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校发[2007]11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保障和监督全校教职员工更好地履行安全稳定工作职责,根据《湖南师范大学二级单位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校发[2004]29号)、《关于加强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校发(2006]2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湖南师范大学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安全稳定工作责任是指教职员工因失职、渎职或故意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违法犯罪案件、安全事故、灾情疫情的发生或进一步恶化,从而应承担的主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对象为:全校教职员工。
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明确职责、责任到人,批评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条学校主要负责人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各二级单位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管理、教学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因集体决策失误导致的事件或事故,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领导集体的责任;因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失职、渎职导致的事件或事故,追究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因普通管理、服务人员或教学人员失职、渎职导致的事件或事故,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经济赔偿或处罚;党纪政纪处分;停职;劝其引咎辞职;免职;开除公职等。以上追究方式,视情节轻重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后五款按有关的规定及程序进行。凡受到追究的人员,取消该年度的评优、评先、调薪、提职和职称晋升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况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
1.对安全稳定工作不重视,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人员职责不明确;
2.相关管理制度不落实、措施不得力、人员不到位。
第九条发生下列之一影响社会及学校稳定的事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因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职,导致教师或学生集体罢教、罢课、静坐、上访;
2.因违规收费51发学生、家长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3.在餐饮服务工作中,发生3人以上食物中毒事件;
4.在招生考试工作中,因违规违纪操作、虚假宣传、组织管理不力等原因引发学生、家长群体性事件;
5.在工程建设或物资采购的招、投标工作中,因违规操作,引发影响学校正常教学与工作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6.在学生集会或文体活动中,因组织不力或处置不当等原因引发学生群体性事件或造成学生伤亡事件;
7.因教学事故引发学生群体性事件;
8.因违规办学或盗用学校名义办学,导致发生影响学校稳定的事件;
9.诱导、唆使社会人员或学生冲击、围攻学校机关或教学机构;
10.各二级单位在举办或承办具有赢利性的活动中发生影响稳定的事件。
第十条发生下列之一安全责任事故,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因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职导致师生员工意外伤亡;
2.因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职导致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3.因管理不善导致学校财物被盗或被毁;
4.因管理不善或处置不当,导致有毒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泄漏、扩散,造成较大危害事故;
5.因监管不力,建筑工程质量达不到相关标准,导致房屋倒塌或道路坍塌等安全事故;
6.当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或遭受侵害时,相关部门接到求助电话或信息后不及时到现场处理或未采取有效措施,从而导致案件发生或恶化。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相关人员:
1.影响稳定的事件或安全事故发生时,应急处理不当或不服从上级指挥,玩忽职守,从而导致工作失控,事态扩大,影响严重的;
2.瞒报、漏报、迟报或不按规定报告影响安全稳定的事件或事故的;
3.群体性事件、安全事故或治安案件重复发生或多次发生的;
4.在消防安全、治安管理、工程建设等方面未按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限期整改,从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件、事故调查,拒绝提供相关资料,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6.提供伪证、指使他人提供伪证的或阻止他人提供真实证据的。
第十二条问责的程序:
1.校纪委、监察处等有关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2.学校研究同意展开问责调查;
3.问责调查小组开展调查工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4.学校作出问责决定;
5.学校将调查结论及问责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及被问责人。
第十三条问责调查小组由纪委、监察处、党委办、校办、组织部、人事处、保卫处及其它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党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湖南师范大学委员会
湖南师范大学
二0 0七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