撰写毕业论文(设计)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本学科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和某些理论问题,培养学生科学研究、创新意识、创新能力,提高学生素质的重要途径,是高校教学的重要实践环节。为了统一和规范我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的写作,保证我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特制定《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

一、论文文本构成

毕业论文(设计)包括前置部分、主体部分、附录部分。具体构成及顺序如下:

封面

毕业论文(设计)诚信声明

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书

前置部分毕业论文(设计)评审表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记录表

目录

插图索引(必要时)

附表索引(必要时)

毕业论文(设计)论文题目

作者专业、年级、姓名

中文摘要

关键词(中文)

英文摘要

主体部分关键词(英文)

2.1

2.2

2.3

·

·

引言或绪论—1节

2.2.1

2.2.2

2.2.3

·

·

正文—2条

2.2.2.1

2.2.2.2

2.2.2.3

·

·

结论款

参考文献

图1(或图2.1)

图2

·

表1(或表2.1)

表2

·

致谢









二、内容要求

1.论文题目

题目应该简短、明确、有概括性。通过题目,能大致了解论文内容、专业特点和学科范畴。但字数要适当,一般不宜超过20字。必要时可加副标题。

封面上的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分别用中英文表述。

2.摘要与关键词

1)、论文摘要

摘要应概括反映出毕业论文(设计)的内容、方法、成果和结论,语句通顺,文字流畅。摘要中不宜使用公式、图表、不标注引用文献编号。中文摘要以300—500字为宜,英文摘要应与中文摘要一致,文字表达自然流畅,无语言错误。

2)、关键词

关键词是供检索用的主题词条,应采用能覆盖论文(设计)主要内容的通用词条。关键词一般为3-5个,按词条的外延层次排列,外延大的排在前面。

3.目录

目录以文章内容的先后为序,按章、节、条三级标题编写,要求标题层次清晰。目录中的标题要与正文中标题一致,目录中应包括绪论、论文主体、结论、参考文献、附录、致谢等。目录中的页码要与正文中的页码相一致。

4.正文

正文是毕业论文(设计)的主体和核心部分,一般应包括绪论、论文(设计)主体及结论等部分。

1)、绪论

绪论是毕业论文(设计)主体的开端。绪论应对与选题相关的国内外文献进行综述。其主要内容包括:选题的背景及目的;国内外研究状况和相关领域中已有的成果;尚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设计和研究方法等。绪论一般不应少于1500字。

2)、毕业论文(设计)主体

主体是毕业论文(设计)的主要部分,要求结构合理、层次清楚、重点突出、文字简练、通顺。

主体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各方面:

(1)毕业论文(设计)总体方案设计与选择的论证。

(2)对本研究内容及成果进行较全面、客观的理论阐述,应着重指出本研究内容中的创新、改进与实际应用之处。凡引用、转述、参考他人的成果或资料,均须注明出处。

(3)自然科学论文应推理正确,结论清晰,无科学性错误。

(4)管理和人文学科的论文应包括对所研究问题的论述及系统分析、比较研究,模型或方案设计,案例论证或实证分析,模型运行的结果分析或建议、改进措施等。

3)、结论

结论是毕业论文(设计)的总结,是整篇设计(论文)的归宿。要求精炼、准确地概述全文的主要观点:或自己赞成的观点、或自己反对的观点、或自己的创造性工作与新的见解、或进一步提出需要讨论的问题和建议等。

5.参考文献

按正文中出现的顺序列出直接引用的主要参考文献。

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应本着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凡有引用他人成果之处,均应按引文出现的先后顺序列于参考文献中。即列出正文中以标注形式引用或参考的有关著作和论文。一篇论著在论文中多处引用时,在参考文献中应将序号归并到一起集中列出。除特殊专业的毕业论文(设计)外,原则上均应有2篇以上的外文参考文献。

6.附录

对于一些不宜放入正文中、但作为毕业论文(设计)又是不可缺少的部分,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内容,可编入毕业论文(设计)的附录中。例如,过长的公式推导、重复性的数据、图表、程序全文及其说明等。

7.致谢

致谢中主要感谢导师和对论文工作有直接贡献及帮助的人士和单位。

三、书写规范与打印要求

1.文字和字数

除外语专业和留学生外,一般用汉语简化文字书写,字数规定:文科不得少于15000字,理工科不得少于10000字。

2.书写

论文一律由本人在计算机上输入、编排并打印在A4幅面白纸上,单面打印。

3.字体和字号

论文题目:3号黑体

论文中的大、小标题:4号黑体

正文:4号仿宋体

页码:5号仿宋体

数字和字母:Times New Roman体

4.封面

论文封面规范见附件中的“文本格式”,论文封皮一律采用A4白色铜板纸。封面上要求填写的内容一律打印填写。专业名称的表述一定要准确。学科分类号要准确。

5.论文页面设置

1)、页边距

上边距:2.54cm;下边距:2.54cm;左边距3.17cm;右边距:3.17cm;行间距为单倍行距。

2)、页码的书写要求

论文页码从绪论部分开始,至附录,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排,页码位于页面底端居中。封面、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书;毕业论文(设计)评审表、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记录表和目录不编入论文页码;目录用罗马数字单独编页码。

6.摘要

中、英文摘要不能过于简略,摘要必须是对全文内容的高度概括。英文的内容及关键词应与中文摘要一致,并要符合英语语法,语句通顺,文字流畅,作者姓名和指导教师姓名用汉语拼音写。英文和汉语拼音一律为Times New Roman体,字号与中文摘要相同。

7.论文正文

论文正文中各标题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字数一般在15字以内,不得使用标点符号。标题中尽量不采用英文缩写词,对必须采用者,应使用本学科的通用缩写词。

8.引用文献

引用文献标示方式应全文统一,并采用所在学科领域内通用的方式,用上标的形式置于所引内容最末句的右上角,用小4号仿字体。所引文献编号用阿拉数字置于方括号中,如:“…成果[1]…”。当提及的参考文献为文中直接说明时,其序号应该用小4号仿宋体与正文排齐,如“由文献[8,P10-14]可知”。不得将引用文献标示置于正文中的各级标题处。

9.名词术语

科技名词术语及设备、元件的名称,应采用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中规定的术语或名称。标准中未规定的术语要采用学科通用术语或名称。全文名词术语必须统一。一些特殊名词或新名词应在适当位置加以说明或注解。采用英语缩写词时,除本学科广泛应用的通用缩写词外,文中第一次出现的缩写词应该用括号注明英文全文。

10.数字

除习惯用中文数字表示的以外,一般均采用阿拉伯数字。年份一概写全数,如2003年不能写成03年。

11.表格

每个表格应有自己的表序和表题。并应在文中进行说明,例如:“如表1.1”;表头设计应简单明了,尽量不用斜线;表头与表格为一整体,不得拆开排写于两页。

表中数据应正确无误,书写清楚。数字空缺的格内加“一”字线(占2个数字),不允许用“〞”或“同上"之类的写法;表内文字一律用5号仿宋体。

表中若有附注时,用小5号仿宋体写在表的下方,句末加标点。仅有一条附注时写成:注:…;有多条附注时,附注各项的序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例如:注1:…。

12.图

毕业设计的插图应与文字紧密配合,文图相符,内容正确。选图要力求精练。

1)、制图标准:插图应符合国家标准及专业标准。

2)、图题及图中说明

每幅插图均应有图题(由图号和图名组成)。图题置于图下,用5号宋体。有图注或其他说明时应置于图题之上,用小5号仿宋体。图名在图号之后空一格排写。引用图应说明出处,在图题右上角加引用文献号。图中若有分图时,分图号用(a)、(b)等置于分图之下。

图中各部分说明应采用中文(引用的外文图除外)或数字项号,各项文字说明置于图题之上(有分图题者,置于分图题之上)。

3)、插图编排

插图与其图题为一个整体,不得拆开排写于两页。插图处的该页空白不够排写该图整体时,可将其后文字部分提前排写,将图移至次页最前面。

4)、论文原件中照片图及插图

毕业论文(设计)原件中的照片图应是直接用数码相机拍照的照片,或是原版照片粘贴,不得采用复印方式。照片可为黑白或彩色,应主题突出、层次分明、清晰整洁、反差适中。照片采用光面相纸,不宜用布纹相纸。

13.注释

毕业设计(论文)中有个别名词或情况需要解释时,可加注说明,注释可用页末注(将注文放在加注页稿纸的下端)或篇末注(将全部注文集中在文章末尾),而不用行中注(夹在正文中的注)。若在同一页中有两个以上的注时,按各注出现的先后,须按序编列注号,注释只限于写在注释符号出现的同页,不得隔页。

14.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的著录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参考文献的序号左顶格,并用数字加方括号表示,如[1],[2],[3],…,应与正文中的指示序号格式一致。每一参考文献条目的最后均以“· ”结束。各类参考文献条目的编排格式及示例如下。□

1)、连续出版物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例如:[1]毛峡,丁玉宽.图像的情感特征分析及其和谐感评价[J].电子学报,2001,29(12A):1923-1927.

[2] Mao Xia, et a1.Affective Property of Image and Fractal Dimension[J].Chaos,Solitons&Fractals.U.K.,2003:V15905—910.

2).专著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M].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例如:[3]刘国钧,王连成.图书馆史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79:15-18,31.

[4]T·Parsons, The Social System, New York::Free Press, 1961,P36-45.

3).会议论文集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A]口主编.论文集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例如:[5]毛 峡.绘画的音乐表现[A].中国人工智能学会2001年全国学术年会论文集[C].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1:739—740.

4).学位论文

[序号]主要责任.文献题名[D].保存地:保存单位,年份.

例如:[6]张和生.地质力学系统理论[D].太原:太原理工大学,1998.

5).报告

[序号]主要责任.文献题名[R].报告地:报告会主办单位,年份.

例如:[7]冯西桥.核反应堆压力容器的LBB分析[R].北京: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1997.

6).专利文献

[序号]专利所有者.专利题名[P].专利国别:专利号,发布日期.

例如:[8]姜锡洲.一种温热外敷药制备方案[P].中国专利:881056078,1983-08-12.

7).国际、国家标准

[序号]标准代号,标准名称[S].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例如:[9]GB/T16159—1996,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6.

8).报纸文章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例如:[10]毛峡.情感工学破解‘舒服’之迷[N].光明日报,2000-4-17(BI).

9).电子文献

[序号]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文献类型/载体类型].电子文献的出版或可获得地址,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选).

例如:[11]王明亮.中国学术期刊标准化数据库系统工程的[DB/OL].

外国作者的姓名书写格式一般为:名的缩写、姓。例如A.Johnson,R.O.Duda

引用参考文献类型及其标识说明如下:

根据GB3469规定,以单字母方式标识以下各种参数文献类型,如下表:

参数文献的标识

参考文献类型

专著

论文集

单篇论文

报纸文章

期刊文章

文献类型标识

M

C

A

N

J

参考文献类型

学位论文

报告

标准

专利

其它文献

文献类型标识

D

R

S

P

Z

电子文献的标识

参考文献类型

数据库(网上)

计算机程序(磁盘)

光盘图书

文献类型标识

DB(DB/OL)

CP(CP/DK)

M/CD

关于参考文献的未尽事项可参见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7714—87)。

15.附录

论文的附录依序用大写正体A,B,C……编序号,如:附录A。附录中的图、表、式等另行编序号,与正文分开,也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码,但在数码前冠以附录序码,如:图A1;表B2;式(B3)等,

16.论文印刷与装订

毕业论文(设计)按以下排列顺序印刷后从左侧装订。

(一)封面;

(二)毕业论文(设计)诚信声明;

(三)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书;

(四)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评审表;

(五)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记录表;

(六)目录;

(七)插图索引(必要时);

(八)附表索引(必要时);

(九)毕业论文(设计)主体部分(含题目、作者专业、年级、姓名、中英文摘要、中英文关键词、引言或绪论、正文、结论、参考文献、附录、致谢等)

湖南师范大学教务处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教学计划与质量

湖南师范大学关于调课、停课的管理办法

校行发教务字[2006]80号

为了稳定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湖南师范大学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和《湖南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学生每学期选定课程后,教师、学生都应严格按照课程安排表(以下简称“课表”)上课,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调课、停课。

二、调课是指:

1、更改课表规定的上课起止周次,或变动课表上的上课时间、地点、节次,或改变某门课程的教学时数和教学环节,或临时安排课表中没有的其它课程。

2、更换任课教师,包括改变主讲、辅导教师,改变上课教师人数等。

三、停课是指停开课表中安排的课程。

四、教师或单位因故确需调课或停课的,应办理审批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一)教师调课

1、公共必修课的调课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课者,应于两天前向所属院(部)提出申请,填写《湖南师范大学调课申请单》(以下简称《调课申请单》),经所属学院(部)教务办主任审核,分管教学的院长(主任)审签,报学校教务处审批,学校教务处和院(部)教务办同时存档备案,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学院教务办通知学生。

2、专业必修课、专业限选课、弹性素养限选课的调课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课者,应于两天前向所属学院提出申请,填写《调课申请单》。1个单元时间的调课,经所属学院教务办主任审核,报分管教学的院长审批,由学院存档备案;1个单元时间以上的调课,经所属学院教务办主任审核,分管教学的院长审签,报学校教务处审批,由学校教务处和院教务办同时存档备案,并由院教务办通知学生。

