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预算安排专项经费下拨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已经本学年度第七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湖南师范大学
2013年10月31日
湖南师范大学预算安排专项经费
下拨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经费预算管理,有效发挥学校各部门监督职能,提高资金(资源)使用绩效,保证学校教学、科研事业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度预算经学校党委批准后须刚性化执行。学校党委会批准的各项专项预算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正式下拨时,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常规专项经费由财务处统一下拨;
(二)须专项审批方可下拨专项经费的其他经费,按以下程序审批:
1、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财务处审核,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2、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未超过15万元的,由财务处审核,申请单位业务分管副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3、金额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的,由财务处审核,申请单位业务分管副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和校长审批;
严禁拆分专项经费项目以规避监管,一经发现,予以问责,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条新增项目经费与追加经费按《湖南师范大学预算管理办法》(校行发财字〔2011〕3号)的第九条和第十条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