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行发保卫字[2006]3号
关于印发《湖南师范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已经本学年度第十一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湖南师范大学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湖南师范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一、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二、师生员工都应秉承“仁爱精勤”的校训精神,尚荣知耻,爱国爱校,尊师重教,关爱学生。
三、学校在保卫处设立总值班室,及时处置发生在校园内的突发事件和师生员工的重大事情。各校区办公室、学生公寓管理中心、饮食服务中心、水电管理服务中心、汽车运输服务中心、校医院都应分别设立值班室,坚持24小时值班。
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大楼、文化出版大楼、学生公寓、学生食堂、教职工住宅区、幼儿园、接待招待场所等重点要害部位,坚持门卫检查登记和昼夜值班巡查制度。
四、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学校的工作证、学生证、听课证、准考证或者经学校颁发的其它允许进入学校的有效证件。进入学校的教学、科研、办公场所的人员,门卫值班人员要认真查验有关证件并登记。
五、学校师生接受与学校有关的采访,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学校有关机构同意。
对于张贴、散发反对国家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及时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设置临时或者永久性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应'-3报经学校规划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和安装。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八、未经学校批准,校园内不得开设网吧、电游、音乐厅,不得举办商业性广告宣传活动。未经学校批准,原则上不得在教室内举行文艺活动,经批准在校内举行的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影响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九、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应当提前5天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在举行活动时间的2天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给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十、在校内跨院组织非计划安排的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提前3天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有关机构应当在组织活动时间的1天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十一、在校内举行集会、论坛和组织讲座、报告等活动,不准反对国家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的权利。如有违反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如有损坏国家财产的应当予以修复或赔偿。
十二、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或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十三、师生员工应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它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碍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它活动。
十四、师生员工应佩带校徽进入教学科研和办公场所,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和学习纪律。禁止参与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十五、学生应按时就寝,超出规定时间回宿舍或深夜不归的学生,宿舍管理人员要检查登记,并定期通报给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宿舍不得留宿他人,更不准留宿异性。如有违反,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应责令其离开学生宿舍。
十六、在校园内从事建筑、经商的人员和学校有关单位聘请的临时工、教职工雇请的保姆等外来人员,户口不在本地的都应先到保卫处或校区办公室保卫科登记后,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十七、禁止无证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门店应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经销腐烂变质食品和违禁商品,不得经销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店外经营,不得侵害师生员工利益。违反者,综合治理办公室及相关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十八、校园内工作日严禁燃放烟花爆竹,非工作日因特殊情况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需报经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批准,在指定地点或区域燃放;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公私财产、人身损失(害)的,应由当事人予以赔偿。
十九、校园内禁止焚烧垃圾。
二十、保卫处按要求制定并不断完善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检查各单位的安全工作责任人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尤其要督促重点要害部位落实好人防、物防和技防。坚持治安巡逻与防火巡查,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两抢一盗”和侵害学校及师生员工利益的犯罪行为,积极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
二十一、综合治理办公室按照《湖南师范大学校园环境综合治理规定》(校行发[2006]5号)的要求,全力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和工作环境。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调好有关校园环境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力争做到无乱搭建和乱摆摊点,无乱写乱画乱张贴,墙上无脚印、地上无乱扔杂物和乱倒垃圾,公物花草树木无损坏,水电无浪费现象。
二十二、师生员工都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严格限速在每小时2 0公里以内,禁鸣喇叭。所有车辆都应停放在指定的停放场地,一车一位、整齐有序,不准占道停车,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和停车场出入口。非机动车应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并避让机动车,行人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有条件的单位应划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放位置,并保持门前坪地和出入口道路的畅通。
二十三、各单位要按照学校规定的区域做好卫生保洁工作,有关建筑、维(装)修项目卫生的管理按《湖南师范大学校园内施工区域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校行发后勤字[2006]3号)、《湖南师范大学校园建筑装修垃圾管理办法》(校行发后勤字[2003]2号)执行;教职工住宅装修参照《湖南师范大学关于经济适用房选房及房屋装修的暂行规定》(校行发校产字[2002]3号)执行,住宅区安全、绿化、卫生保洁工作参照《湖南师范大学长塘山住宅小区安全、绿化、卫生管理及收费标准规定》(校行发后勤字[2 005]3号)执行。
二十四、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视情节给予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二十五、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校行发[199 5]6号《关于加强校园秩序治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二十六、本规定由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