3、任意选修课的调课

(1)校选课的调课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课者,院(部)教师应于两天前向所属院(部)提出申请,填写《调课申请单》经所属学院教务办主任审核,分管教学的院长审签,报学校教务处审批,由学校教务处和院教务办同时存档备案;非教学单位的教师应于两天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填写《调课申请单》,报学校教务处审批,由教务处存档备案。并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学院教务办通知学生。

(2)院选课的调课

院选课调课程序同专业必修课、专业限选课、弹性素养限选课调课程序。

(二)单位集体调课

因学校运动会、全省术科高考、湖南省高考阅卷等特殊情况需集体调课的单位,应于一周前由单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申请报告并附补课的时间、地点安排表,教务处审签,报分管教学的校长审批,学校教务处和调课单位教务办同时存档备案,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学院教务办通知学生。

(三)停课

原则上不允许停课。因特殊情况需停课者,应于一周前向所属院(部)提出申请,经院(部)教务办主任审核,分管教学的院长(主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教务处审批。需集体停课者,还需报分管教学的校长审批。

五、凡发现未经批准而擅自调课、停课的,按照《湖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七、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师范大学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湖南师范大学调课申请表

任课教师


所在学院


课程名称


调课学生所在专业、年级、班级


调课要求

原安排

时间

月日第周星期第节

地点


补课

时间

月日第周星期第节

地点


原安排

时间

月日第周星期第节

地点


补课

时间

月日第周星期第节

地点


原安排

时间

月日第周星期第节

地点


补课

时间

月日第周星期第节

地点


调课原因

(写不下可附页)


院(部)教务办意见:

签字:年月日

分管教学的院长(主任)意见:

签字:年月日

教务处

审批意见

年月日










教务处制

湖南师范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校行发教务字〔2009〕49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我校对教师课程教学的考核,加强对教师教学过程的全面监控,确保课程教学质量,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课程教学考核的指导意见》(湘教发〔200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本科教学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1.通过加强对教师课程教学的考核,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学工作质量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激励广大教师牢固树立以教为本、以教为荣的职业观念,增强教学工作责任心,不断改进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2.通过加强对教师课程教学的考核,强化课程教学过程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过程中影响教学质量的主要问题,传递、交流、反馈教学信息,为教师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聘任等提供基本依据。

二、考核对象

我校所有担任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各类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

三、考核的原则与内容

教师课程教学考核按照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采取多元化的评价方式对教师的教学工作数量和质量进行全面考核。

四、考核的组织管理

1.学校成立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个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审定教师课程教学考核结果,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办公室设教务处(校评建办),负责整体协调和常规管理等工作。

2.各院(部)成立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依据本办法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对所有教师进行课程教学考核。办公室设院(部)教务办,负责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等工作。

五、考核方法

教师课程教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主要包括学生评价(60%)、督导与同行评价(30%)、管理人员评价(10%)三部分。

1.学生评价:学生评价由学校统一组织,每学期末学生登录《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根据《湖南师范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学生用表(试用)》(附件一)上的要求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含理论课与实验课)进行评价。

2.督导与同行评价:由各院(部)负责组织,主要包括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和教学常规(执行教学大纲、考试大纲,撰写教学日志、教案,作业批阅、辅导答疑、课程考核等)的考核。课堂教学质量评价采取随机听课的方式,对所听课程作出综合性评价。教学常规考核采取查阅教学档案及相关资料等方式,根据《湖南师范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考核督导与同行用表(试用)》(附件二)上的要求作出综合性评价。

3.管理人员评价:由各院(部)负责组织管理干部根据《湖南师范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考核管理人员用表(试用)》(附件三)上的要求,对本单位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纪律、完成教学工作量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六、考核等级的认定

1.教师课程教学考核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成绩用百分制计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5分(含75分)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60分)至75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2.院(部)教师课程教学考核结束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考核结果汇总(附件四)报学校审定并由学校行文公布。

3.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本年度的教学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1)依据《湖南师范大学校内津贴方案》相关规定,没有达到教学工作量且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教学任务者。

(2)依据《湖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一学年内发生Ⅱ级教学事故二次或Ⅰ级教学事故一次者。

(3)在教学中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在教师课程教学考核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者。

4.凡是符合一票否决情况的教师,由学院(部)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学校,由学校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七、考核结果的应用

1.课程教学考核结论是教师年度综合考核的核心内容,考核结论作为教师岗位聘任、职称评定、评优、评先、津贴和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

2.对课程教学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将暂停该教师的教学工作半年,并扣发其半年岗位津贴。通过整改和培训,经校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否则,应调离教师岗位。

3.教师课程教学考核的结果,作为参评各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和条件。凡申报校级以上(含校级)教学名师的教师,其课程考核结论必须连续达到优秀等级。

4.从2010年开始,申报讲师职称的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必须达到合格以上等级。申报副教授、教授职称的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必须达到良好以上等级。破格晋升教授和副教授职称的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必须达到优秀等级。

八、有关要求

各院(部)要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院(部)已经开展的教学质量监控与教师教学考核工作,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本单位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考核的组织领导、考核办法、考核程序以及奖惩办法等,并报学校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九、本实施办法由教务处、校评建办负责解释。

十、本实施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湖南师范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校行发教务字〔2005〕105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湖南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培训工作条例

校行发教师字[2018]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教育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0号)及《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促进教师教学能力发展,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规范教师教学发展培训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学培训坚持面向全体教师、实施分类培训、校本培训为主,充分激发教师个体在教学发展中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三条参加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参加教学培训情况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称晋升、岗位聘任和教学评奖评优等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教师培训工作情况列入学院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章 培训内容与形式

第四条 培训内容

教师教学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师德师风培训。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引导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爱学生,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培养严谨求实、勇于创新、精益求精和追求卓越的治学态度和精神,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二)教育理论培训。通过高等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科研方法等教育理论学习,促进教师更新教学理念、熟悉大学教学规律、提高教育理论水平。

(三)教学能力培训。通过教学(产品)设计、教学观摩、微课制作、信息技术应用、外语等内容的培训,提升教师的基本教学技能,促进掌握先进教学方法及技术,增强教学研究能力。

(四)校情校规培训。通过校情校史、学校章程、管理制度及办事流程的学习等,了解学校办学理念及文化精神内涵,了解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流程及环节等。

(五)身心健康培训。通过教师心理辅导、生涯管理、素质拓展、文体活动等,引导教师科学规划职业生涯,保持和增进教学热情,提升身心健康水平。

(六)其他内容培训。根据需要,举办有益于教师教学发展、学术专业发展的其他培训。

第五条培训形式

教师教学培训要根据培训目标、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等选择培训方式,达到应有的培训效果。培训形式主要包括:

(一)校本培训。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或学院开展新入职教师教学培训、在职全体教师通识培训、专项能力培训、学科教师培训以及个性化教师培训活动等。

(二)校外培训。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学院适时组织教师参加课程进修、短期培训、学术会议、访学及交流考察等。

(三)国(境)外进修学习。依据国家和湖南省的相关政策或学校交流协议选派教师到国(境)外知名大学或科研机构参加课程进修、短期培训、国际学术会议及做访问学者等。

(四)实践(挂职)锻炼。学校鼓励学院组织教师到企事业单位挂职或实践锻炼,提升教师的应用实践教学与研究能力。

(五)学历晋升培训。教师通过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扩充知识,提高教学科研能力,提升教师的学历层次。

(六)自费进修学习。经学校允许,完全由个人联系并自筹资金在国内参加教学培训,或到国(境)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学习进修。

第六条培训学时要求及认定

(一)每位教师发展培训周期为5年。已入职教师从文件执行之日起计算,新入职教师从入职的次月起开始计算。在培训周期内,每位教师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360总学时。

(二)在培训周期内,副教授及以下职称的教师累计教学培训时间不少于180学时,每年不少于20学时;教授职称且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教师累计教学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每年不少于10学时。

(三)培训按照学时计算,一般1节课为1学时;半天计4学时,全天计8学时。

(四)在一个培训周期内,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国内外进修或访学6个月以上、实践挂职锻炼6个月以上、经组织同意外派工作满一年的,可直接认定达到培训要求(应提供相应教学能力学习或培训材料)。

(五)教师参与培训学时情况,每年集中认定一次。由教师个人申报,学院初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确认。教师申报时向所在学院提交培训学时认定表及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是参加培训的培训证书(明)、邀请函/通知、教学研究论文、活动手册或影像资料、听课记录或教学反思等。

第三章培训管理

第七条培训组织管理

(一)教师培训工作按照“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二)学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全校教师各类培训工作量认定及校内教学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和重点培训项目的统筹安排。

(三)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组织或配合开展面向教师的业务培训。

(四)学院负责本单位,学院应结合师资队伍、专业发展、学科建设等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安排本单位教师的教学培训工作。学院教师教学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具体落实由教学院长及教务办负责。

第八条培训过程管理

(一)各学院应将教师教学培训纳入工作计划,每年12月份将本单位本年度教师教学培训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安排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备案。

(二)鼓励校内教师教学培训资源共享,各学院举办教学培训活动时,应提前在校内公布并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备案或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统一发布。

(三)教师应制定个人培训计划,积极申报和参与各种培训项目,经所在单位批准后执行。培训期间,教师要接受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以及所在单位的学习情况跟踪与检查。

(四)为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保障教师参加培训的权利,对按计划已安排培训任务的教师,学校和学院一般不得取消。教师应当服从学校和学院安排的培训计划及培训形式,无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不得变更。

(五)教师参加单次教学培训的时间达3个月及以上者,应与学校相关部门签订培训协议书。教师培训期间、期满后的相关事项,按其与学校相关部门签订的培训协议处理。

(六)出现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培训、培训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和有关规定、擅自脱产参加培训、未达到教学培训量等情况的,视情节予以组织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调整岗位或职级、停发或调低岗位津贴(绩效)、取消评优或晋升资格、撤销主讲教师资格、解聘等处理。

第九条培训经费及待遇

(一)学校设立教师教学培训专项经费,以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学校及上级部门财经制度的规定。

(二)各学院应安排一定经费支持并组织教师参加各项教学培训活动。本科教学业务费、研究生培养费、学科及平台建设的人才项目经费等可列支培训费用,用于本单位教师教学培训活动。

(三)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参加培训的教师,会务费、差旅费、资料费等培训费用,应由学校或所在学院按规定标准予以报销。培训成绩不合格者,不予报销培训费用。

(四)教师由于课题研究需要所参加的培训,一律在课题经费中开支。

(五)未经所在单位或学校批准同意,自费参加培训者,学校不给予经费资助并不予以培训学时认定。

(六)培训期间,符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可正常参加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教师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一条本条例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教师(含专任教师、“双肩挑”人员),其他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执行。

湖南师范大学

2018年2月1日

湖南师范大学医学院关于管理干部听课制度(试行)

教学工作是学校经常性的工作,教学质量是学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为了促进教学改革,学院各级领导、系负责人有计划有目的地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师的教学情况;教师之间相互听课、评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为此,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听课人员

1、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各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学院督导,应经常深入教室、实验室听课,了解教学情况,及时解决教学中的问题。

2、任课老师相互听课或集体听课,并及时组织仔细、深入的评议。总结经验,提高授课质量。

3、新进教师要求跟班听课,并由教研室确定一名指导教师,实行一对一导师制,进行指导和检查。

二、听课类型

1、针对性听课:为了解某门课程或某位教师的授课水平而有目的的听课。

2、检查性听课:配合教学检查安排的听课。

3、观摩性听课:在学院开展的各类课堂教学竞赛、观摩活动中安排的听课。

三、听课要求

1、各级党政领导、教学管理干部要把听课作为教学管理的常规性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听课人员必须提高认识,端正态度,积极认真地做好听课工作。

2、听课人员根据各自的工作情况,参照课程表自行安排。除观摩性听课外,听课前一律不通知任课教师。

3、听课人员听课后须认真做好记录,记录定期交教务办。教务办将对听课意见及时反馈系、教研室。

4、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次;

5、组织学生对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6、全院教师都应支持听课制度的执行,听课一般不预先通知,教务办每学期末将检查执行情况,分别将学生、同行和专家、教学管理干部的听课评估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并上报院行政和教务处。

四、教学管理干部听课情况将列为年度工作考核内容,未能完成听课任务的人员在年度工作考核中不能被评为优秀。

湖南师范大学医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根据湖南师范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校行发教务字(2009)35号文件,为认真贯彻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学督导工作,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工作条例。

一、组成与聘任:

1、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督导的主要任务是对学院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进行检查、监督、评估和指导等,为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现状和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

2、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加强教育管理,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学院决定建立内部督导制度,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

3、督导委员会由院长聘请政治素质好,专业水平较高且具有一定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离退休教师组成。

二、工作职责:

1、随机听课:深入开展听课评课,对教师的政治素质、师德师风、教学水平、育人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督查,及时发现并反馈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院长提出报告和建议;共同探讨教学改革方案,寻求提高教学质量的新途径。

