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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湖南师范大学校园环境综合治理规定》的通知

2006年05月29日 14:09  点击:[]


校行发[2006]5号

关于印发《湖南师范大学校园环境综合治理规定》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校园环境综合治理规定》已经本学年度第二十六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湖南师范大学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湖南师范大学校园环境综合治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建设“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行办法》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园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单位负责制,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已的人,做好自己的事”,坚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第三条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分校区的综合治理工作由校区办公室组织实施,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协助并督查。

第四条学校保卫处协同综合治理办公室,做好综合治理执行工作。


第二章违章违法建筑管理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章违法建筑”应责令其纠正违章违法行为:

(一)校区内“新建”、“扩建”、“重建”的房屋,不能提供合法手续的。

(二)未经学校批准,‘‘砖砌围墙”、“铁栏杆围墙”,利

用公用围墙搭棚子、围墙乱开口子,占用绿化面积搭棚子,封闭阳台改房子的。

(三)影响到校容校貌、道路通行和邻里生活的雨阳棚、罩。

第六条处罚办法

(一)校外人员在校区内的违章建筑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执行处罚和拆除。

(二)本校职工(含半边户)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分别采取。

①送达限期拆违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拆除。

②限期内未自行拆除的,通知其所在部门,由所在部门责令其拆除。

③拒不拆除的由综合治理办公室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强制拆除。

④强制拆除每平方米25元的费用,以及砖渣清运等费用均由当事人承担,从当事人津(补)贴中扣除。

⑤全校师生员工有责任和义务支持并配合违章、违法建筑的整治工作,举报违章行为(举报电话88872203、88872898)。


第三章非法摊点管理

第七条未经政府机关批准设置的经营摊点都属于非法摊点。

第八条所有校区内禁止非法摆摊设点。

第九条非法摊点一律予以取缔。二里半校区由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执行;其他校区由校区办公室执行,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协助、督查。


第四章非法广告招牌管理

第十条学校各单位招牌由校长办公室审批。未经综合治理办公室批准,各单位、学生社团和个人不得在学校主要广场、道路两旁拉挂横幅、空气球条幅、气球门楼、张贴广告和竖立各种广告牌、板,一经出现,立即拆除。

第十一条书写、喷涂、张贴、刻画在各院办公楼、教学楼、公寓管理中心学生公寓壁上、围墙上、宣传栏墙上、电杆上、本单位进出道路的地面上和其他建筑物体上的非法小广告,各单位按各自管辖区域每天安排专人负责涂抹、撕除、清洗,各教职工宿舍小区、主要道路两旁由物业管理中心安排专人负责涂抹、撕除、清洗。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督查。

第十二条综合治理办公室每天负责对非法小广告进行巡查,发现违章发布者,责令其立即清除,其中校内人员,通报其单位进行处理,校外人员,报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罚。

第十三条学校各单位的大型活动临时宣传广告都应报综合治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四条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要形成合力,共同加大查处、打击非法小广告的力度,各级领导对非法小广告影响、损毁学校形象的严重性应给予高度重视,全校师生员工应积极行动,坚决杜绝非法小广告在校区出现。

第五章非法豢养管理

第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的,责令其限制处理或者予以捕杀。

第十六条豢养犬只应当取得《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

第十七条犬只在户外活动,必须有专人看管,佩戴犬牌,无人看管的犬只将作为野犬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犬只伤人,由养犬人负责其伤者的一切费用。


第六章其他方面的管理

第十九条学生义卖、募捐、社团招新等活动需在室外进行的应先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再到综合治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违者按非法摊点予以取缔。

第二十条全校师生员工都要爱护学校的花草树木,禁止毁坏。若发现有意损毁者由相应职能部门会同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一起责令当事者予以赔付并作相应的其他处理。

第二十一条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泼水、乱扔果皮纸屑、饭盒、烟头等杂物,违者,令其清理捡拾,严重者,报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校区内所有商业门店不准店外经营,不准销售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违者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妨碍执法人员或综合治理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适应学校各校区环境治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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