2、督导委员会根据学院的年度督导工作要点部署和开展督导工作。督导员可选定重点督导内容。督导采取听课,抽查教师及学生作业,实验报告,随访,专访,座谈,一般视察与综合调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了解、收集学生对教学效果的反映和教师、学生对教学管理、教学条件、后勤保障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每个督导员每学员听课不得少于100学时,考试巡视每学期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0场室)。

3、督导员持学院颁发的督导证可在课堂及其他教学场所进行督导活动。各部门或个人应提供方便与协作。教学督导委员会对教学人员的教学情况评估结果将作为教学人员晋职加薪的重要依据之一。

4、常规检查:开展各项教学督查,包括教学秩序和考试秩序巡视,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试卷、毕业论文(设计)及各类教学档案的督查、检查等。

5.专项督查:对学校本科教学工作中存在的相对突出或学生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进行专项督查。

6、督导工作要在实践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使之不断完善。

7、督导工作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直接领导,教务办负责日常工作。

8、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师范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教学管理人员评价表


教师姓名:课程名称:填表日期:

项目

评估指标

评估分值


1、乐于接受院(部)安排的教学任务

5分

4分

3分

2分

1分


2、课堂准备充分,教学投入,上课有教案


3、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布置和批改学生作业,认真进行课外辅导



4、不无故缺课、调课,上课不迟到、早退

5分

4分

3分

2分

1分


5、严格按开课计划要求,足量开出课时和课程内容


6、严格执行学校考试纪律,考前不划重点,不以任何形式泄题、漏题,评卷认真、公平、合理


综 合 评 分(评估系统自动合成)



对任课教师的建议(欢迎填写):


湖南师范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考核督导与同行用表

单位:教师姓名:职称:

所授课程:

考核项目

内容

分值

评分

课堂教学质量

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有助于学生治学与做人

80


课前准备充分,有关教学资料的准备符合要求和规范

讲课有热情,精神饱满,注意力集中

教学基本功扎实,讲课有感染力

对问题的阐述简练准确,深入浅出,思路清晰,重点突出

对课程内容熟悉,运用自如

讲述内容充实,信息量大

教学内容能反映或联系学科发展的新思想,新观念,新成果

注意启发学生思考和联想,给学生以创新的启迪

能有效调控课堂秩序,并通过适当互动,调动学生学习情绪

能有效地利用各种教学媒体

教学常规

严格执行教学大纲、考试大纲

20


教案规范完整

作业批阅、辅导答疑认真及时

试卷命题的覆盖面广,难度、题量适中

试卷答案准确,简洁,评分标准科学合理,操作性强

试卷卷面清楚规范,内容准确,分值标注明确

试卷评阅规范正确,无错判漏判现象,合分登分无错误

试卷分析到位,有教与学两方面的经验与教训

考核合计得分

100


考核建议:

签名:年月日

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实施办法

校行发教务字〔2004〕235号

质量是高等学校的生命线。进一步完善我校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对教学各主要环节实行全面、实时、全程地监控是持续、稳步提高我校本科教学质量的必要措施。为了深入贯彻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 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以及2004年第二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会议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实施办法。

一、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的构成

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由教学质量决策、教学质量监控、教学质量实施、教学质量信息收集、教学质量信息发布5个子系统组成。它是一个逐层向下监控、逐层向上负责的“责权合一”的质量管理系统,具有校、院(系)二级教学管理体系职能。本科教学工作的组织、安排责任在学校、院(系)及教研室(课程组),教学环节的设计与实施的责任在教师。

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的组织机构为教务处、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二、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各子系统的功能

1、教学质量决策系统。该系统是由学校教学质量责任人——校长和主管教学副校长负责的教学质量保障决策系统。通过教学委员会等组织开展教学决策活动,负责对教学工作进行宏观指导与管理,审定各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组织协调各院(系)、职能部门按照学校的发展定位、办学理念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和条件建设计划。

2、教学质量监控系统。该系统系教务处处长负责的校、院(系)两级教学质量保证监控系统。通过制定系列规章制度,约束和激励院(系)和广大教师开展教学工作,负责组织学校教学委员会委员、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同行专家、管理人员以及学校聘请的其他人员,对教学工作各个环节进行质量巡查,开展全校院(系)级本科教学工作状态监控,实施质量评估。

3、教学质量实施系统。该系统是院(系)教学质量负责人——院长(主任)、教学副院长(副主任)负责的教学质量保证系统,负责落实院(系)级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课程教师梯队建设、审定课程主讲教师资格;严格执行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基本制度;推进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做好专业、课程、教材、现代化教学手段建设,尤其是品牌专业、精品课程、精品教材的建设;强化实践教学以及青年教师培养等工作;配合学校完成对各教学环节教学工作的状态监控和质量评估。

4、教学质量信息收集系统。该系统是以教务处为主的教学质量信息收集系统,包括教师评学、学生评教。通过各种方式,广泛收集各级各类人员和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效果的评价意见;对教风学风建设、教学改革的有关建议;对实践教学环节,尤其是对毕业论文(设计)和教育教学实习环节的意见和建议等。汇总、处理各类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学院(系)或教师或学生班级或学生管理部门等。

5、教学质量信息发布系统。该系统由教务处负责发布本科教学状态及质量测评结果,应做到信息及时到位,问题、责任到人,并限期整改。对于通过教学检查、质量抽查或其它渠道获取的教学信息,要通过文件、报告、简报或校内媒体等方式及时发布给有关教学单位和部门,必要时要召开教学信息反馈会,敦促教学问题尽快解决。

三、教学质量监控的主要环节及实施要点

1、课堂教学。课堂教学是教学质量的核心环节。主要从课前准备、教学过程、课外作业与辅导、成绩考评等方面实施全程监控,包括备课是否充分、教案是否完整、教材是否恰当;讲授是否清晰、概念是否准确、内容是否更新、重点是否突出、是否启发思维、是否因材施教;课后作业与辅导是否到位;学生课程学习成绩考核是否科学、严格等方面进行评价。

2、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实施。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是学校进行教学管理、教师组织教学的主要依据。对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实施情况的监控主要从课程安排情况、教学计划落实情况、实验课开设情况、实践环节的落实情况、教学大纲编写、教材选用、学生考试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3、教材质量。对教材质量的监控主要从教材水平、使用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

4、课程建设。课程建设的质量监控主要从建设目标、实施计划、课程师资梯队、特色创建、改革成效等方面进行评价。

5、教研室(课程组)工作。教研室(课程组)是高等学校组织教学和教学研究活动的最基本单元。对教研室(课程组)工作的监控着重于教研室(课程组)基本建设、教学运行及管理、工作成效等方面。

6、实践教学。主要从实践教学内容与体系改革、实验室管理体制和开放度、实验室环境与条件、实验室工作队伍及管理制度,实验开出率与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的开设情况及教学效果进行评价。

7、毕业论文(设计)。主要从选题、综合训练度、指导教师资格与水平以及精力投入,学生学习态度、实际能力、论文(设计)工作量、规范度、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学术水平、答辩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8、专业建设。对专业建设的质量监控通过专业评估等形式进行。主要监控点为专业发展规划、专业办学水平与特色、专业的师资队伍结构与水平、实验室建设、课程体系建设等方面。

9、教学效果。教学效果监控主要从讲授质量、教学方法的运用、教学手段的使用、教书育人、因材施教、学生学习课程知识的情况、考核试题与评阅质量等方面进行过程监测和事后评价。

10、教学改革。教学改革的监控从两个层面进行,对院(系)的评价着重于教学管理、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人才培养模式、实践教学、文化素质教育等方面的改革成效;对教师的评价侧重于教学内容的改革、教学方法与手段的创新、多媒体课件的开发,争取教改项目的积极性、推出教研成果、编写并出版高质量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等方面。

教学质量是高校的生命线,加强对各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监控,无疑是确保本科教学质量稳步提高的关键。各教学单位应切实给予重视,就上述监控内容加强建设和管理,并根据自身需要细化院(系)教学监控实施办法,责任到人,全面掌握教学质量保障状况,以便及时反馈、调控、改进。

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科教学管理,规范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有效预防和减少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科教学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教学差错

第二条教学差错是指在本科教学工作中,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事教学相关工作的教职员工,因过失致使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受一定影响的行为与事件。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对教学秩序、教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者,属于教学差错:

1.非特殊原因在教学工作中迟到、早退、擅离岗位5分钟以上;

2.请老师代课或变更上课时间、地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上课时间拨打或接听与教学无关的电话;

4.教师上课教学准备不足,影响正常课堂教学;

5.未严格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规范批改平时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试卷等;

6.未严格遵守学校实践教学相关规定;

7.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要求不严,导致部分学生未能按时完成任务或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不高;

8.未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命题或评分;

9.存在少量误判、漏判试卷,或合分错误,或误登、漏登学生考试成绩;

10.变更考试安排,或请人代替监考,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未按时报送或移交成绩、学生试(答)卷等考试材料,或未按时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12.未将教学管理安排及时或准确告知相关单位、教师、学生;

13.未及时准备好相关教学设施,造成上课、实验或考试延误;

14.未经同意擅自占用教室或其他教学设施而影响正常教学;

15.对本单位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

16.其他。

第三章教学事故

第四条教学事故是指在本科教学工作中,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事教学相关工作的教职员工,因过失或故意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质量产生严重影响或恶劣影响的行为与事件。

第五条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二级和一级教学事故。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对教学秩序、教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者,属于二级教学事故:

1.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开课计划等;

2.无故缺课2次及以上,或擅自请人代课且教学质量不能保证,或多次调停课,或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擅自离岗2次及以上;

3.违反学校实践教学相关规定,对实践教学或实习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4.命题或组考出现严重错误,导致考试延误、中断或无效;

5.丢失试(答)卷,或不按标准评卷导致考试成绩出现较大差错;

6.因个人过失造成试题泄露,或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场混乱,或庇护学生违反考试纪律;

7.因工作失职,导致大面积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

8.违反转学、转专业工作程序,并造成不良影响;

9.错(漏)报毕业生材料,导致错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10.向学生强行推销或强迫学生购买教材级及其他物品;

11.一学年内累计出现三次及以上教学差错;

12.其他。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对教学秩序、教学质量造成恶劣影响者,属于一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活动中出现违反宪法、法律或违背党的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为;

2.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3.在教学活动与教学管理中,因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4.故意泄露试题,或在考试管理各环节中组织或协同作弊;

5.私自改动或伪造学生原始成绩、档案,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学籍、学历、学位等各类证明材料,或故意瞒报或严重错(漏)报毕业生材料,导致错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

6.一学年内累计出现两次及以上二级教学事故;

7.其他。

第四章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

第八条教学差错由发生教学差错人员所在单位进行认定和处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教学事故一经发现,由教务处组织教学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与认定。处理意见经教学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作如下处理:

1.教学差错以对当事人批评教育为主,在本单位内予以通报批评;

2.对发生二级教学事故者,给予校内通报批评,取消其年度评优资格,扣发当年岗位津贴的20%,并记入个人档案,2年内取消应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3.对发生一级教学事故者,给予校内通报批评,取消其年度评优资格,扣发当年岗位津贴的50%,并记入个人档案,5年内取消应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十一条若当事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之日起10日内,向教务处申请复核,逾期视为无异议。若对复核结果不满意者,按程序向上级部门申诉。

第十二条对于坚持错误,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另行处理。

第十三条教学事故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湖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处理条例》废止。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学建设与改革

湖南师范大学一流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校行发〔2019〕74号

为深入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和《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六卓越一拔尖”计划2.0系列文件及《湖南师范大学一流本科教育行动计划》等要求,以国家实施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双万计划”为契机,推进学校本科教学综合改革,做强一流本科、建设一流专业、培养一流人才,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实现教育内涵式发展,学校决定建设一批校级一流本科专业。

一、建设目标

2019-2021年,遴选50%左右的本科专业建设成为校级一流本科专业,并从中产生一批省级、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改革驱动,学科支撑。以改革为动力,以学科为支撑,引导教师将科研资源转化为优质教学资源,充分发挥学科建设与专业建设相互支撑、相互促进和相互耦合的作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着力突破专业发展瓶颈,推动新文科、新医科、新工科建设,打造理念先进、面向未来、适应需求、引领发展的一流本科专业,做到在全国同类专业中具有领先地位,办学声誉不断提高。

(二)坚持内涵建设,特色发展。主动适应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明确专业定位和发展目标,挖掘专业内在优势,培育专业办学特色。依托学科专业平台,将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资源、师资队伍、教学方式、实践教学、管理机制等专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要素作为建设的重点内容,并在专业平台上进行有机整合,支撑和服务区域经济转型发展。

(三)坚持产出导向,示范引领。以学生为中心,以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为导向,设计科学的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采用匹配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配置丰富的教学资源,激发教师在教学中的主体责任,并通过定期评价和持续改进,保证毕业生核心能力和素质要求的达成。充分发挥一流本科专业的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学校各专业加快推进改革建设,创建品牌、凝练特色,提升社会影响力。

三、建设内容

(一)明确专业定位与培养目标

树立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依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学校办学定位,借鉴国内外专业建设与教育教学改革的先进经验,结合学科专业发展最新趋势以及国内、省内同类专业的发展情况,充分吸纳相关利益方的建议和意见,综合分析研判,科学确定本专业发展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改革思路,制定明确的专业建设目标和路径。

(二)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对标国家、行业的专业办学标准,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形成自身特色和优势。主动适应新时代、新变革和新要求,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促进不同学科交叉融合。探索开展跨专业培养、产学合作培养、国(校)际合作培养等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践,大力发展新文科、新医科、新工科等。

(三)建设一流课程资源

深化课程体系改革,形成科学合理、特色鲜明的课程体系。丰富课程资源,加强线上、线下、线上线下混合、虚拟仿真和社会实践五种类型,覆盖思想政治、通识教育、学科专业、教师教育、双语教学、创新创业等方面的精品课程建设,建设一批校级、省级、国家级一流线上线下精品课程。适度引进校外优质在线开放课程,积极推进在线开放课程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应用,促进信息技术与教学深度融合。加强教材研究和编写,建设一批规划教材。强化教材管理,选用“马工程”、国家规划教材等优质教材。

(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推进课堂教学革命,积极应对信息时代本科教育变革的需要,积极探索适应线上线下教学融合发展的教学新范式。提升课程的高阶性、创新性和挑战度,打造“金课”,淘汰“水课”。积极推广小班化教学、混合式教学、翻转课堂,因课制宜采取大班和小班、长课和短课有机结合的方式开展课堂教学,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案例式、参与式教学。强化专业导学、课程导读,积极引导学生自我管理、主动学习,激发求知欲望,提高学习效率。推进学业成绩评价改革,针对课程目标加强教学过程中的考核,提高学业评价的全面性和科学性。建立和完善拔尖创新人才的选拔、培养机制,积极开展拔尖创新人才培养。

(五)打造一流师资队伍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教师素质评价的第一标准。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增强专业师资力量,积极引进和培育高水平师资,生师比优于国家办学标准。加强基层教学组织建设,优化组织运行机制,选任专业能力过硬、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专业、教研室、教学团队负责人,充分发挥基层教学组织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落实教授给本科生授课制度,推行初任教师助教制度,实行老中青“传帮带”,不断提升教师教学水平。积极开展教师培训、访学研修,加强“双师双能”型、创新创业型教师队伍建设,实现教师与行业企业、实务部门的专家双向交流与互聘。

(六)强化实践创新能力培养

深化实践教学改革,构建包含认知实习、专业实习、综合实习的实践教学体系,完善实践育人、协同育人机制,推进校企、校地深度合作,实现人才培养方案联合制订、教师队伍双向交流、科研项目共同参与、成果效益多方共赢的良性循环。优化实践育人平台,建设国家、省、校三级实验教学中心、虚拟仿真实验项目,推动与中小学、行业企业共建实习实践教育基地,推进教学科研实验室向本科生全面开放。鼓励学生进入实验室、教师工作坊,参与教师科研项目。加强创新创业教育,组织和支持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创业竞赛等,指导学生发表学术论文、申报专利,提高科学素养,培养创新意识和能力。

(七)建立一流质量保障体系

全面落实本科专业教学国家质量标准,根据学科专业特色和实际,构建专业教育质量标准体系,建立并完善涵盖基础办学条件与办学理念、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资源、培养过程与学生发展等全面系统的评估机制,积极开展专业评价和认证。健全教学效果保障体系,完善课程教学大纲等基本教学文件,强化见习、实习等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的指导和监督,加强教学效果考核,定期跟踪调查毕业生质量信息,实现课程对毕业要求达成的有效支撑。建立课程教学目标、毕业要求和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体系,对专业教学进行全方位、全过程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教学改进,推动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提升。

(八)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增强教育国际化意识,拓展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大力推进中外合作办学。引进融合国外优质教学资源,支持本科学生参与国际化项目、国外交流学习,扩大国际视野,提升跨文化沟通和国际交往能力。争取更多资金和渠道支持青年教师出国访学和交流,提高具有国际化教育背景教师比例。积极承办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和教学研讨活动,努力提高专业在国内外的学术话语权和办学影响力。

四、项目实施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专业所在学科实力雄厚,专业已通过新设本科专业办学水平和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估。办学水平高、师资力量强、培养质量优、社会声誉好,是学院主干专业或者特色鲜明的专业。

(二)项目立项

按照分步推进、分步实施的思路,分批次遴选50%左右的专业立项为校级一流本科专业点,并作为报送省级、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点的依据。项目在申报、评审、立项等环节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专家评审后报请学校批准建设。

(三)经费资助

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周期为三年,从学校一流本科教育建设经费中列支,与学校“双一流”建设经费统筹,根据各专业建设规划和具体建设项目立项情况予以资助。

五、项目管理

(一)建设效果

一流本科专业建设效果强调人才培养过程创新、人才培养效果提升及标志性成果产出。人才培养过程创新主要是指教育教学内容与方法、教育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创新,主要由人才培养方案及模式、教师课堂教学方法、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办法、信息化教学资源开发运用、学生国内外交流学习、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等要素的先进性与科学性来体现。人才培养效果主要是指本科学生的综合素质及实践能力,主要由毕业生升学、就业状况,学生在各类省级及以上竞赛获奖情况,学生公开发表论文、作品,申请国家专利,参与创新创业项目及科研课题,用人单位及社会评价等指标来体现。标志性成果主要是指与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相关的各类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改革建设成果,包括教学成果奖、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确定、通过专业认证、教学名师与教学团队、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实验和实践教学平台、教学改革项目等。

(二)经费管理

1.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周期为三年。建设经费用于支持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教材资源开发、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基层组织建设及教师发展、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学生创业创新训练、国内外教学交流合作等方面。

2.经费开支实行预算管理。一流专业的各建设项目应根据经费安排做好预算编制,报学校审定后开支,确保专款专用,合理合法,发挥效益。

(三)责任要求

1.落实建设责任。一流本科专业所在学院为责任单位,承担专业建设与改革的主体责任,负责统筹协调各类资源,提供相应的条件和支持,指导和切实推动专业建设。专业负责人负责专业建设与改革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和总结汇报。

2.加强项目实施。一流本科专业点获批后,专业负责人应根据专业建设和改革计划编制任务书,明确目标任务,分解建设项目,强化推进措施,层层落实责任。

(四)考核机制

1.加强绩效评价,实行中期报告与结果验收制度,提高专业建设的科学性、导向性和实效性。一流本科专业立项一年半左右须提交中期进展报告,三年建设周期结束进行考核验收。

2.一流本科专业点通过验收以后确定为一流本科专业,通过教育部、教育厅验收的一流本科专业直接通过校级验收,对于建设质量不达标、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专业予以撤销。出现一级教学事故或师德师风严重不良影响的专业一票否决。

3.建立绩效激励机制。一流本科专业建设成果与本科教学绩效直接挂钩,影响对所在学院和专业的教学投入,并作为专业负责人职称评聘、绩效发放的重要依据。

六、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师范大学

2019年5月15日

湖南师范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校行发教务字〔2013〕1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鼓励广大教职员工积极投身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与管理水平,根据《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湘教发[2012]46号)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是指围绕办学定位、办学特色、人才培养、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实践教学及教学管理等主题开展的具有现实针对性与实践指导意义的学校立项研究项目。

第三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的原则是:立足实践,服务教学,改革创新,弘扬特色,注重实效。

第四条为了强化和弘扬我校教师教育特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设立教师教育改革研究专项。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五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主要面向全校(含树达学院)在职专任教师。教学管理干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自己的工作,针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面临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也可申报。

第六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根据选题的意义与预期成果的价值区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全局能够产生重要影响,有较高推广价值,有潜力冲击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学校立项为重点项目。其他具有一定研究、推广价值的项目则可立项为一般项目。此外,学校根据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的需要,可以有针对性的设立适当数量的委托项目。

第七条重点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一般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委托项目的研究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最多不超过3年。

第八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报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申报人为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人员,初级职称者申报须具有在本校工作一年以上经历。

2.申报人每次限申报主持一个项目。

3.申报人没有正在主持尚未结题的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第九条申报教师教育改革研究专项须紧密结合中小学教育、研究生教育、职业教育、留学生教育教学实际,在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实践教学以及师资队伍等方面开展研究。鼓励我校教师与中小学教师合作开展研究,推动职前教师培养与中小学教育实际的融合。

第十条项目申报程序

1.学校依据本办法发布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报通知。

2.申报人依据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报通知自愿申报,并按要求填写《湖南师范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书》。

3.申报人所在院(部)教学委员会审核,院(部)分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

第十一条教务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信息汇总、分类整理后报校教学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校教学委员会负责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以及省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推荐。省级推荐项目从当年立项的校级项目中产生。

第十三条项目评审标准

1.项目选题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和可行性。紧密联系本科教学实际,论证充分,目标明确,思路清晰,实施方案切实可行,研究方法科学合理。

2.项目设计必须包含明确具体的预期成果,且能较好地促进教学或教学管理,具有推广价值。

3.项目负责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分工明确,能胜任相关研究工作。

4.项目研究经费预算合理。

5.同等条件下项目立项向教学一线教师倾斜,一线教师立项数不低于立项项目总数的70%。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十四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须组织项目研究,负责项目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按时提交项目中期检查材料与结题验收材料。

第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况,项目负责人须递交书面报告,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1.负责人因职务变动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承担项目研究任务,须更改项目负责人。

2.变更项目名称。

3.变更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因故须延期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况,学校取消立项资格,终止项目实施,并收回项目经费。

1.无故不提交中期检查报告或结题验收报告。

2.项目研究质量低劣,中期检查不合格或未能通过结题验收。

3.获准延期,但到期仍未完成研究任务。

4.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5.项目研究经费挪作他用,严重违反学校财务制度。

第四章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十七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研究任务过半后填报《湖南师范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期报告书》,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检查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对检查合格的项目,学校将继续予以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实行结题验收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填报《湖南师范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并提供以下材料:项目申请书复印件、成果主件、附件、研究工作总结报告、资助经费使用报告、实践效果评议材料及其它有关材料,接受结题验收。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和暂缓通过。

1.教学改革成果的形式包括:教改论文、著作、调研报告、实验报告、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标准、讲义、教材(含实训教材)、实验指导书、教学课件、教学软件等。

2.教学改革成果其它成果和附件包括:①研究成果属于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应附上建设方案以及被采用或使用效果的佐证材料;②研究成果属于课件、软件等方面的,应附光盘和使用情况证明;③研究成果被相关部门采用或在学术团体、学术会议上交流的,须附上课题成果已被采用、交流的相关证明。

3.凡通过验收的项目,其结论存入教师的业务档案,作为年度考核、职称晋升、绩效工资的参考依据。

4.凡通过验收且具有校内先进水平的项目,可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受益面大、效果特别显著、能反映我校特色并富有独创性的项目,可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5.凡暂缓通过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写出书面说明,并提交延期方案(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延期后仍未完成者,学校3年内不再受理项目负责人申报新的项目。

第五章经费投入与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项目评审、中期检查与结题验收。项目研究经费投入采取一次批准,分次划拨的方式。启动经费为立项经费的60%,中期检查合格后再下拨40%。委托项目的研究经费总额控制在项目研究总经费的15%。教师教育改革研究专项经费投入不低于项目研究总经费的20%。

第二十条项目经费的投入、使用、开支由教务处、财务处依据学校财务制度共同监管。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调研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设备使用费及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一条依本办法之规定收回的项目研究经费纳入项目管理经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院(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院(部)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湖南师范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及管理办法》(1998年颁布)同时废止。

湖南师范大学精品课程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校行发教务字[2005]97号

课程是学生知识、能力、品格培养的重要载体,是学校教学活动的核心和基 础,在人才培养中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性和基础性。精品课程是指具有一流教师 队伍、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材、一流教学管理等特点的示范性课程。精品课程 建设是我校创建“三名(名师、名课、名教材)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全校 课程建设中起龙头和示范作用。

为进一步加大课程建设的力度,深化我校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的改革,推进 校级、省级、国家级三级精品课程建设,全面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特制定本办法。

一、精品课程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

(一)精品课程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以提高教 育教学水平为重点, 有目标、有计划、分阶段、分层次、分步骤地实施精品课 程建设,力争使我校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整体上有一个质的 提高。

(二)具体目标是:

1、分批建设好100门左右在师资队伍、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资源、教学 管理等方面都具有较高水平,在国内同类课程中居于领先地位的精品课程。

2、逐步形成一支由名师主持,具有合理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和年龄结构 的教师梯队。

3、在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方面力争取得新进展和新成果。精品课程的 教学内容应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在保证必要的基础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及时反 映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同时,广泛吸收先进的教学经验,积极整合优秀 教改成果,体现新时期社会、政治、经济、科技的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

4、形成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精品课程要注重使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 段,合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革传统的教学思想观念、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 教学管理;要使用网络进行教学与管理,相关的教学大纲、教案、习题、实验指 导、参考文献目录等要上网并免费开放,并将网络课件、授课录像等上网开放, 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带动其他课程的建设。

5、具有优质的教材和课件。精品课程教材应是系列化的优秀教材。精品课 程主讲教师可以自行编写、制作相关教材,也可以选用国家级或省级优秀教材和 国外高水平原版教材。鼓励建设一体化设计、多种媒体有机结合的立体化教材。

6、具有先进的教学实验室及相关设施和条件的支撑。

7、具有健全的课程教学管理规范,教学管理科学高效。

二、对原有优秀课程的认定

(一)凡获得“国家精品课程”称号的课程,2003年至2005年被学校推荐 到湖南省参评国家精品课程的课程,湖南省重点课程和湖南省重点建设课程,自 动成为校级精品课程。

(二)自动成为校级精品课程的课程,享受其它校级精品课程的同等资助。

三、精品课程的申报立项与评选方式

(一)申报的时间

校级精品课程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日期以当年通知为准。

(二)申报的范围

连续开设三年以上,建设基础较好、学生受益面较广的课程,均可申报湖南 师范大学精品课程。

(三)申报及评选条件

1、全校各本科专业已连续开设3年以上的课程;

2、课程主讲教师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

3、教学大纲、教案、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教学文件齐全;

4、选用高水平教材;

5、有一个能满足教学需要,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学历结构合理,教学整 体水平较高的教师梯队。

以上五个条件为必要条件,除此之外,参评校级精品课程,还须满足以下六 个充分必要条件之一。

1、课程负责人或课程组其他成员教学改革成绩突出,部分成员近三年来获113得过省级及以上教学改革研究立项项目。

2、课程负责人或课程组其他成员近三年来获得过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3、课程负责人当年度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成绩80分以上,课程组其他成员当 年度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成绩80分以上的达到80%。

4、课程组成员近三年来选用湖南省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和“十 五”、“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等高质量教材。

5、课程所属学科为国家级重点学科,或“211工程”重点学科,或省级重 点学科,课程负责人或课程组其他成员为所属学科带头人。

6、有课程网站,教学大纲、教案、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教学 资料均已上网。

(四)申报程序

1、由各院(部)组织向学校申报;

2、申请者必须填写《湖南师范大学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申报表》,经院(部) 初评,汇总后交校教务处;

3、所有申报课程必须在教务处规定的期限内将教学大纲、教案、习题、实 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教学资料上传到“湖南师范大学精品课程建设网站”上, 以方便评委网上评审。

(五)评审程序

1、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依据为《湖南师范大学精品课程评估指 标体系》;

2、评审分为四个阶段:资格审查,网上教学资源评审,教学效果评价和公示。

四、精品课程的管理 在组织管理上,实行校教学委员会宏观管理、院(部)监督指导、课程建设 岗位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的体制。学校工作重点是经费支持、政策保证和组织验 收,课程建设的过程和重点在院(部)。

(一)实施精品课程申报制度。为了规范管理,确保精品课程建设的质量, 学校决定精品课程采用项目申报形式进行。院(部)先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湖114南师范大学精品课程评估指标体系》申报立项,经过课程自评、院(部)初评和 专家评选等程序,才能确立为校级精品课程。 精品课程项目每年评审一次,完成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项目完成后,学校 将组织专家予以鉴定和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可以申报各类优秀教学成果奖和相关 课程奖励。

(二)实行精品课程建设岗位负责人制和主讲教师聘任制。精品课程岗位 负责人由院(部)推荐,学校聘任。精品课程岗位负责人一般应具有教授或副教 授职称,担任课程主讲,且学术水平高、教学效果好、师德高尚。实行主讲教师 聘任制,精品课程主讲教师由院(部)聘任,通过精品课程建设岗位负责人制和 主讲教师聘任制,保证高水平教师上讲台,同时促进和带动我校教师梯队建设。

(三)课程上网。被评为“湖南师范大学精品课程”的课程必须在湖南师范 大学精品课程建设网站上运行,由教务处统一管理。精品课程建设岗位负责人、 主讲教师及其所在的院(部)应协助教务处确保精品课程在网站上的正常运行、 维护和升级。

(四)年度检查。为确保精品课程的质量,学校每年将组织专家对精品课程 进行年度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学校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科学、有效、严格的精品课程评估机制。将课程立项、中期检查、 验收评估相结合,将立项评估、中期评估、验收评估、验收后跟踪衔接起来。精 品课程建设岗位负责人对精品课程建设全面负责。已经立项的精品课程,学校将 采取跟踪评估,滚动竞争的方法,每门课程每年必须向学校提交精品课程建设成 果年度报告,接受学校组织的精品课程建设中期评估,在评估中实行同行专家评 估与学生评价相结合,校教学委员会依据《湖南师范大学精品课程评估指标体系》 和湖南师范大学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对立项精品课程进行评估,加强对课程 内容的创新性、系统性、科学性和示范性等方面的考核。

(六)精品课程建设项目在教师考核和职务晋升时按照校级教改项目对待。

(七)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经费采用一次批准总金额、分两年核定拨付的办 法。经费的使用实行课程建设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课程项目 负责人须列出经费使用的详尽报告,上报教务处备查。

(八)对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校级精品课程建设立项的项目,学校按每个项115目2万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资助。同时,按择优原则推荐省级精品课程的评选。

(九)被评为省级精品课程和国家级精品课程的校级精品课程学校按1:1的比例配套资助。

(十)经费开支范围:

1、教学大纲的修订,各种文字、声像教材的编写、出版、印刷,以及国外 原版教材、教学参考书的引进所需费用。

2、课程建设方面调研差旅费。

3、小型教具、模型、挂图、课程软件购置与开发所需费用。

4、项目验收和鉴定所需费用(此项费用为项目经费的10%,由教务处统一 管理使用)。

5、学术交流费,主办或参加与本课程相关的教学改革研讨会、教学经验交 流会的会务费用。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师范大学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湖南师范大学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与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的意见》(教高〔2015〕3号)文件精神,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主动适应学习者多样化、个性化的学习需求,创新教育教学模式,深入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应用与共享,不断提升课程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积极推动在线开放课程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在线开放课程,是指经学校或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课程,包括小型私有化在线课程(Small Private Online Courses,简称SPOC)和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简称MOOC)(包括省级在线开放课程、国家级在线开放课程等)。

第二章建设目标与内容

第三条建立完善的在线开放课程体系,建设一批在线开放课程,提升教学信息化水平。依托课程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分类指导,以学校主导推动、教学单位为建设主体、社会参与的方式,建立校级、省级、国家级,分级分类的在线开放课程体系。“十三五”期间每年建设10门左右校级在线开放课程,建成一批省级以上在线开放课程。

以量大面广的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公共选修课及创新创业课为重点,自主建设开发一批适合网络教学和传播、内容质量高、教学效果好的在线开放课程。鼓励各教学单位之间或教学单位与社会单位之间通过协同创新、集成创新的方式建设实践教学、创新创业的在线开放课程。引导各级精品课程、视频公开课、资源共享课向在线开放课程转型升级。

第四条认定一批在线开放课程,发挥优质课程的示范作用。采取先建设应用,后评价认定的方式,认定一批体现现代教育思想,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教育教学规律,教学资源完整充实,具有鲜明特色和一流教学水平,能体现学校优势与办学水平,有较强示范性和辐射推广作用的课程为湖南师范大学在线开放课程。

第五条更新教学与管理理念,推动课堂教学改革与管理创新。坚持应用驱动,建以致用,通过开放式在线开放课程平台的建设与应用,促进教育教学观念转变,引导教育教学模式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推进在线教学、网络学习、翻转课堂等先进教学方式方法的实践,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有力提升教学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建设要求

第六条总体要求。在线开放课程必须是特色鲜明,教学理念先进,教学设计新颖,教学方法科学,建设质量高,教学效果好的课程。

第七条内容要求。具备完整的教学内容结构和知识体系,每门课程提供一个知识图谱,将所有的知识点按照一定的结构呈现出来。各类基本资源均按照教学单元、专题或模块的框架,予以合理、有序的组织和配置,与知识点、技能点对应清晰。

第八条资源要求。教学资源类型丰富,教学文件齐全。有围绕知识点展开、清晰表达知识框架的5-25分钟的短视频模块集。视频音像清晰、播放流畅,视频、教案和演示文稿设计制作精美,学习任务设置清晰明了,选用或自编了高水平教材。

第九条教学要求。遵循教学基本规律,结合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的特色与需求进行整体教学设计,围绕教学目标精心设计教学内容,以知识点为基础组织教学,科学规划在线学习资源,建立多元化学习评价体系,采用线上和线下融合、形成性评价与总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多元化考核评价模式,明确学业评价策略和学习激励措施,课程设计、教学安排和呈现方式符合学习者移动学习和混合式教学的需求。运用在线学习与线下教学相结合、翻转课堂等多种课堂教学模式。课程教学与管理应合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使用网络进行教学与管理。

第四章申报及认定

第十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课程必须是为我校全日制本科生连续开设三年以上的课程,重点遴选范围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公共选修课及创新创业课。已建设课程网站的以课程形式申报,未建设课程网站的以选题形式申报。

(二)在线开放课程可以由主讲在线开放课程的教学团队集体申报,也可以由主讲教师个人申报。课程负责人在本校有三年主讲本科教学计划内课程(含单独开设的实验、实践课程)的教学经历,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展教学,对信息技术与教学的融合有长期关注和强烈兴趣,在该方面有代表性成果或实质性工作。课程负责人及主讲教师必须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教学经验丰富,语言清晰,镜头感强,讲课具有感染力,具备较强的教学设计与组织能力,能将知识碎片化并有效组织教学。教学队伍规模适度,年龄、知识、学历和学缘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有相关教学、科研论文和成果,资源设计和制作能力强。

(三)申报课程应符合在线开放的建设理念,使用翻转课堂或混合式教学方式教学,教学内容系统完整,教学资源齐全,教学建设与改革成效突出。

(四)教学文件(包括教学视频、负责人介绍、课程介绍、教学大纲、演示文稿、教案、实践/实训/实习指导、考核方式、课程作业及试卷、在线题库、在线答疑和参考资源等)齐全且资源全部上网,选用或自编了高水平教材。

第十一条申报立项步骤:

(一)教师申请,院(部)推荐。申报课程须由课程负责人填写《湖南师范大学在线开放课程申报书》交所在单位,并由所在单位初评,根据要求择优向学校推荐。

(二)学校评审,择优立项。学校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各院(部)推荐的课程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批准后正式立项。

第十二条省级在线开放课程和国家级在线开放课程从校级在线开放课程中择优遴选推荐。

第十三条已有优质网络课程资源认定:充分利用已有课程资源,开展在线开放课程的认定工作,助推各类优质课程向在线开放课程转型升级。

(一)认定范围: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中国大学视频公开课,教育部来华留学英语授课品牌课程,东西部联盟和武汉宣言联盟课程。

(二)认定程序

1.按要求填写《湖南师范大学在线开放课程申报书》。

2.达到《湖南师范大学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标准》,并在课程资源平台运行且反响良好。

3.不受指标限制,达到要求即可认定。

第五章项目管理及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学校成立在线开放课程管理领导小组,由相关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湖南师范大学在线开放课程总体规划,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在线开放课程的立项、课程意识形态审核、中期检查、应用效果评价等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校级在线开放课程建设项目须先按照《湖南师范大学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标准》开展建设,建设一年验收合格后授予“湖南师范大学在线开放课程”称号。

第十六条学校每年提供不低于100万元的在线开放课程专项经费,并逐年增加。获得“湖南师范大学在线开放课程”立项的课程,学校给予每门课程5万元的立项经费资助;一年后验收合格,再根据建设及使用效果和应用推广前景给予相应的经费资助用以继续建设;验收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课程,学校将做撤项处理,并追回项目剩余经费,两年内不得继续申报在线开放课程建设项目。

被认定为省级在线开放课程的给予5万元经费资助,被认定为国家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的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

第十七条学校定期对校级在线开放课程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对建设欠佳或应用效果不好的课程暂停其使用“湖南师范大学在线开放课程”称号且须进行整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称号并追缴前期投入经费。

第十八条校级、省级、国家级在线开放课程等同于校级、省级、国家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对建设应用效果突出的在线开放课程,其负责人及团队成员在职称和岗位聘任、教学名师及教学优秀奖等评优评奖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六章课程运行与管理

第十九条在线开放课程原则上必须通过学校课程资源平台进行管理,省级、国家级在线开放课程亦可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平台上运行。

校级在线开放课程建设项目一经验收合格,须结合实体课堂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所开课程的教学计划须向教务处报备。首次以在线开放课程形式在校内开课,其教学计划须经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审核,通过后方可开课。

第二十条学校教师与校外机构合作开设MOOC和SPOC课程,须经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否则产生的各种法律纠纷和法律责任,由授课教师个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在线开放课程实行课程负责人负责制。课程负责人负责组建课程团队、分解建设任务及具体建设内容的实施。课程上线后,课程团队要组织专人负责线上答疑、组织讨论、批改作业、在线考试、资源维护等工作,保证课程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学校鼓励各学院对直接参与开发和建设在线开放课程的课程负责人、主讲教师及其他团队成员给予教师课时津贴或奖励。学校将学院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情况纳入年终教学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学生学习管理。学生可根据学习需要及教师教学安排在课程资源平台选课,所选课程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的模块计学分。缴费办法按照《湖南师范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二十四条在线开放课程知识产权管理。课程建设与应用过程中,课程团队应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产生知识产权纠纷,课程团队应承担法律责任。在线开放课程的知识产权归学校、课程教学团队所有,教学团队将课程上网内容的使用权授予学校;未经学校及课程教学团队同意,在线开放课程不得在本校以外转让或使用。

在线开放课程对外运行中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由学校、课程负责人及教学团队、运营商按照比例分成,具体以签署的合同为准。

第二十五条引入校外在线开放课程需经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审核。所引入课程需配备本校教师进行教学组织和管理,根据学校培养方案规定计算学分。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师范大学医学院

关于举办湖南师范大学青年教师课堂教学竞赛医学院竞赛工作方案

根据校行发教师字〔2020〕1号文件精神,为促进青年教师教学发展,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助力一流本科教育,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我院决定举办第20届青年教师课堂教学竞赛初赛,具体方案如下:

一、参赛对象

凡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并承担全日制本科生课程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均应参赛。往届竞赛获校级一等奖和省级二等奖及以上的教师可不再参加本次竞赛。

二、竞赛内容

以“上好一门课”为竞赛理念,本次竞赛主要由教学设计、课堂教学和教学反思三部分组成。

(一)教学设计

教学设计是指以1个学时为基本单位,对教学活动的设想与安排。主要包括课程名称、学情分析、教学目标、教学思想、课程资源、教学内容、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方法与工具、教学安排、教学评价、预习任务与课后作业等。

(二)课堂教学

课堂教学规定时间为15分钟。评委主要从教学内容、教学组织、教学语言与教态、教学特色四个方面进行评审。

(三)教学反思

参赛教师结合本门课程教学实际,从教学理念、教学方法和教学过程三方面着手,形成教学反思报告。要求思路清晰、观点明确、联系实际,做到有感而发。

三、实施步骤

竞赛分为各系初赛和学院竞赛两阶段(初赛和学院竞赛的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

1.医学院青年教师课堂教学竞赛工作小组

组长:何祖平

副组长:张坚松

成员:于才红、邓锡云、冯星、王庆林、王卫红、刘桃成

教务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系组织本系的初赛工作。

2.各系成立评课组,以学校制订的青年教师课堂教学艺术竞赛评分表为主要参考依据,组织对每位参赛青年教师的课堂教学水平进行评定。初赛重在考察教师教学设计能力、课件制作能力及教学反思能力。具体名额分配视每年的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每个系必须推荐一名选手)。各系将选拔的优秀选手参加学院竞赛。

3.参赛教师应向学院教务办提交所授课程的教学大纲5个学时的教学设计(要梳理课程所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元素,并融入教学设计之中)和与之对应的5个节段的教学课件(即每个节段15分钟左右的课堂教学内容),以及针对本门课程的1000字左右的教学反思

4.学院进行选拔赛。各参赛选手讲授15分钟,要求各选手在授课前向评委组提交本节课的规范详细的教学设计一式8份(A4纸双面打印并装订)。

5.成绩评定

学院将组织评委根据参赛教师教学情况进行评分。评分由参赛教师的课堂教学(70%)、教学设计(20%)、教学反思(10%)三个部分组成。具体评分标准参见附件1、2。

6.根据成绩择优推荐4名教师参加学校医学组决赛。

四、奖励办法

学院竞赛拟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获奖者由学院进行表彰。

湖南师范大学医学院

2020年6月11日

附件A1:

湖南师范大学青年教师课堂教学竞赛

学院初赛评分细则

(满分100分)

项目

评测要求

分值

教学设计

(70分)

紧密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5

符合教学大纲,内容充实,反映学科前沿。

10

教学目标明确、思路清晰。

15

准确把握课程的重点和难点,针对性强。

15

教学进程组织合理,方法手段运用恰当有效。

15

文字表达准确、简洁,阐述清楚。

10

教学课件

(20分)

教学素材选择恰当,技术应用得当,交互性好,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10

界面布局合理,整体风格统一,色彩搭配协调,视觉效果好。文字、图片、音、视频、动画等简洁得体、配合适当。

10

教学反思

(10分)

从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教学过程三方面着手,做到实事求是、思路清晰、观点明确、文理通顺,有感而发。

10

附件A2:

湖南师范大学青年教师教学竞赛

学校决赛评分细则

(满分100分)

项目

评测要求

分值

课堂教学

(70分)

教学内容

(25分)

贯彻立德树人的具体要求,突出课堂德育。

5

理论联系实际,符合学生的特点。

5

注重学术性,内容充实,信息量充分,渗透专业思想,为教学目标服务。

5

反映或联系学科发展新思想、新概念、新成果。

3

重点突出,条理清楚,内容承前启后,循序渐进。

7

教学组织

(30分)

教学过程安排合理,方法运用灵活、恰当,教学设计方案体现完整。

10

启发性强,能有效调动学生思维和学习积极性。

10

教学时间安排合理,课堂应变能力强。

3

熟练、有效地运用多媒体等现代教学手段。

4

板书设计与教学内容紧密联系、结构合理,板书与多媒体相配合,简洁、工整、美观、大小适当。

3

语言教态

(10分)

普通话讲课,语言清晰、流畅、准确、生动,语速节奏恰当。

5

肢体语言运用合理、恰当,教态自然大方。

3

教态仪表自然得体,精神饱满,亲和力强。

2

教学特色

(5分)

教学理念先进、风格突出、感染力强、教学效果好。

5

教学设计

(20分)

紧密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2

符合教学大纲,内容充实,反映学科前沿。

4

教学目标明确、思路清晰。

4

准确把握课程的重点和难点,针对性强。

4

教学进程组织合理,方法手段运用恰当有效。

4

文字表达准确、简洁,阐述清楚。

2

教学反思

(10分)

从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教学过程三方面着手,做到实事求是、思路清晰、观点明确、文理通顺,有感而发。

10

湖南师范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校行发教务字[2000]30号

第一条奖励工作的目的

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我校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 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进一步确立 教学工作在我校的中心地位。

(二)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总结、 推广、实践优秀教学成果,推动我校教学改革走向深入。

(三)充分肯定教职工的教学成果,建立健全完善科学的教学评价制度。

第二条奖励的范围和重点

(一)范围

奖励的范围是,在我校全日制研究生、本科、专科教育以及成人高等教育中 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等方面取得的,反映教育教学规律, 具有独创、新颖、实用特点,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 显效果的教学成果,包括:

1.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 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 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德 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 专业(学科)、教师队伍、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 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开展评估,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 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 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重点

奖励工作的重点是在改革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学成果。 在同等水平时,对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 优先考虑。 在同等水平时,对承担省、校重点课建设的个人或集体优先考虑。

第三条 教学成果奖申报条件

(一)申报教学成果奖的基本条件

1.坚持甲基基本原则,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 师表。

2.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3.经过两年以上(含两年)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时间应从正式实 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制定方案的时间。

4.直接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 下同),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验、符合教学成果奖励范围的 个人或集体。

(二)符合本条(一)款规定,达到以下标准的教学成果可申报国有级教学 成果奖。

特等奖:国内首创,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 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的。

一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重 大的人才培养效益。

二等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的。

国家级奖励的项目都应在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刊物上公开发表的高水 平的科学总结、论文,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

(三)符合本条(一)款规定,达到以下标准的教学成果,可申报省级教学 成果奖。

特等奖: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实践上取得显著成效, 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

一等奖: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在理论上有较大突破,实践上取得明显的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在省内处于先进水平,在理论上有创新,在实践中取得明显的成效, 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较大的作用。 省级奖励项目须有省级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报刊发表的论文、科学总结,公 开出版的著作、教材。

(四)符合本条(一)款规定,教学成果达到校内先进水平,受到校内肯定 (受奖励、交流经验等)并有相应的总结或论文,可申报校教学优秀成果奖。

(五)集体完成的成果,由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申请。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一 般不超过5人。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导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院、部、处、 系),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第四条 成果的申报、评审和审批

(一)学校教学委员会,负责评审校级受奖项目,负责省级成果奖的推荐工 作。评审工作办公室设教务处教研科。 评审的日常工作及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由教务处组织进行。

(二)成果奖项评选程序为:本人申请,系、院(部、处)推荐,校教学委 员会评审推荐,学校审核批准校级奖和向省教育厅推荐申报省级奖。

校教学委员会通过审阅申报材料、著作、教材、论文和总结,调查同行和学 生反映等,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每个预评的优秀教学成果 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

校级教学成果奖由教学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二等奖须有参加投票 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一等奖从二等奖中产生,并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特等奖从一等奖中产生,并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评审结果张榜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 公布的教学成果权属和结果可持有异议。须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校 评审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由评审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异议期结束,学校169才向省级教育厅推荐申报我校省级或国家级教学优秀成果奖,或将异议向省教育 厅如实反映。

第五条 奖励办法

(一)教学成果奖评审每四年进行一次,在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统一安排 的时间内进行。

(二)奖励数额

校级教学成果每届奖励特等奖2项,奖金0.8万元;一等奖10项,奖金0.5万元;二等奖20项,奖金0.4万元;三等奖项数根据申报情况待定,奖金0.3万元。其中向省、国家推荐的教学成果项目主要从获校级奖的项目中产生。

学校对获奖人员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办法,召 开颁奖大会,发给证书和奖金,获得校级同时又获得省级、国家级奖,按校内津 贴方案关于贡献津贴标准发放奖金。获奖材料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职称评定、晋 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三)本实施暂行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师范大学

二○○○年九月八日

湖南师范大学教学优秀奖评选条例(修订稿)

校行发教务字〔2016〕7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牢固确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积极引导全校教师将主要精力投入本科教学,充分调动教师教学积极性,鼓励教师潜心研究教学,尽心奉献教学,努力改进教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优秀奖由学校划拨专项资金设立,用以表彰和奖励在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具有示范表率作用的先进教师。教学优秀奖每学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教学优秀奖20名。

第二章评选范围与条件

第三条申报教学优秀奖的教师为承担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教学工作的在职专任教师。且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教学任务饱满。积极主动承担全日制本科生教学任务,积极主动开设学术讲座或承担学生社会调查、各类竞赛、艺术创作与表演等实践活动的指导工作。近两学年内,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主讲2门课程(公共基础课程教师可主讲1门课程),独立承担的普通全日制本科课堂教学或实验教学实际课时数(非折合数,含树达学院本科生教学课时数)超过本院教师的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学分(学分数以教务系统中开课计划为准)。

3.课堂效果好,授课质量高。课堂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方法得当,课堂教学水平较高,形成一定的教学风格。近两学年课堂教学考核结果均位居本教学单位前列。

4.积极参与教学研究与改革,成绩突出。坚持教学思想、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近五年内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或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论文;或获得其他经认定具有相当水平的相关奖项或项目;或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或其他成果。

5.重视实践教学和学生创新能力培养,成效明显。近两学年内每年均指导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公共必修课程任课教师除外)。近两学年内至少指导一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仅承担全校公共必修课的任课教师和55岁及以上教师可不受此限制),且学生和实习单位反映好。

第四条近两学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当次申报教学优秀奖资格:

1.违反师风师德规范及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2.不服从教学任务安排;

3.发生过教学事故。

第三章评选原则与程序

第五条教学优秀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差额评选,确保质量,宁缺毋滥。

第六条凡符合申报资格的教师,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湖南师范大学教学优秀奖申请表》,提供各类申报材料。

第七条院(部)成立教学优秀奖评选推荐小组,负责对本院(部)的申请人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照评选程序遴选出教学成绩优秀的教师,遴选结果在院(部)公示无异议后向学校推荐。

第八条教务处对院(部)推荐的申请人资格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报请校教学委员会评审。

第九条校教学委员会审阅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依照评选条件进行评审,民主投票产生教学优秀奖获得者。

第十条教学优秀奖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报请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章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获教学优秀奖者由学校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教学优秀奖奖金标准为1万元/人。

第十二条教学优秀奖材料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教师晋升职称、职务和工资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院(部)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给予教学优秀奖获得者适当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申报教学优秀奖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荣誉,追回己发放的奖金和证书,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已获教学优秀奖教师,再次申报时原评奖教学业绩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湖南师范大学教学优秀奖评选条例》(2000年修订)同时废止。

2016年9月1日

教学考核

湖南师范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课程考核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强化检验教师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效果,推动教学质量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湖南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湖南师范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考核方式与内容

第三条课程考核必须按照教学大纲(考试大纲)要求开展。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应围绕课程目标,确定各教学环节的考核方式、考核内容、评价方式及成绩构成,并由任课教师在第一次授课时向学生说明。

第四条课程考核应包含形成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以考试或考查的形式开展。考核权重须与教学内容与要求相匹配,每一项考核均应有明确的评分标准。

形成性考核是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评价,在教学过程中进行,以测验测试、期中考核、实践考核、论文、报告、作业、课堂表现(含答问、讨论等)、考勤等方式开展。

终结性考核是对课堂教学的达成效果的评价,在课堂教学结束后进行,采用笔试、面试、机试、论文(报告)、大型作业、实验操作、设计(作品)等方式或多种方式相结合实施。必修课的终结性考核原则上应采用笔试。

第五条终结性考核采取笔试形式的,笔试时长一般为120分钟/场,原则上在学校统一安排的期末考试时间段进行。采取其他方式考核或更改考核时长的,由开课单位根据课程特点确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命题

第六条命题由开课系或教研室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实施。命题须以教学大纲(考试大纲)为依据,在对学生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掌握及运用程度考核的基础上,注重有效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推动学生创新思维与能力的培养,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第七条命题格式应按《湖南师范大学课程考核命题格式及注意事项》(附件1)的要求进行,格式模板参见《湖南师范大学课程考核命题纸(样本)》(附件2)。根据课程特点需用其他格式命题的,须经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同意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命题内容要求覆盖面广、结构科学、题量适当、难易适中,具有较高的区分度和信度、效度。

第九条每套试卷同时应附有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大题要实行分步计分。若是开放式试题,命题教师应提出计分的参考标准。试卷(包括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应打印规范,无科学性、文字性差错。

第十条积极开展试卷库、试题库建设,并根据教学内容的变化不断完善。已建有试卷库、试题库的,由命题教师直接从试卷库、试题库中抽取试卷或抽题组卷。尚未建立试题、试卷库的,每次必须准备难度相当、内容重复率不超过20%的试卷两套。同一课程近三年的试题重复率不超过30%。

第十一条量大面广的课程命题应采取征集试题、协作命题、交叉命题等方式进行。多个专业、班级开设的同一课程应统一命题。

第十二条命题教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与命题单位签定命题工作保密承诺书(附件3)。不得在公共场合、公共电脑或开放媒介上编制试卷,不得随意放置存有命题信息的电脑及存储介质,考前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信息。

第十三条实行命题审核制度,命题教师须填写《湖南师范大学课程考核命题审定单》(附件4),所命试卷及参考答案、评分细则须经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审核。若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为命题人,所命试卷应由一位本系或教研室的教师审核。

第十四条命题完成后,命题教师须打印纸本样卷,仔细核对后用信封密封(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需单独密封),在封口处签名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公共必修课试卷交教务处保管,专业课试卷交学院教务办保管。


第四章试卷管理

第十五条公共必修课程考核试卷由教务处统一印制,其他课程的考核试卷由开课单位负责印制。试卷印制应做到字迹清晰,印刷工整,装订正确,无错印、漏印。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制卷并签订制卷工作保密承诺书(附件5),做到专人、专地印制、保管和分发试卷,严禁其他人员在考前接触试卷及相关材料,严防试题泄密。

第十七条试卷应存放在专用保密柜里并采取严格监控措施,保密柜钥匙和密码由两人分别保管,接触试卷时保证至少有两人同时在场。任何情况下不允许个人单独保管试卷。

第十八条课程考核答卷由开课单位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当届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由非开课单位组织的课程考核,组考学院须及时向开课单位移交学生答卷及相关材料。交接双方对移交答卷的科目、类型、数量核对无误并签字确认后,将答卷册、考场情况登记表等材料放入试卷袋密封。

第十九条试卷评阅完成后,开课单位应对试卷和相关材料归档管理。归档材料须按课程分专业,按下列顺序装订:①归档材料封面,②原始成绩单复印件,③试卷分析表,④样卷(空白卷),⑤命题审定单,⑥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⑦考场情况登记表,⑧试卷装订封面,⑨学生答卷(按学号顺序排列)。

第五章考核组织

第二十条必修课终结性考核由各学院按照学校要求组织实施,其他类型课程的终结性考核及所有课程的形成性考核由学院或任课教师按学校要求组织实施。开课单位不得在计划之外为个人单独组织考核。

第二十一条各组考单位应在考前对学生进行参考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考前告知学生。未修课、缺课学时达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或缺交作业量达总作业量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由任课教师报院教务办取消相关课程期末考核的资格。

符合免修、免考条件的,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课程期末考核或按照相关规定无需参加期末课程考核的,应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填报提交缓考或免修(免考)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开课单位审批。缓考、免考应在课程考核前办理,免修应在开课计划下达前办理。未经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的,做旷考处理,期末考核成绩记为0分。补考、重修课程不能申请缓考和免考。

第二十三条各学院应在考前开展监考与巡视工作人员的培训,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组考工作;考前要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宣传教育,宣讲考场规则,要求学生遵守考纪,诚信参考。

第二十四条考场及考试过程管理按《湖南师范大学考场规则》执行(附件6)。各学院要按照学校要求合理安排考试时间、考场和监考人员。考试安排应提前一周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考试安排一经公布,不能随意变动。

第二十五条监考人员要严格按照《湖南师范大学监考人员守则》(附件7)组织考试、管理考场、如实填写《湖南师范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附件8)并按要求装订学生答卷。监考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考场规定,擅自处理考场事务。

第二十六条实行校、院两级巡视制度。学校和学院应安排专人负责对各类考试的组织情况和考场纪律执行情况进行巡视。学校巡视员由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务处工作人员担任,各学院巡视员由院领导、教务办和学工办工作人员担任。

第六章试卷评阅

第二十七条试卷评阅实行评卷教师负责制,由多人开设的同一课程和量大面广的公共课程实行集体阅卷。

第二十八条评卷教师必须用红色字迹笔评卷,字迹须工整、准确、规范。记分使用阿拉伯数字,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负分)。全题答错和未答的题记“0”分。大题中的小题得分,记在小题题号前。观点分或步骤分记在相应观点或步骤旁的显眼位置,总分记在题号前。每大题的得分要记在题首的得分栏内,全卷总分要记在总分栏内。

第二十九条评卷教师要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评阅试卷,做到客观、公正,尺度适中,记分恰当,合分准确,签名规范。试卷装订封面的相应位置及每册第一份答卷总分旁的相应位置签署评卷教师全名,其余位置可只签署本人姓氏。复核教师若发现首评有误,要及时更正并在更正处签署全名。

第三十条试卷评阅完成后,任课教师要对学生答卷进行认真分析,经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审核后交教务办存档。试卷分析内容主要包括:1.成绩数据状态分析;2.试题分析,包括难易度、区分度等;3.试卷效度分析,包括试题与课程目标、人才培养目标的吻合度等;4.教师教学分析;5.学生学习效果分析;6.经验或改进措施等(分析方法详见附件9)。

卷面考核成绩优秀率或不及格率超过50%的,任课教师必须重点分析具体原因,并报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三十一条若发现有雷同卷、字迹前后不一致、在密封线外写考生信息、卷面作标记等异常情况的答卷,评卷教师应先评分,再报告开课单位相关负责人,如认定存在违纪舞弊行为的,按《湖南师范大学考核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七章成绩记载

第三十二条考试课程以百分制记载成绩,考查课程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百分制或五档等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成绩,同一门课程考核成绩记载方式必须统一。

第三十三条学生课程总成绩由形成性考核成绩与终结性考核成绩按比例核算组成,任课教师须在终结性考核前一周向学生公布形成性考核成绩。

第三十四条课程考核结束一周内,开课单位应组织教师完成评卷、成绩核算并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评卷教师须从教务管理系统打印原始成绩单,仔细核对并签名,再经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签名确认后交教务办存档。

未按时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的,相关人员须提交申请,说明延误原因,经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补录成绩。

第三十五条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对本人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成绩公布之后一周内(如遇假期则顺延至假期以后)向开课单位教务办提交《湖南师范大学课程考核成绩复查及更正申请报告单》(附件10),申请复查试卷。经核实确需更改成绩的,经评卷教师签字确认,开课单位相关负责人同意后,附成绩证明材料到教务处修改成绩。

第八章重修、补修考核与补考

第三十六条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校公选课除外),可参加课程补考或重修;未修读的课程,应补修后再参加课程考核。

公共必修课的补考由教务处组织,专业课补考由各学院组织;单独开班的重修、补修课程考核由开课单位组织。

第三十七条 不及格课程(含重修课程)可在课程考核结束后的下一学期申请参加第三周举行的补考,考核成绩由上学期形成性考核成绩加补考卷面成绩折算记载。课程期末考核(含重修、补修课程)旷考、舞弊及被取消期末考核资格的,不得参加补考。

第三十八条重修、补修的学生原则上与下一年级跟班学习并参加考核。因课程冲突或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不能跟班的,学生应在开课第一周登录教务管理系统申请自修,经开课单位同意后自修相关课程并报教务处备案。自修课程的考核成绩以卷面成绩为准。

第三十九条因课程停开或课程名称更改导致不能重修、补修的,学生可经开课单位同意后修读教学内容覆盖原课程或与原课程相近的课程,考核成绩认定为原课程考核成绩。

第四十条补考、重修考核须按学校规定报名审批后方能参考,未经报名审批直接参加补考和重修考核的,其成绩不予认可。

第四十一条学生的补考、重修成绩均在成绩单上以最高分记载并做相应标记。

第九章违纪处理

第四十二条严肃考风考纪,积极维护课程考核的严肃性与公正性。在课程考核工作中,教师若有违规行为,按《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学生若有违纪行为,按《湖南师范大学考核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考核按学校相关规定实施。

第四十四条自2016级起,取消专业中期水平考试,《湖南师范大学专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修订稿)》(校行发教务字〔2002〕4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自2020届起,取消毕业生清考,凡课程补考不及格的必须进行重修。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师范大学课程考核命题格式及注意事项


一、命题格式

1、卷头(填写考核时间、考核对象、课程名称、课程代码、考核方式、考核时量、试卷类型)

2、卷首记分栏(依次标有各大题题次、应得分数、实得分数、总分、合分人及复查人签名等栏目,并填好题次和应得分数,注意各大题应得分数相加是否为满分)

3、密封装订栏(标有“学院”“专业”“年级”“学号”“姓名”填写处和装订线)。

得分

评卷人

复查人




4、各大题得分栏(在每大题题号前面画

栏)

5、选择题(在下列各小题的备选答案中,请把你认为正确答案的题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少选、多选不给分。每题分,共分)

6、单选题(在本题的每一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请把你认为正确答案的题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多选不给分。每题分,共分)。

7、双选题(在本题的每一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两个答案是正确的,请把你认为正确答案的题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少选、多选不给分。每题分,共 分)。

8、多选题(在本题的每一小题的备选答案中,正确答案有三个以上(含三个)请把你认为正确答案的题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少选、多选不给分。每题分, 共分)。

9、判断题、是非题、辨别题(下列各题,你认为正确的,请在题干的括号内打“√”。错的打“×”。每题分,共分)。

10、改错题、辨析题(下列各题,如果你认为是错的,请在错的词句下面画一横线,改正过来,并简要地说明其理由。每题分,共分)。

11、填空题(每空分,共分)。

12、名词解释题(每题分,共分)。

13、简答题、简述题(下列题可任作题。若每题都作,只评阅前题。每题分,共分)。

14、问答题(下列题可任作题。若每题都作,只评阅前题。每题分,共分)。

15、论述题(下列题可任作题。若每题都作,只评阅前题。每题分,共分)。

16、计算题(每题分,共分)或(分)。

二、注意事项

1、凡我校各类课程考核的命题,已建有试题库的,直接从试题库中抽题组卷;已建有试卷库的,直接从试卷库中抽取试卷;尚未建立试题、试卷库的,必须准备难度相当、相互重复率不超过20%的试卷两套以上,并要求尽可能采取征集试题、协作命题、交叉命题等方式推进考教分离。

2、命题(包括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一律用5号宋体打印,不得手工誊写;标点符号、运算符号、各种字母等都要准确。

3、试卷除试题册用16K纸组成外,其它一律由8K纸组成,并在试卷每页的右下角注明“第页,共页”。

4、各大题题号依次用“一、二、三”等,各小题题号依次用“1、2、3”等,每小题中的备选答案的题号依次用“①、②、③”等。

5、填空部分,除数学课程用“”号外,其它课程一律用“()”。

6、为便于考生看题,选找备选项和版面美观、整齐,选择题的备选答案可以连排。但连排备选答案之间,不用标点符号,可空二个字以上。

7、选择题、判断题供考生填写答案的地方,均在题干后用“()”表示。 “()”若离题尾部有距离,使用“……”号,即……()。

8、选择题(含单、双、多选题)、判断题等,排版时要紧凑,填空题、问答题、论述题、计算题,则要留足学生作答用的版面。

9、有附图的,作图应规范,图示一般排放在左边。

10、命题完毕后,应仔细检查文字、标点、数字符号、图标等是否有误,检查是否有漏题、小题分之和是否等于大题分、大题分之和是否等于试卷满分等。

11、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应认真与试题核对,以防出现答案遗漏、次序颠倒、不正确等错误。

12、所有命题必须经专业(课程)负责人审定签字密封后,方可上交院(部)教务办或校考试中心。

湖南师范大学课程考核命题工作保密承诺书


本人参加年月课程期末/补考考核命题工作,在命题工作期间直至考核结束(年 月至 年月),将本着对国家负责,对学校负责,对学生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国家、学校有关保密法规和纪律,并作以下承诺:

一、命题过程中的草稿等文字材料,即刻销毁;在电脑上进行命题时,采取断网操作。

二、对于所命试题的存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移动硬盘、U盘或光盘等)采取加密存储,不将所命试题与其它课件等文档混存。

三、命题打印时,在打印完成后当即粉碎或彻底删除拷贝在打印电脑设备中的试题文档。

四、不参加任何有关该课程考核的补习、辅导活动。

五、不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

六、不向任何人透露命题人员姓名。

七、若有任何形式的泄密行为,愿意接受组织上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学院:

承诺人:

20年月日


湖南师范大学课程考核命题审定单

课程名称


课程代码


任课教师


命题教师


学院/教学部


考核学年

20—20

考核学期


考核类别

期末/补考/重修

考核方式

开卷/闭卷

考核时量


命题时间


考核专业


考核年级


考核人数


专业(课程)负责人审定意见:

印制份数


审定人签名


审定时间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课程名称填写必须规范。

2、命题审定意见必须切合实际,内容包括命题覆盖面、题量大小、难易程度、命题准确程度、版面格式规范程度等情况。

湖南师范大学课程考核制卷工作保密承诺书

本人参加年月课程期末/重修/补考考核试卷制卷工作,在制卷工作期间直至考核结束(年月日至月日),将本着对国家负责,对学校负责,对学生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考核保密法规和纪律,并作以下承诺:

一、不携带任何有关该课程考核内容的资料,不记录任何有关该课程考核的内容。

二、不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制卷工作情况。

三、不向任何人透露制卷工作人员姓名。

四、当即销毁制卷时的废纸、废试卷、制版等所有含试题信息的废弃材料。

五、若有任何形式的泄密行为,愿意接受组织上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单位:

承诺人:

200年月日

医学院监考工作管理办法


考试是检查教育教学的一种重要手段,是教育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环节,考风考纪影响教风和学风。为明确我院监考教师的工作职责、规范监考秩序,保障我院考试的顺利进行,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监考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一位在职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我院全体在职人员,包括专任教师(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其他专技人员及行政管理人员都属于监考教师。

第二条监考任务分配原则:各系承担的专业课(含补考、重修等)的监考任务由本系教师负责完成;公共课、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等其它考试的监考任务采取自愿报名和按系(中心)、办分派监考任务相结合的方式完成。

第三条每年每人至少需完成的监考场次数3次,原则上为年人均监考场次数舍去小数部分后的整数值(年人均监考场次=全年总监考场次数÷全院在职职工人数)。教务办会根据当年监考任务情况规定每年每人至少需完成的监考场次数,具体数目在每年期末考试前公布。完成规定的监考场次后,剩余的监考任务由教务办根据情况分配到各系(中心)、办完成,倡议青年教师主动承担该部分监考任务。

第四条监考任务一经安排好,不接受因个人事务不监考的申请。确因不可推脱的事由不能监考的教师,可自行找同事替代并报告教务办分管副院长同意。

第五条每个教职员工每年应完成规定的监考场次数,每少1次扣发院发奖励性绩效工资300元,所扣罚款用于奖励超额完成监考任务的教师。未完成规定监考任务者取消其当年有关教学、工作的评优、评先、评奖等的推评资格。

第六条监考人员须遵守考试监考守则,履行好监考职责。

第七条监考人员安排表在教职工QQ群、微信群公布,供教师查询。

第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具体由学院教务办负责解释。

湖南师范大学医学院

2021年03月

湖南师范大学医学院监考人员职责


一、公共课课程监考人员由教务办统一安排,专业课课程监考人员由各系部教研室派遣,每个考场设正副监考各1人。

二、监考人员在考前要明确监考要求,熟悉考场安排、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纪律等。

三、正副监考人员须提前二十分钟到考务办领取试卷及有关考试用品。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要清理考场、清点人数。严禁学生自由离开座位,督促学生对号入座。要求学生把学生证或准考证放在座位的右上方,无此证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考前宣读考场规则,交代注意事项。

四、监考人员在开考前要求考生一律将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设备或具有记忆能力的电子器材关闭并放到指定位置。闭卷考试还必须将随身携带的与考试有关的书籍、资料、笔记本、纸条等放到指定位置。

五、监考人员按照考试规定当场启封清点试卷,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有A、B卷的按A、B卷交错发放。

六、凡不服从监考老师指挥者,监考老师有权终止考生的考试。

七、发考卷后要求学生首先填好姓名、班次、学号、并检查试卷总页数和试题数,少题少页者必须及时更换试卷。

八、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要认真检查学生的准考证和身份证(其它证件一律无效,且要求对人对照片)是否与本人一致,姓名是否与考生名册一致;逐个检查考生准考证、座位号与考生答卷上填写的是否一致。

九、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考生禁止入场,并做旷考处理;考试正式开始30分钟内,不得让考生离开考场;考试进行30分钟后,可让考生交卷离开考场,但不准考生中途离开后又进场参考,否则取消考试资格。

十、考试期间,要集中精力监考,不准看书、看手机、闲谈或做与监考无关之事。勤于走动和巡视,发现考生有舞弊意图,要立即给与警告,制止于萌芽状态;警告两次仍不听从者,以作弊论处;对明显作弊,证据确凿者,没收其作弊工具和试卷,当众宣布试卷作废,令其终止考试,离开考场。同时,认真详细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

十一、考试中,只能回答学生有关卷面清晰问题的提问,不得回答考生任何有关考试内容的问题或暗示答案。

十二、监考人员于考试终止前15分钟提醒学生一次,并要求学生再次检查姓名、班次、学号是否填写。

十三、宣布考试结束时,要求全体起立,停止答题,把试卷反放在座位上,并按顺序退出考场。

十四、考试结束后,要认真核对试卷份数,以免答卷失落、确认与实考人数相符后交主考老师,同时交填写好的考场情况登记表。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清查上报。

十五、监考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若临考迟到、无故缺监、不从严执行考场规则者均按教学纪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湖南师范医学院考场规则

一、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在考试前10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规定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对。未带者一律不准入考场进行考试。不按编号入座者,一旦查出,按作弊论处,凡不听从监考人员指挥者,不准参加考试,该门课程以旷考论处。

二、迟到15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得入场考试,作旷考处理;考试正式开始3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考试进行30分钟后,考生可以交卷离开考场。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

三、闭卷考试只准代必须的文具用品,不准携带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以及任何书籍、笔记、纸张、书包等物品进入考场,如带以上物品必须放在指定处,否则不论开考时间长短、是否窥视,均按舞弊论处,开卷考试可带教室指定的书籍和文具用品。

四、严禁请人代考,违者按舞弊学生处罚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考室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妨碍他人考试,不准抽烟,若确属试题印刷不清楚应先举手,经监考人员同意才能询问。答题时一律用蓝、黑墨水钢笔、蓝黑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按试卷规定要求答题。

六、考试中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相互谈话、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答案、不准抄袭、换卷、传递纸条等、违者按作弊处理(不论考生是否承认,只要监考老师证明即可)

七、严禁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和考场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带出考场,不得损坏试卷、答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否则该门课程成绩记0分。

八、已交卷的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室周围喧哗、打闹和大谈考试内容,向场内传递答案,交卷出场的考生不准再进考场补写姓名及其他文字,违者以作弊论处。

九、考试终止时间已到,考生必须停止答题,将试卷反放在座位上,全体起立,有序退场,答卷和草稿纸须放在桌上,不准带走,经督促不交卷者,监考老师可拒收试卷,该生以旷考论处。

湖南师范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

学院 专业年级

监考老师


考试课程


课程代码



考试时间


考试地点


考试时量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


缺考人数


1/4时间

交卷人数


2/4时间

交卷人数


3/4时间

交卷人数


全部交卷时间


缺考学生姓名


舞弊学生姓名




















20年月日

湖南师范大学课程考核缓考申请表

姓名


学号


性别


学院


专业


年级


考核时间

20—20学年第学期

考核类别

期末/补考

申请缓考

课程名称及

课程代码


(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缓考原因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教务办主任签名:

年月日

分管院长签名(学院公章):

年月日

考试中心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学院教务办,一份存校考试中心。

湖南师范大学课程考核成绩复查及更正申请报告单

课程名称


课程代码


考核时间

20—20学年第学期

考核类别

期末/补考

考生姓名


学号


性别


学院


专业


年级


申请

复查

原因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所在院教务办核实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月日

原始成绩


复查成绩


成绩复查情况记载

复查教师1签名:

复查教师2签名:

年月日

成绩更正审核意见

分管教学院长(部主任)签名:(公章)

学校考试中心负责人签名:(公章)

年月日

教务管理系统成绩更正记载

成绩管理员签名:

年月日












注:本申请报告单在成绩公布之后一周内有效,且要求一式两份,一份交学院教务办,一份交学校考试中心(复查成绩包括平时、卷面、期中等部分成绩)

湖南师范大学学生考核违规处理办法

校行发教务字〔2007〕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对原《湖南师范大学考核违规处理办法》和《湖南师范大学考核违规处理办法补充规定》进行修订,修订办法如下:

第一条学生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二条学生在考核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考核违纪行为:

1.不携带考核规定证件;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核;

3.使用自带的答题纸或草稿纸;

4.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同意,私自借用考核用品;

5.相互交谈;

6.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同意,随意走动;

7.不听从监考工作人员安排或无理取闹影响考核正常进行;

8.考核结束后继续答题;

9.考核结束后将空白试卷、空白答题纸(卡)带出考场;

10.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或者涂改试卷密封线栏内“学院”、“姓名”、“学号”、“座位号”等个人信息或在密封线栏外书写姓名、学号等个人信息或做其它标记;

11.无故缺考或不按规定时间进入、退出考场;

12.答卷雷同;

13.其他违纪行为。

第三条学生在考核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考核舞弊行为:

1.在考核过程中在试卷、答题纸(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

2.在闭卷考试中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电子器材或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参考资料、字典、作业本、纸条等放在课桌内、桌面上或藏匿于手上、试卷下、衣物内等;

3.将与本场考试有关的内容书写在考场的墙体、桌面、座椅、抽屉或衣物、肢体上等;

4.在考核过程中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或以口头交谈、肢体语言形式传递答案,或交换试卷、传递或接收资料、纸条;

5.在考核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通话或发送、接收信息;

6.在考核过程中将试卷、答题纸(卡)带出或传出考场;

7.考前窃取试卷或标准答案;

8.考核结束后盗走答卷、篡改答案或分数;

9.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核材料;

10.在实验考试中伪造、篡改实验结果或抄袭他人实验报告;

11.协同舞弊;

12.毕业论文(设计)中的抄袭行为;

13.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14.在考核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发送或接收与考核内容有关的信息;

15.组织作弊;

16.其他舞弊行为。

第四条对有第二条第1、2、3、4、5、6、7、8、9、13项违纪行为之一者,责令其立即改正;不听劝告者,终止其考核,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凡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经教育表现好,一年后方可参加该门课程补考或重修考试;对有第二条第10、11、12项违纪行为之一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第五条对有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者,不论何时何地发现,均予以追究,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对有第三条第1、2、3、4、5、6、7、8、9、10、11、12、16项舞弊行为之一者,在校生给予记过处分,结业生一年后(在规定学习期限内)方可参加该门课程补考或重修考试。

2.对有第三条第13、14、15项舞弊行为之一者,在校生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限为一年;结业生一年后(在规定学习期限内)方可参加该门课程补考或重修考试,同时在结业证换发毕业证时不授予学士学位证书;结业生情节严重者,注销其结业证书电子注册,并收回结业证书。

3.再次舞弊者(结业生含在校学习期间舞弊),在校生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结业生一律注销其结业证书电子注册,并收回结业证书。

4.舞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终止舞弊学生本场课程考核,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凡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经教育表现好,一年后方可参加该门课程补考或重修考试。

第六条违纪、舞弊行为发生后,学生应写出陈述或检查书,并在违纪、舞弊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拒绝书写陈述或检查书,或拒绝在违纪、舞弊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者,学校将根据监考工作人员提供的事实依据做出相应处理。

第七条处理程序

1.在考核过程中,监考工作人员一旦发现学生有第二条第1、2、3、4、5、6、7、8、9、13项违纪行为,立即责令其改正;不听劝告者,终止其考核,情节严重者,监考工作人员详细填写《湖南师范大学考核违纪情况处理登记表》,并将考核试卷连同违纪记录等材料报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

2.在考核过程中,监考工作人员一旦发现学生舞弊,首先收集舞弊证据,无实物证据时,应有2名以上(含2名)监考工作人员或考场巡视员对舞弊事实当场认定。在确认舞弊事实后,当场宣布舞弊者终止考核,监考工作人员详细填写《湖南师范大学考核舞弊情况处理登记表》,并将考核试卷连同舞弊证据等报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

3.违纪、舞弊行为发生后,由所在学院核实并代教务处发放拟处分告知函,学生在接到告知函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提出申辩。学院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将有关材料报教务处。

4.教务处审核处分材料,学校审批和下达处分决定。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所有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寄给学生家长一份视同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5.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6.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7.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8.学校不受理学生在申诉期限以外提出的申诉。

第八条因考核舞弊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察看期限未满,不允许毕业。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参加各类考试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结业生)。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师范大学考核违规处理办法》和《湖南师范大学考核违规处理办法补充规定》废止。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七月三日

湖南师范大学学生考核舞弊处理情况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学号


年级


学院


考核课程


课程代码


考核时间


考核地点


舞弊情况记录

监考老师签名:

20年月日

学院意见

学院负责人签名(公章)

20年月日

1.监考老师必须认真如实记载舞弊情况,确认舞弊事实、经过及性质。

2.学院意见要在核实舞弊事实的基础上写明处理依据和建议处理等级。

3.此表须和学生书面检讨、舞弊事实证据和学生谈话记录登记表等材料一周内上报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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